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賠不完1/威權時期賠償初估277億元 未劃底線金額恐再增
國民黨威權時期發生二二八事件和不少白色恐怖案例,不少左傾、台獨人士以及無辜民眾被抓進監牢,慘遭殺害者不在少數,許多因冤獄和假錯案受累的民眾及家屬,長期蒙受國家暴力和社會歧視,身心嚴重受創,政府從1995年起陸續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後更名為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法案,支出超過75億餘元,希望能平復傷痕和創痛,但這還不是賠償的終點。由於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時期相關資料不夠完備,有些資料因年代久遠湮滅、甚至被刻意毀損,導致許多被害民眾及家屬因資料不足,無法主張回復名譽和申請賠償。立法院2022年5月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簡稱回復條例)》,由內政部編列100億元賠償金和4200萬元業務費的公務預算設立權利回復基金會,擴大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上述由行政院和內政部新設立的權利回復基金會,全名為「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年2月18日由行政院長陳建仁、司法院長許宗力等人舉行揭牌典禮,力拼在本月底、也就是228和平紀念日前核定第一件申請案,希望讓步入遲暮之年的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在有生之年回復名譽並得到應有的賠償。副總統陳建仁(左4)、司法院長許宗力(左3)等人共同為「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揭牌。(圖/黃鵬杰攝)根據《回復條例》規定,白色恐怖期間受死刑的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如果家屬先前已申領白色恐怖賠償金600萬元者,可再申請600萬元的差額賠償。至於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12萬元至17萬元)計算。據了解,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於2022年5月解散)曾估計,未來至少有1萬4000件可請領相關賠償,初估總賠償金額約277億元,內政部今年先編列100億元賠償金,後續將由政府預算支應。對於合理賠償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案件被害人及家屬,社會大眾多表支持,也對因冤案和假錯案入獄坐苦牢的被害者及家屬寄予無限同情,希望法律的通過和基金會的設置,能稍微填補他們和家人失去的寶貴生命、自由及身心創傷,不過對於應該賠償多少才算合理,各界存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賠得不夠,也有人認為國家財政困難,應有合理限度,到底賠償門檻和認定標準應該畫在哪條線,未來是否仍持續追加賠償金額,仍有待由政府設立明確標準。公賣局在台北市查緝私菸引發民眾積怨,隨即全台發生暴動,軍隊開槍鎮壓釀成228事件。(圖/翻攝維基百科)
快訊/陳宗彥疑召妓涉貪 行政院長陳建仁:尊重司法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上午舉行揭牌典禮,行政院長陳建仁出席時被問到對陳宗彥是否涉案時,他表示這是11年前的案子,他尊重司法的處理。立委陳琬惠昨天開記者會,指控陳宗彥在台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時,長期接受綽號「豆哥」的王孝瑋的酒店性招待;陳琬惠更出示對話截圖以及一支號稱是陳的手機號碼,並指王男曾經有妨害風化判決,質問陳宗彥「有無幫忙酒店業者喬事及召妓?」陳宗彥為此昨晚已辭去行政院發言人職務。媒體上午問到陳宗彥請辭過程,陳建仁僅表示,陳宗彥因為個人案件昨晚請辭,他已准辭,後續工作由政務委員羅秉成代理。
立院三讀拍板威治時期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 可獲賠1200萬
立法院17日院會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上台發言表示,受害者財產返還應全額計算不該打折。(圖/中國時報記者姚志平攝)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行政院將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的回復、賠償及財產返還等事項,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可獲賠新台幣1200萬。促轉會5月底將解散,立院今通過後續配套法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讓行政院能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專責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促轉會表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亦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內政部新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該法明定相關賠償範圍及賠償金額,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相關賠償金額,由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至於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第三人不當取得,而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財產已減失致不能返還,則以金錢賠償之。金額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