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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未依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 金管會重罰6百萬!國泰投信回應

金管會今天(1日)通過對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今天(1日)通過對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經查,金管會發現國泰投信針對利害關係人申報與控管作業之違規事實,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裁處罰鍰600萬元,並核處警告。對此,國泰投信表示,就主管機關的裁處與指導,公司虛心接受,後續將確實檢討並持續精進相關內控機制。

金管會調查發現,國泰投信一名郭姓前董事於任職期間,有未依公司規定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致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及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並發生重大投資損失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金管會指出,國泰投信未落實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管理維護及內稽內控作業,且內規建置欠完善,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且未具有效性,且事後有未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事件及有通報內容不實與不完整之情事,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針對「國泰投信所經理之基金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事實,金管會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9條,依同法第111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另針對「國泰投信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投資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股票」之違規事實,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依同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合計核處60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相關業務並將受限制,包括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管會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公司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並經董事會及監察人同意後報會。金管會同時依所定責任地圖自行依違失程度議處相關違失人員,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金管會強調,除督促國泰投信就相關違失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亦將持續要求投信事業落實法令遵循,強化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並要求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切實負起督導責任,以維護金融秩序,確保客戶權益。

對此,國泰投信透過聲明回應稱,就主管機關的裁處與指導,本公司虛心接受,後續將確實檢討並持續精進相關內控機制,以強化營運體質,妥適回應主管機關的指導與投資大眾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