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即時向信用卡國際組織申請退款損失1億 合庫銀挨罰1200萬
金管會今(11日)通過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今(11日)通過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合庫銀行受理客戶申請信用卡疑義帳款,未即時向信用卡國際組織申請退款請求,致該行損失約新臺幣1億164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停止該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1個月,屆期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金管會表示,合庫銀行自104年至113年間受理客戶申請信用卡疑義帳款案件時,未即時向信用卡國際組織申請退款請求計6,334案,致該行損失約1億164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指出,合庫銀行未對信用卡疑義帳款案件相關處理之作業程序及時效控管、帳務處理等訂定相關業務規範及內控制度,且對於信用卡疑義帳款處理,從系統登打、追蹤進度、及帳務調節均由同一人辦理,欠缺牽制原則。
金管會說明,合庫銀行未建立對疑義帳款文件保存或銷毀之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104年至109年疑義帳款案件之複查申請書、持卡人聲明書、交易明細等文件均於 110年至113年間銷毀,惟部分案件尚未完成疑義帳款作業程序,致無法釐清實際處理情形。此外,該行業務單位未訂定疑義帳款案件處理之業務流程,稽核單位未發現且未就重點控管項目訂定查核工作底稿,形同有業務卻無內部稽核制度情事。
金管會認定,合庫銀行內部控制作業手冊雖已訂定信用卡會計作業控制重點,惟本案信用卡系統及會計主機系統帳務未連動、未銷帳明細帳未依規清理及未檢附佐證文件,且該行未確實執行信用卡會計帳務處理,致帳載資訊未臻明確且未即時釐清異常等情事。
另一方面,合庫銀行所定之員工輪調施行要點規定,職務輪調必須達6個月以上始得回任原職務,本案職務輪調流於形式,致未能及時釐清帳務異常之情事。
綜上所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停止該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1個月,屆期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金管會要求合庫銀行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總行督導管理人員之責任,同時請該行依所報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並由稽核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