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不明確須修正 北市樹保條例卡關
記者: 中國時報張珈瑄 | 2025-10-23 06:36
台北市政府因應《森林法》新增受保護樹木規定,修正「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議會法規會22日審查,對尚未進入認定程序前的樹木修法,如遇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列為暫定受保護樹木,但因定義不夠明確暫擱,要求市府修正後再送審。(圖/中國時報張珈瑄攝)
台北市政府制定「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因應《森林法》新增受保護樹木規定條文,議會法規會22日審查指出,市府對於尚未進入認定程序前的樹木修法,如遇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列為暫定受保護樹木,但因受保護定義不夠明確暫擱,要求市府修正後再送審。
樹保條例自2003年制定後已修正多次,因部分樹種會竄根影響社區建物、道路交通安全及都市發展平衡等議題,加上市府決議和中央法規保持一致,經過公聽會和專家討論,決定修改條文。
北市文化局長蔡詩萍昨在法規會指出,修正內容包括有鑑於不同樹種生長速度及特性差異,改依闊葉樹、針葉樹及桑科榕屬等北市3大樹種給予不同保護標準;另因受保護樹木認定及審查程序需一定時間,為避免樹木在審查過程遭受砍伐,新增「暫定保護樹木制度」,如遇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就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及廢止程序訂定辦法,暫定受保護期間也能有緩衝期。
蔡詩萍表示,過去曾發生開始討論是否要把樹木列入保護,樹木就被砍掉的情況,提出採用文資相關辦法,樹木如被討論是否需要保護時就暫定為保護樹木,另因樹木成為暫定受保樹木,對於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的使用、管理及收益等權利會造成一定程度影響,所以時間不會拖太久,若確定不符合文資即廢止、不予保留。
法規會第一召集人吳世正、第二召集人汪志冰與其他與會議員皆認為,新增條文認定期間以4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自首次派員到場會勘時起算,如此定義不夠明確,比如首次派員是當天派員還是技師會勘開始計算,鋸樹木是很快的,必須在條文中明定起算時間,要求北市法務局和文化局研擬後再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