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規「大陸人申請來台定居」 應繳「放棄中國護照」公證書
編輯:殷名慧 | 2025-08-04 14:32
內政部7月23日預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總統賴清德先前針對中國大陸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日前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賴清德於今年3月召開國家安全高層會議,針對台灣當前面對的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其中包括請內政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就國人同胞申請中國涉及身分認定的各種證件,像是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等,持續進行必要的清查及管理;以及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等。
內政部7月23日預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內容提到,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依法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
內政部指出,這是為落實總統於3月13日「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宣示之「5大國安統戰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
根據修正草案說明,參考大陸委員會函釋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即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有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
因此配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此辦法預告期間為7日,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蒐整各界意見後,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