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賣大學3/教育部放任拍賣亞太校地? 高分貝反駁:無人接手、清算歸公
記者:林慶祥 | 2026-04-29 06:00
針對外界質疑亞太學院要被賤賣給財團,教育出面說明。(圖/報系資料照)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公益董事黃惠芝等人指控教育部,不積極讓亞太校地「歸公」,似乎有意讓這塊已經飆漲的苗栗校地賤賣給財團,教育部罕見高分貝回應如下:
一、考量私立學校停辦時多有負債,需清償債務(處分校產)方可完成清算作業,故於學校退場時,本部會協助法人函詢中央機關、學校所在地方政府是否有承接意願,並辦理現勘作業;倘有機關願意承接退場學校校地,由本部提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確認歸屬。
二、本部為協助亞太法人清算,前於112年11月20日函發校地會勘通知予中央機關及苗栗縣政府參與會勘,惟皆未有承接意願。112年12月6日跨部會研商會議納入「桃竹苗大矽谷計畫」整體規劃,惟經各機關綜合評估該校地地理條件及考量開發效益,均未提出承接意願。後續本部於113年6月14日再次徵詢,惟仍無機關有承接或會勘意願。
三、 因法人無法完成清算作業的情況下,校園維運經費持續增加、原有債務持續衍生利息,及學校長久閒置恐,成當地治安死角不利地方發展之現況下,本部請法人依私校法處分校產,並將清償債務後之賸餘款項捐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等公家單位,屬現實上完成法人清算且校產歸公之途徑。
四、 查法人曾於114年3月20日函詢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國立大專校院承接意願,雖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等3校曾表示有意承接,但後續皆基於校務發展及經費考量,皆有正式公文表示無意願承接;另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承接東方設計大學之前例,國立大學如有承接退場校地之需要,可自行就整體校務發展進行評估,經校內達成共識並提報校務會議通過後辦理,相關價購及後續維運經費亦由學校校務基金規劃支應。
五、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同條例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得用於資產之增置、擴充與改良,以及其他與校務發展相關事項。是以,國立大專校院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得於審慎評估財務狀況並妥為規劃後,依法購置土地作為校地使用,本部原則予以尊重。
六、 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大學設立分校(部)所需經費,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且不得影響本校整體營運。爰學校如有取得亞太校地之需求,應依規定自行籌措財源並編列預算辦理;另,本部並未補助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於苗栗高鐵站附近興建新校舍相關經費。
七、為使退場學校校地歸公並妥善利用,本部已建立相關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第一階段:由本部協助法人函詢中央機關、學校所在地方政府等公家單位是否有承接意願,並辦理現勘作業。倘有機關願意承接退場學校校地,由本部提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確認,並協助法人與承接機關完成校地承接事宜。第二階段:如經評估確無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等公家機關有使用需求,而法人仍有債務需清償,因學校法人最終仍須完成清算作業,故法人應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處分校產以清償債務,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依法捐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等公家單位,以符合公共性及公益性,並無將退場學校校地以拍賣落在財團手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