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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GPS辦案蒐證違法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主張在法律明定前不應由司法警察承擔刑責風險,但被最高法院予以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主張在法律明定前不應由司法警察承擔刑責風險,但被最高法院予以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5年前海巡署南區巡防局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偵辦走私香菸案,在裝載香菸的貨車私裝GPS,被依妨害祕密罪判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但最高檢察署認為目前法令尚未規範GPS蒐證要件及程序,而在法律明定前,不應由司法警察承擔刑責風險,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

由於司法警察運用GPS辦案違法,影響深遠,法務部刻正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或另立專法尋求解決。

根據了解,海巡署南區巡防局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係於2014年6月偵辦香菸走私案,私自在涉嫌載運私菸的貨車上裝設GPS監控貨車行蹤,裝設7天後取回時,被司機發現報警逮捕王並提告妨害祕密罪,王獲不起訴確定。但司機向高雄地院聲請交付審判,雄院認為車輛上路行跡與駕駛或乘客活動,屬妨害祕密罪規範的「非公開活動」,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雄院判決後,雄檢認為裝設GPS追蹤器的作為,應屬偵查作為,屬於依法令的行為,為王提上訴爭無罪。不過,高雄高分院以王具有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加重改判拘役50天,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所指的「非公開之活動」,是以「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本案的GPS紀錄全部是貨車在公共道路的「公開活動」,若依確定判決見解,恐怕就連架設路邊的監視器也會構成犯罪。

而且,王員行為時,司法實務並未禁止警察使用GPS蒐證,王男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最高檢8月間以本案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提起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法院僅以這起非常上訴案不符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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