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下班傳LINE辦公!金門玻璃廠自訂守則「不算加班」 女會計告贏
記者:劉松霖 | 2026-08-24 08:08
金門玻璃廠女會計常在下班時間接到高層的LINE而繼續工作,公司卻不承認加班。(圖/翻攝金門玻璃廠官網)
搶先金酒、首創離島企業IPO的金門玻璃廠,因勞資糾紛被法院認證違法剝奪員工申請加班費的權利。金玻公司林姓女會計捲入人事糾紛跟高層鬧翻遭非法解僱,她提告反擊,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失業給付損失部份,已獲賠8萬6653元確定;加班費部分,公司高層常在下班時間以LINE交辦公務給女會計,卻在員工守則規定18:30後繼續工作不算加班,台北地院認定已違反勞基法,判決金玻應給付6萬5430元加班費。本案尚未確定可上訴。
本案原告林姓女子,2023年2月先進入逸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行政,月薪3萬8千元,2個月後轉任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須負責出納、行政、會計、人資,為逸品、金玻、顧維環保綠能科技及金玻老闆顧正德個人作帳,還會處理到老闆與董事交辦的家庭私事,她做到2024年3月初「被離職」時,月薪是4萬3千元。
逸品與金玻的負責人都是顧正德,兩家公司多名董監事相同,法院視為家族企業同屬一個集團,在財務及指揮權限上都是林姓女會計的僱主,不會因為她的職缺先後掛在不同公司而區分給付加班費的責任。
林姓女會計向北院提出多筆19:00後的出勤紀錄以及她與公司高層的LINE對話截圖,主張公司積欠加班費,請求給付9萬2307元;逸品及金玻公司反駁,林姓女會計的業務在上班時間處理即可不須加班,公司沒要求她加班、她也沒申請獲准就「擅自滯留於工作場所」,依法不得請求加班費。
北院調查,逸品公司員工守則規定每天工時8小時,下班時間18:30,林姓女會計在本案均「多送」公司半小時,從19:00才開始算加班;只要林姓女會計在出勤紀錄上有簽退紀錄,依據《勞動事件法》「推定」勞工經僱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應計算加班時數。
法官指出,逸品公司雖在人事規章明定:「18:30之後,如須繼續處理事務者,留下來的時間不算加班」,但這種單方面否認加班事實,剝奪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的權利已違反法令;金玻集團對於林姓女會計「擅自滯留公司」並未加班提不出證據,而且老闆顧正德及黃姓董事時常在林姓女會計打卡下班後,仍傳Line遠端指示工作,這都要算加班,公司卻沒付加班費。
只要林姓女會計有提出加班簽退的紀錄,法院均認定她有權領取加班費,因此判決逸品公司和金玻公司應給付女會計6萬5430元。
特別的是,女會計薪資結構中有一筆「超時津貼」,被公司拿來當成抗辯理由,主張這就是女會計已領加班費的證明,所以她不能重複申請,但北院比對女會計每月加班時數,發現有4個月明明有加班,公司卻沒發任何超時津貼,顯然這筆錢跟是否加班毫無關聯,應與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一併計入女會計的平日工資,也不能用來抵銷女會計申請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