2劇組人員墜溪谷亡 炎亞綸新劇導演與製作人遭判刑
國片及台劇近幾年有感復甦,但台灣劇組低薪、過勞和工安問題仍時有所聞。由炎亞綸、姚愛甯主演的《初擁》,2022年拍攝期間發生2名劇組人員墜落25公尺深溪谷死亡事故。案件進入司法後,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宣判柯姓導演、童姓製作人有罪,並開罰製作公司。檢方指控,童姓製作人負責《初擁》統籌、指揮、監督管理現場拍攝;柯姓導演則為製作公司負責人。劇組2022年3月11日下午前往苗栗神仙谷七分醉瀑布取景,卻未設置防墜必要安全設備、沒提供使用安全帽及救生衣等防護器具。當時38歲攝影師黃柏雄、34歲收音助理王暐翔不慎從25公尺高的岩石平台墜落溪谷,2人緊急送醫後分別因創傷性顱內出血及血胸休克;溺水窒息、創傷性顱內出血、氣血胸及腹腔內出血,雙雙宣告不治。檢方認定柯、童為本案負責人,均有指揮監督權責,卻放任被害人於瀑布上方狹窄岩石平台旁之危險處拍攝與收音,也未設置必要安全設備,導致攝影師、收音助理不幸死亡,將2人連同製作公司起訴。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2被告未依相關法規提供危險作業場所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造成2劇組人員死亡。但考量2人以331萬與死者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各判8個月徒刑、緩刑2年;製作公司同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處罰金10萬。
討100元不成!逆子狠推老母墜4樓慘死 二審出爐
38歲黃姓男子在前年向母親索討100元遭拒,他竟狠心將母親從自家4樓陽台推落,導致老母墜樓後傷重不治,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黃男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黃姓男子是周女的兒子,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保護令要求黃男不得對周女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但他卻違反保護令在2022年3月22日晚上在住處陽台,向周女索討100元未果,竟違反保護令與周發生口角,並拉住周左手袖子。周女想拍掉黃男的手但他反而更用力抓住母親衣袖,再將面朝客廳的周女轉向面朝馬路,壓住周的背,將周女從陽臺推落馬路,周女緊急送醫急救後,因胸腹腔內大量出血、血胸及多處骨折而死亡。
狠刺情敵7刀再活活燒死 南科醋男「再犯風險低」二審仍判無期
台南南科園區32歲洪姓作業員,2021年因不滿胡姓前女友與葉姓同事交往,竟持刀砍刺葉男7刀,再騎車載運對方至他處縱火,造成葉男傷重不治,案情曝光震撼當時社會,檢方也求處死刑。洪男一審獲判無期徒刑後,於二審被認定故意殺人,不過醫師鑑定其再犯風險低,法官今(12日)維持無期判決。可上訴。在某面板大廠工作的洪男,得知葉男與前女友交往後多次騷擾對方,2021年12月29日得知葉男加班至凌晨4點半,便埋伏在環西一路及環東一路路口處,葉男一現身即上前堵人。未料雙方口角及扭打後,洪男竟趁葉男轉身離去時從後連刺多刀,造成葉男傷重失去意識。洪男見對方癱軟,將葉男橫放機車踏板上騎行,並在200公尺外自撞後,拿走對方身上打火機、點燃外洩的汽油後逃逸。葉男則因銳器穿刺傷造成血胸、氣胸以及燒傷死亡。洪男落網後辯稱持刀是防身、起火是因為用力把打火機丟向地面導致,聲稱沒蓄意殺人、故意縱火焚屍,還當庭向葉男家屬下跪磕頭,向法官求處免死。一審法官認為洪男點火焚燒行為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尚非無可教化,判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在「兩造不服」提出上訴後,加強勘驗焚燒現場的監視器畫面,認定洪男出於殺人犯意刺殺葉男,並在誤認對方死亡情況下點火,非其供稱丟打火機引燃,殺人犯行事證明確。又一審判決理由矛盾,影響量刑基礎事實正確性,應予撤銷改判。不過,由於本案非隨機殺人或有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之犯罪,另依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洪男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為之人格型態,屬於低等級再犯風險,經適當處遇、矯治有助再社會化。二審法官綜合審酌後判洪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目睹割頸濺血嚇傻!學生「哭到放學」被家長帶去收驚 新北警:攜刀到校就送辦
新北市某國三學生遭到同年級同學用彈簧刀割頸,目前受害者仍插著葉克膜在加護病房觀察中,而兇嫌及教唆的女學生則依殺人未遂送辦,少年法庭裁定兇嫌收容,女學生責付。該事件發生在校園,因此有不少學生目睹外,還有人被嚇到後一路哭到放學,再被家人帶去收驚。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昨(25)日發生國三生遭彈簧刀攻擊頸部,當場血流不止,還一度失去生命跡象。就有網友在Dcard表示,「本人教的補習班學生目睹全程(因為同班),聽其他同學說他從事發後開始哭,一路哭到放學回家,家長帶去收驚了。」另外還有目擊者表示「犯人的確是拿彈簧刀,一刀從鎖骨直接插到肺,當場血胸氣胸無法呼吸,第二刀直接插心臟就沒有生命跡象了,送急診之後醫院為了家屬直接開胸處理,最後裝葉克膜進加護病房,原則上其實已經算過世了,就靠機器維持生命」。涉案的兇嫌及教唆的女學生依殺人未遂送辦,少年法庭裁定兇嫌收容,女學生責付。另外,新北警方與校方將啟動校安聯防並加強到校巡邏,同時校方也會強化管理學生攜帶刀械, 若接獲查報屬實,警方將會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偵辦。彈簧刀割頸事件發生地點就在教室裡,因此現場就有不少目擊學生被血腥畫面嚇壞,該校也擔心目擊學生有創傷症候群,目前教育局已派駐輔導諮詢中心社工到校提供輔導,同時也將針對全體國三學生和導師們提供輔導諮商。
太平山遊覽車翻覆1死38傷 七旬夫妻天人永隔!他躺加護病房醫護不忍通知「妻已逝」
桃園八德廣德里環保志工隊,昨(5)日分乘2輛遊覽車前往宜蘭旅遊,下午於太平山國家風景區下山時,其中1輛車疑因煞車失靈翻覆,造成1死38傷。70歲郭姓婦人被救出後已無生命跡象,送醫搶救不治,坐在她旁邊的77歲丈夫鄭翁因為傷重,送醫緊急進行手術後轉加護病房,至今他仍不知妻子已經過世。警方表示,昨天下午3時17分許獲報,民眾指稱大同鄉宜專一線5.3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員警到場發現,現場為遊覽車翻車事故,車上包括司機、領隊及遊客一共42人。同時,警消派遣大批人車趕抵,陸續救出遊覽車上所有人,其中70歲郭姓婦人身上因多處鈍傷、穿刺傷,被救出時已無呼吸心跳,送醫搶救仍因傷重宣告不治;其夫鄭翁則因左胸骨折、血胸重傷,送醫進行手術後轉進加護病房治療,醫護人員考量鄭翁狀況,尚未告知妻子死訊。除死者郭姓婦人外,被送到宜蘭羅東博愛醫院共計19人,包括65歲歐女、70歲彭男、68歲吳女重傷,其餘15人輕傷;陽明交大醫院收治11人,分別是64歲陳男、72歲陳女、62歲陳女及66歲許男皆重傷,還有5人中度受傷、2人輕傷;還有9人送聖母醫院,其中4人出院、1人轉院。據了解,該旅行團成員為廣德里環保隊志工,71人分乘2輛遊覽車進行2天1夜宜蘭太平山國家公園之旅,出事的為第2輛遊覽車,昨天下午3點多下山途中,乘客發現遊覽車疑似有失速狀況,接著導遊就向全車乘客表示剎車失靈,要大家做好應變措施例如抓好扶手等,之後整輛車失控撞向山壁、翻覆。詳細事故原因,警方將進一步釐清。
台中大里砂石車撞機車「女騎士遭輾卡前輪」 重傷送醫不治
台中市大里區今日下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1名65歲李女騎乘機車行經美群路,綠燈起步時和一輛砂石車擦撞,李女倒地遭輾過,人卡進砂石車前輪下,緊急被救出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消防局表示,今日下午1時54分獲報,大里區美群路與中興路一段巷口發生車禍,有人受傷。警消隨即派遣人車趕往,現場發現為砂石車和機車車禍,女騎士卡在砂石車前輪底下,無心跳呼吸,緊急將她救出送醫,由於大量血胸,急救後仍回天乏術,於下午3時許宣告不治。警方初步調查,車禍當時李女騎乘機車行經事故地點停等紅燈,綠燈起步時,同向李男所駕駛的砂石車右轉撞上李女;經酒測後,李男酒測值0,詳細事故原因及肇事責任,警方後續將進一步調查釐清。
桃園街友酒後吵架 竟圖書館內持鐵撬酒瓶毆打「鄰居」致死
桃園市去年5月發生街友殺人案,街友盛姓、廖姓2名男子酒後與陳姓男子發生衝突,盛及廖2男分持鐵撬、酒瓶、鋁棒痛毆陳男導致身亡,依傷害致死罪各判盛及廖9年及8年6月,盛男上訴遭駁回,高等法院依原判處盛男9年徒刑定讞。據了解,街友盛男、廖男、陳男原本都是常住在圖書館桃園分館的「鄰居」,當日晚間在酒後發生口角,雙雙鬥毆,陳男辱罵對方三字經,盛、廖2男一怒之下,竟分持鐵橇、鋁棒毆打陳男,導致其受重傷。凌晨12點半,雙方再度爭執,盛、廖明知陳被毆打後,身體已趨虛弱,倘落再度毆擊,可能因傷勢加重造成死亡結果,但2人仍持鐵橇、鋁棒持續毆打其身體,盛男持酒瓶砸向陳男的頭部,陳男因此昏迷不醒,經送醫急救而後不治。據警方調查,陳男身體多處挫傷、四肢撕裂傷、右手橈尺骨鈍擊性骨折、血胸、腹血、顱內腦挫傷,因發覺其送醫救治時間過晚,最終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經醫師搶救仍宣告不治,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逮捕犯案的盛男、廖男2人,並依照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一審桃園地院指,僅因口角糾紛,持鐵橇、酒瓶等物毆人致死,且盛男迄今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各判盛男9年徒刑、廖男8年6月,經上訴法院認為盛男無理由求輕判,二審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依法仍判盛9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宣導國家防災日 北市消防成立到院前超音波小組
北市政府消防局16日13時30分、17時30分,分別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周邊公園道路及內湖區樂活公園社區舉辦「國家防災日」防災教育宣導活動,結合產業、政府、教育、非營利組織及國防等各領域,規劃眾多防災攤位及防救災能量展示,融入防災知識、環境永續、生態保育等多元內容,運用動態體驗及闖關活動,讓民眾輕鬆學習防災知識。「國家防災日」教育宣導活動內容包括豐富多元的防災宣導攤位、防災能量展示、臺北市搜救隊體驗、「拼防災」大模型體驗、童軍求生密技體驗、防災品DIY及精采的舞臺表演等,讓民眾在遊戲中學習防災知識,闖關集章完成可將神秘闖關完成禮帶回家。此外,消防局也再次力邀「超人力霸王」跨界合作,加入機甲怪獸元素,讓小朋友可駕駛小型消防車,和超人力霸王一起保護城市及家園。活動當日,消防局特別舉辦迎接「心」生命感恩大會,邀請心肌梗塞康復出院患者、救護人員與醫師,共同分享消防、醫療環環相扣成功救援之喜悅。同時宣布成立「臺北市到院前超音波小組」(TPOCUS),使救護人員於關鍵時刻利用超音波技術,對氣管插管後,氣、血胸或心包膜積液以及腹內游離積液或腹內出血等狀況進行快速準確的診斷。蔣萬安市長亦到場頒發超音波能力徽章予8名超音波小組成員代表,並致贈感謝狀感謝台北馬偕醫院在訓練及考核過程中提供之協助,更期許臺北市到院前超音波小組能夠發揮所長,持續拯救更多生命及家庭。消防局表示,臺北市到院前緊急救護為全國首屈一指,災害發生時能夠快速到達現場,給予傷患最適切的急救處置並送往適當的醫院;而持續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將災害傷亡降到最低,也是防災重要的一環,同時利用本次活動特別呼籲市民朋友們能常保防災意識,一同守護家園。
台中梧棲KTV兇殺案 18歲男無心跳呼吸、15歲少年被砍多刀
台中市梧棲區一間KTV今日凌晨發生兇殺案,警消獲報前往,發現有2人受傷,其中18歲男學生因腹背部穿刺傷,當場沒有呼吸心跳;另名15歲少年則是右手及右臀有多處刀傷,意識清楚,送醫救治無大礙。消防局表示,今日凌晨1點57分獲報,民眾指出梧棲區大仁路2段某KTV發生兇殺案。警消隨即派遣人車趕往,現場發現2名傷者皆身中刀傷,其中18歲男學生已無呼吸心跳,救護人員緊急將2人分別送醫。醫院指出,18歲男學生凌晨2時25分被送到醫院,經緊急搶救後,仍因嚴重血胸、大量失血,於凌晨3時16分宣告不治。警方目前已帶回關係人,針對為何兩人會爆發衝突,詳細原因及經過,正進一步調查釐清。
男子與情敵相約大鵬灣談判 情敵遭刺死判14年定讞
黃男與鄭女交往時,鄭女與李男相處後關係親密,並且鄭女向黃男提出分手,造成黃男不滿,在去年相約李男在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跨海大橋下停車場談判,談判過程發生毆打,黃男更是拿出刀械攻擊李男,導致李男身亡,事後自首,被判殺人罪14年徒刑。判決指出,黃男與蘇姓友人一同前往屏東縣東港鎮,與鄭女、李男談判,雙方在去年4月12日凌晨1點多時,抵達跨海大橋停車場,黃男、蘇友下車後更同徒手毆打、以腳踹踢李男,導致李男身體佈滿擦挫傷、瘀傷、挫傷。黃男還從隨身包取出彈簧刀,朝李男肩膀和背部猛刺,使李男左背左肩刺穿傷,其中左背穿刺傷刺破胸主動脈及左下肺葉至血胸。行凶後黃男還持三角錐砸李男小客車,蘇友拿雨傘將李男車輛毀損。警方調查,黃男家住台中,與鄭女交往多年,常南下與鄭女約會,後雙方感情生變,鄭女坦言對李男有好感,而提出分手。黃男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不知其上開犯行前,撥打電話至110向警方報案稱其與另1人互相毆打受傷,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警方據報趕至現場處理,將李送醫救治,但因主動脈及肺葉刺傷導致血胸而死亡。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無悔意,未與家屬和解,昨天依殺人罪判李14年徒刑,蘇姓友人3年6月,可上訴。一審認定黃男非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法官認為,黃男雖自首,但手段凶狠,報警只是欲卸責,雖尚未達量處死刑、無期徒刑之程度,但罪責不可謂不重,雖選擇處有期徒刑之刑種,仍應科處較重之刑度。二審考量黃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被害人家屬莫大哀慟,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或取得諒解,仍判處14年徒刑。黃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理由完備,就殺人罪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權,黃男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5億高中生非低樓層墜下 檢方:曾有高度墜樓「頭顱無骨折」案
5億身價的台中賴姓高中生與夏姓地政士助理同婚登記後2小時,就在夏男10樓住處墜樓身亡,法醫高大成及靈媒認為賴姓高中生可能是「低樓層」墜樓,台中地檢署今天偵結,檢方認定賴生並非低樓層墜樓,「3樓和8樓都不可能」,打臉高大成以及靈媒,並將夏姓父子所涉殺人罪不起訴。賴姓高中生的母親不相信兒子會輕生,請法醫高大成幫忙,高大成懷疑賴生遭人下毒後,在尚有行為能力前,被人帶著他走樓梯避過監視器到低樓層後將人丟下,應該有共犯」。高大成強調,「義務幫忙,沒收任何一毛錢。」不過檢方維持賴生為10樓墜下的判斷,還指出台中、桃園皆有高度墜樓「頭顱無骨折」案。檢方根據法醫研究所法醫師證述表示,賴生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800cc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80cc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檢察官也到案發大樓查證,3樓住戶向檢方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姓男子、更未提供門禁磁給其他人,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後認定3樓住戶與本案無關。另外,被告夏男所住10樓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10尺,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2條傷痕狀,應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所致等情,斷無自8-1戶處墜樓之可能。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案發時無發現異常情事,因此無法認定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所以維持為10樓墜下的判斷。
5億高中生墜樓後「夏姓配偶變裝」? 檢方出示畫面指:誤傳!
台中身價5億的賴姓高中生墜樓死亡疑案,台中地檢署上午偵查終結,外傳賴姓高中生在賴男墜樓後,變裝走樓梯下樓,而非搭電梯,不過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詹常輝指出,該消息為誤傳,根據監視錄影器顯示,賴男墜樓當天,夏男不管是搭電梯、步出大門到被警方帶走,都是穿著淺灰色外套。詹常輝表示,大樓監視器確實拍到,夏男從10樓到1樓、步出大門到被警方帶走,都是穿著淺灰色外套搭電梯。詹常輝表示,警方在該張照片在媒體曝光後非常緊張,趕緊打職務報告,解釋該張照片為5月8日,夏男重回現場調查時被拍下的。賴姓高中生今年5月4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警方於同年月5 日報請台中地檢署相驗,中檢派謝怡如檢察官率同法醫師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男等人。檢方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嫌疑,諭知30萬元具保候傳。另外,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證述: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檢察官在本案發生後,還調取相關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的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還進行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100餘項偵查作為,決定對夏男涉嫌殺人罪不起訴處分。
5億高中生命案夏姓父子不起訴 檢方「10樓墜下」打臉高大成、靈媒低樓層說法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夏姓父子涉嫌殺人罪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罪嫌不足不起訴。檢方今上午召開說明記者會一一釐清各種臆測,證實死者賴男並非低樓層墜樓「3樓和8樓都不可能」,維持10樓墜下的判斷,打臉法醫高大成以及靈媒的說法。台中地檢署表示,經查根據被告夏男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包括身上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認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 而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墜樓進行查證,3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男,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男父子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中檢認「無下毒沒推下樓」!夏姓配偶殺人罪不起訴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案情撲朔迷離,包括登記同婚2小時後突然在夏姓配偶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兒子生前遭下藥再推下樓致死,控夏男謀財害命。該案追查月餘,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第一時間依《殺人罪》裁定30萬交保的配偶夏男不起訴,但因涉嫌假結婚、依《偽造文書》起訴;另夏父同樣《殺人罪》不起訴。台中地檢署說明全文如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 5 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 30 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 9 日進行解剖。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 100 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 800cc,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 112 年 5 月 8 日,案發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10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重案/台中SOGO遭掃射「蒙面人狂轟43槍」 無辜孕婦遭流彈擊中淪植物人
台中廣三SOGO百貨槍擊案,又稱為「廣三崇光百貨槍擊案」、「廣三SOGO槍擊案」,是一起發生於1999年6月5日,臺中市廣三SOGO百貨門口的槍擊案,歹徒的流彈造成孕婦莊嘉慧變成植物人,同年9月剖腹取出的胎兒也因多重畸形而死亡。遺憾的是,嫌犯至今仍未落網。1999年6月5日上午11點20分左右,臺中市廣三SOGO百貨剛開門時,遭2名戴安全帽、口罩的蒙面歹徒,持衝鋒槍掃射一樓門口43槍,1名23歲的孕婦莊嘉慧遭流彈打中,身受重傷。歹徒掃射完隨即駕車逃逸,警方隨後找到作案用的墨綠色轎車,並懷疑是因為廣三超貸案的財務糾紛,而以持槍掃射做為警告。無辜孕婦遭流彈擊中淪植物人。(圖/報系資料照)據了解,當時子彈貫穿莊嘉慧的左、右胸腔,有嚴重血胸情形,送醫時已瞳孔放大,一度母女命危。歷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搶救後,回復生命跡象,但最終不幸成為植物人。廣三SOGO槍擊案受到當時台灣社會的高度關注,除關心莊嘉慧母女的健康外,同時引起輿論對於治安,以及墮胎與引產在道德、法律、醫療上議題的討論。警方起初推測,當時的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因廣三超貸案,超貸多家銀行共200至300億元,而遭人開槍警告。事後,曾正仁對莊嘉慧家屬賠償700萬元。2004年,曾正仁因廣三超貸案中的背信罪部分被判11年徒刑,因此棄保潛逃中國大陸。遺憾的是,雖然警方一度鎖定嫌犯,但皆無法掌握證據,真凶至今仍未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