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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行竊嫌錢太少起色心性侵女屋主 逃亡海外21年回台躲過死刑

性侵案件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傷害,雖事隔多年也難以弭平創傷。(圖∕翻攝自網路)

男子丁冠倫1999年間凌晨攀爬民宅行竊,女屋主被吵醒後,被迫交出身上500元,丁男嫌錢少,竟色心大起、性侵女屋主得逞,觸犯當時唯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強劫性交罪,丁男犯後潛逃出境,去年新冠疫情期間返台被逮,由於《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最高法院改依《刑法》強盜性交罪判處丁男13年

徒刑定讞。

丁男被捕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則表示丁男惡行嚴重傷害她和家人,不願再回憶此事、也不想再出庭,希望重判丁男,未來也不要再寄信告訴她相關的事。歷審皆認為丁男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重大,但考量他承認犯行,犯案時只有23歲,且原本觸犯唯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已廢除,因此改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確定。

前科累累的丁男曾犯下多起竊盜案,1999年10月11日凌晨2點到新北市永和區時,見2樓民宅窗戶沒關,先爬上陽台再從窗戶侵入住宅內,被吵醒的女屋主以為是兒子在找東西,丁男連忙勒住女屋主的脖子、再摀住嘴,強制性交得逞,法院審理期間,丁男潛逃出境遭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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