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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假車禍真擄人命案效應 政院推跟騷法定義8行為觸法得羈押

行政院會明擬通過跟騷法立法草案,明訂犯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明擬通過跟騷法立法草案,明訂犯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屏東縣日前發生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引發社會關注,朝野立委要求盡速完成跟騷法立法,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彙整各機關意見後,明行政院會將討論後通過。草案除明訂8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若犯者攜帶凶器,最重可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同時,草案也導入預防性羈押制度,若犯跟騷罪且違反保護令,經告誡未聽者,法官得以將人羈押。

行政院昨開會進行跟騷法立法審查會,拍板法案名稱由「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改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草案將跟騷行為犯罪化,並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包括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造成心生畏懼,甚至影響其日常生活。

草案明定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主要聚焦防治性別暴力,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

羅秉成表示,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告訴乃論;但犯者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視為加重跟騷最,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

該草案也導入保護措施,受害人可向警察提出保護機制,警察受理案件屬於刑事案件,要給報案三聯單及做書面記錄,同時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書面告誡,經告誡仍再犯者,檢察官可以聲押,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罪刑重大可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