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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幼兒園餵藥案懶人包 一次看懂時間線與藥物影響

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餵藥案持續延燒。(示意圖/Pixabay)

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爆出幼童遭老師餵食3級毒品巴比妥及苯二氮平類等「安眠藥物」,掀起社會譁然,更懷疑目前已曝光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未料,檢方今(8日)清晨再次搜索並約談園長、老師等8人,竟發現園長兒子也有藥物反應,事件發展遠超外界想像。

家長察覺異樣,通報疑遭冷處理(5月14日到5月18日)

該園3名家長今年2月至4月間,發現孩子暴躁易怒、邊哭邊叫甚至有自傷行為的異常情況,並從小孩口中得知被老師餵食不明藥物及不當體罰,其中1名孩童之後確定驗出藥物反應,家長報案後令這起事件於5月14日正式爆發。

新北市教育局5月15日回答家長「4月就通報但未獲回應」,表示該局15日才獲報但已立刻處理。不過立委張宏出示幼兒園12日發給家長通知,顯示家長早在4月就曾向教育局反應,但因後者沒動作才報警處理。

海山警受理並組成專案小組,再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後,5月18日持搜索票搜查幼兒園及趙姓女老師家中,查扣相關證物並將趙女帶回釐清,訊後依傷害罪、凌虐妨害幼童發展罪嫌移送,趙女複訊後諭令2萬交保。

新北某幼兒園驚傳老師餵食學童安眠藥,檢警今日(8日)擴大調查。(圖/報系資料照)

家長召開記者會控訴,教育局表態嚴懲(6月2日到6月5日)

3名家長6月2日在民進黨立委羅致政、邱泰源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其中一名幼童父親控訴,孩子於事件爆發後10天到台北榮總、林口長庚、土城醫院驗尿與驗血後,驚知小孩體內仍殘留1.2毫克巴比妥,令家長為自己無法保護孩子自責不已。曾任台大醫院主治醫師的邱泰源更指:「(這些藥)要給大人吃都得很小心了,怎麼還會給小孩子吃?」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黨部主委王薇君6月5日與4名家長召開記者會,說明孩子被餵藥後的異樣與當天已增加到11名家長報案,且其中4位幼童驗出巴比妥、苯重氮基鹼。加上受害幼童分屬中班、小班甚至幼幼班,懷疑事件至今只是冰山一角,與呼籲採用「髮主血輔」的檢驗方式,依頭髮度推測出何時開始投藥,新北市副市長則表示尊重專家意見。

同日,新北市教育局協調土城醫院進行「到園檢驗專案」,除11位已離園幼童,剩餘54名幼生中有16名家長同意讓孩子檢驗。教育局表示,獲報後即啟動「重大兒虐案件司法早期介入機制」,主動報請司法調查,若屬實可裁罰60萬元,終身不得擔任教保員,同時裁處幼兒園負責人6萬元罰鍰並廢止設立許可。

幼童身上驗出的藥物殘留,屬於管制藥物,一般人無法輕易拿到。(示意圖/達志影像)

火燒進市府,幼兒園總公司回應(6月6日到8日)

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6月6日提出臨時動議,要求衛生局、教育局報案「幼兒園餵藥案」,且新北市長侯友宜也應做專案報告,導致藍綠議員一度僵持不下。雙方最終決議,6月13日加開1小時,請教育局及衛生局報告。

該幼兒園所隸屬總公司發表聲明,強調會與「起初回應家長是水質有問題」的該園終止合作,並對該幼兒園負責人及事件老師追究一切可能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賠償,並已啟動內部檢核機制並深刻檢討,將對相關預防措施進行檢視並檢討改進,務必讓孩童受到重視和保護。

新北市議會國民黨黨團在檢警進行第二波搜索後,於下午舉行「堅決守護幼兒安全傷害事件零容忍」記者會,新北市教育局長張明文於會中表示,已廢止該幼兒園設立許可與立即停業,裁罰最高罰鍰15萬。此外,目前共28位採檢幼童中,有8位有微量毒物反應。

北市某家幼兒園老師被指控,餵食學生安眠藥,警方今持搜索票前往幼兒園搜索,查扣手機、電腦、園內監視器硬碟等設備,並將老師依傷害等罪移送新北地檢署,檢方晚間諭知2萬元交保。(圖/蔡雯如攝)

幼童被餵什麼藥物?有什麼影響?

回歸案情原爆點,涉案人是如何拿到屬3級毒品、即使醫院也需管制的「巴比妥」及「苯二氮平類」,還有這些藥物會對幼童造成哪些影響,也是外界最關注的重點之一。

臺灣兒科醫學會秘書長歐良修醫師在王婉諭的記者會中表示,這些藥物因安全性及短期出現嗜睡、反常性失眠、注意力不集中、腸胃不適,長期會有戒斷症狀、依賴性等問題,已不常在臨床上使用,加上5歲以下孩童肝、腎臟還未完全發育,不論是何種處方藥,都不應擅自餵食。

另據食藥署及法務部網站,又稱「紅中」的巴比妥酸鹽類,為第三級管制藥品與第三級毒品。臨床上用於治療失眠、鎮靜、誘導麻醉及癲癇,但因安全性較低,易產生生理依賴性,已較少使用。

苯二氮平類屬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醫療常用於安眠、鎮靜、抗焦慮及治療癲癇,但會嗜睡、噁心、嘔吐、記憶力障礙、反彈性失眠、精神恍惚、運動失調、呼吸抑制及依賴性,與造成步履不穩、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和判斷力減退。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依賴性,服用過量會嗜睡、意識不清、昏迷、眼球顫動、運動失調、低血壓、呼吸抑制,甚至致死。突然停藥可能產生焦慮、注意力不集中、疲倦、不安、厭食、頭暈、出汗、嘔吐、失眠、暴躁、噁心、頭痛、肌肉緊張或抽搐、顫。

備註: 據《兒少法》第69條規範,本案涉兒童及少年權益,不得揭示「足資識別之資訊」,其中包含學校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