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重判17年!鼎越遭沒收121億鉅額不法所得 京華城案判決主文曝光
記者:陳柔瑜 | 2026-03-26 16:51
京華城弊案今日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重判17年,沒收金額高達千萬元。(圖/方萬民攝)
京華城案26日一審判決結果,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遭法院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被告國民黨市議員應曉薇則因收賄與洗錢罪,判處應執行15年6月徒刑,法院也裁定沒收鼎越公司高達 121 億餘元的不法利益。
北院判決主文如下:
(一)柯文哲:
1.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
2.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應曉薇
1.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
2.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三)沈慶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四)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五)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六)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七)李文宗
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3.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無罪。
(八)李文娟
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九)端木正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吳順民無罪。
(十一)張志澄無罪。
二、沒收:
(一)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
(二)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三)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
(四)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
(五)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