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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高課輔、打籃球誘侵國小生 狼師16年蹂躪38男童求刑30年

台北地檢署偵辦北市國小狼師,起訴求刑30年。(圖/劉松霖攝)

台北市一名國小教師長期物色男學生作為洩慾對象,利用課輔和打球的機會,提供樂高積木、零食、飲料、玩具誘騙被害人跟他在教室、泳池、租屋處,甚至帶到郊區開房間,進行指侵、猥褻行為並全程拍攝再配上旁白分類存檔,16年蹂躪38名男童,台北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起訴求刑30年,檢察官痛批被告視幼小男童為玩物,造成被害者全家永久傷害,為人師表卻敗壞師德、毫無廉恥。

檢方調查,周姓教師從2010年起任職台北市某國小,明知班上學生未成年,性自主、性隱私的權利意識尚淺,也缺乏自我保護及抵禦性剝削的能力,為逞一己淫慾,利用擔任班導、科任教師、樂高積木課後輔導教師以及跟學生打籃球的機會,以提供樂高、玩具、零食、飲料、打電動、線上遊戲儲值等對價,多次分別誘騙被害人到教室、松山區某游泳池、北投區某溫泉旅館、新北市金山區某渡假山莊以及他在松山區的租屋處,以陰莖接合摩擦男童陰莖及肛門、以陰莖及手指插入男童肛門、以手指套弄男童陰莖至勃起射精、以口含住或容器套入男童陰莖等方式進行性交、猥褻行為。

周姓教師侵害學生時,拍攝他們的性器官和性行為的影像後,依照被害人姓名以及拍攝時間,分類建立資料夾,並在檔名註記性交及猥褻的方式,儲存在電腦主機及行動硬碟等設備。

北檢檢察官邱舜韶指揮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分別在今年7月23日、8月4日至周姓教師租屋處和本案國小搜索查扣相關證物,於今日偵結,認定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同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另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性交、第222條第1項第9款對被害人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及第319 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嫌。

起訴書批評被告身為國小老師,原應嚴守職分,善盡教學輔導、管教學生之責,確保每個稚齡學子能在安全環境下學習,並引導其人格健全發展,卻不思愛護、教育之心,罔顧其所教育之學生幼小心靈之感受,及未來人格發展之戕害,反利用學生、家長對老師之信任,為逞一己私慾,在擔任本案國小教師之期間,為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並加以拍攝及以文字記載上開過程,期間長達16年,且被害學童人數高達38名,被害人及家屬等均因被告所為,身心痛苦、造成永久、難以磨滅之傷害,對未來人格、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檢方指出,被告為人師表竟嚴重敗壞師德,辜負家長及社會託負師者之教育使命,且毫無廉恥之心,在神聖的教學殿堂,於授課班級教室、課桌講堂,尋隙俟機,對毫無性知識、經驗,不知性行為意涵之幼小男童伸出魔爪,作為自己發洩性慾對象,視被害人為玩物,性侵、猥褻、拍攝性影像後還批註旁白分類建檔取樂,在本該洋溢活力與歡笑之國小園區,處處烙印孩童夢魘,單以通常程度之處罰,已不足以撫平被害家庭悲憤、體現逐次加重侵害兒童罪刑之立法意志暨矯治被告特殊之惡性,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最高刑期,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