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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灣情殺案情敵遭刺死 法院判決家屬獲賠528萬

台中38歲黃姓男子不滿女友與其他男子約會,持彈簧刀刺死李姓情敵。(圖/警方提供)

去年4月間,屏東東港大鵬灣驚傳情殺命案,台中38歲黃男不滿女友劈腿,凌晨夥同友人突擊「約會現場」,持彈簧刀刺死33歲李姓情敵,事後還自首佯稱徒手傷人,案經法官審結後,一審依殺人罪判黃14年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而死者家屬再提損害賠償告訴,屏東地院判賠528萬1075元,可上訴。

據了解,黃男家住台中,其27歲鄭姓女友家住屏東東港,黃幾乎每周都會南下找鄭女,但後來鄭女又結識家住隔壁林邊鄉的李男,2人相談甚歡、互有情愫,常常約會聊天,鄭女也不遮掩地將此事告訴黃男,還把2人的聊天內容、約會地點都如實以報。

去年4月11日深夜,鄭女與李男在大鵬灣約會,黃男不滿女友劈腿行為,12日凌晨夥同友人36歲黃男、40歲蘇男連夜趕到東港大鵬灣的「約會地點」要與對方理論。黃男一到場,便與李男發生口角衝突,並互毆起來,蘇男不滿朋友被欺負,也上前踹打李男,並持雨傘敲壞李男車子的擋風玻璃洩憤。

隨後,黃男要求友人將鄭女帶走,他留下與李男談判就好,不料卻爆發更激烈的衝突,黃男竟持彈簧刀往李男的肩膀及背部猛刺,導致李男的主動脈及肺臟大量出血,送醫後搶救不治。

案發後,黃男向警方自首,但卻佯稱徒手傷人,檢警發現死者肺部有明顯穿刺傷,且身上有多處刀傷,不採信說詞,將黃等依傷害致死罪嫌送辦,向法官聲押獲准。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定黃男手段凶狠,且竊盜、毒品前科累犯,依殺人罪判處14年有期徒刑。黃男不服上訴,但二審法官維持原判。

對此,死者家屬另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屏東地院法官認定黃男需賠償家屬殯葬、撫養等費用,應給付李父237萬4600元、李母290萬6475元,總共判賠528萬1075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