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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砍護理師都無罪 嘉義地院惹爭議

王姓婦人持刀砍殺蔡姓護理師,法院認定受精神疾病影響,判她無罪。(圖/中國時報資料照,呂妍庭翻攝)

嘉義殺警案鄭姓兇嫌今獲判無罪,理由是犯案當下受精神疾病影響,無辨識行為能力,這樣的判決見解已非首例,同樣發生在嘉義的砍殺護理師案,犯嫌遭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嘉義地院也是認定受精神疾病影響,判決無罪,當時就引發爭議。

王姓婦人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照顧丈夫,2018年5月25日當晚7時許,她突然持水果刀衝進治療室,朝值班的蔡姓護理師猛砍6刀,蔡女急救後撿回一命。司法偵審期間,王婦均供稱不記得案發經過,醫院鑑定她因長期照顧失能丈夫,患有嚴重焦慮、憂鬱、被害妄想。

嘉義地院認為,王婦因受病情影響,犯案當下精神崩潰,陷入暫時性解離狀態,意識不清,才會做出喪失理性的嚴重暴力行為,因此判她無罪,施以監護3年,檢方上訴後,台南高分院駁回確定。

另起相似案件發生在2013年1月14日下午,吳姓男子在台北市士林區持刀刺殺1名日籍女子,女子身中6刀,送醫後保住一命。吳男被逮後,向檢警供稱他腦袋長期有個聲音逼他殺人,那個聲音有時會害他肚子痛、皮膚癢、盜汗、嘔吐等,他不想再抵抗,才會殺人,強調自己沒病。

經醫院鑑定,吳男符合思覺失調症的病徵,士林地院認為他因精神病發,產生幻聽、思想抽離等症狀,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無刑事責任能力,判他無罪,施以監護5年,高院認同士院見解,駁回上訴確定。

這2起判例的被害人幸運大難不死,但檢察官都認定犯嫌是「殺人」行為,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雖然2名犯嫌受精神病影響的態樣不完全相同,但法官判無罪的理由,與嘉義殺警案幾乎一樣,都是犯案當下致無辨識行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