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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拉前女友進公廁!軍人「壓頭逼服務」還錄影 她崩潰:在裡面一直動

(示意圖/pixabay)

金門縣一名蘇姓軍人曾和女子小雨(化名)交往,不料他竟在雙方分手7個月後,強行將女方拖進公共廁所性侵得逞。沒想到,蘇男食髓知味,竟於17天後故技重施,這次不僅強押對方頭部為其口交,還將體液射在被害人的肚子上,過程中甚至拿出手機錄影,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和小雨曾是男女朋友關係,後來2人因故分手,他明知女方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中度智能不足,為心智缺陷之人,卻不顧對方反抗,於2018年11月2日將她拉進莒光公園的殘障廁所內,並以身形優勢壓制小雨,隨後強行褪去其上衣、外褲及內褲,將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得逞。

事隔17天,蘇男故技重施,趁著2人在雄獅堡附近萬善爺宮旁海堤步道聊天時,強行將女方抱起,褪去小雨褲子後指侵得逞,接著又將她載往莒光公園廁所,不顧對方多次反抗,先是強壓其頭部逼迫口交,再脫掉外套鋪在地板上,隨後把小雨壓制在地性侵,過程中疑似拿出手機錄影,最後射精在被害人肚子上。

蘇男到案後坦承和小雨發生關係,辯稱2人是合意性交,且女方當時自己坐上機車,也沒有嘗試報警;被害人則證稱,「他強迫我,壓我的頭去為他口交,然後他還用手摸我的乳頭,後來他脫掉他的外套鋪在地上,也把我身上的衣服脫光,要我躺在地板的衣服上,然後他沒有戴保險套就插入,在裡面一直動」。

金門地院審酌,被告僅因一時私慾,明知女方是心智缺陷之人,且明確表達反對性交之意願,仍不顧對方反對,2度性侵得逞,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亦對社會風俗、治安帶來重大影響,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金門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