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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出哥哥爭產4/終止收養免告知生父 立委律師認為法有瑕疪

律師鄧湘全說,出養的小孩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當事人至少應該有知的權利。(圖/報系資料庫)

律師鄧湘全說,出養的小孩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當事人至少應該有知的權利。(圖/報系資料庫)

卜女的父親過世後,2名原本出養給母族親人做養子的兒子回來分遺產,更傳訊嗆說「你跟父親過好日子這麼多年,我們都是靠自己努力生活」,她不甘心2個從來不認識的人突然變成哥哥,影響相關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界人士和立委均認為,《民法》部分條文規定確實應與時俱進,具有檢討空間,否則爭產糾紛會沒完沒了。

律師鄧湘全說,現行的《民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除了未成年子女要經由法院裁定外,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因為這是屬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一旦終止收養關係,根據《民法》1083條規定,養子女就自動回復成本生父母的小孩,這時需不需要生父母的同意,就很值得討論;就算血緣關係不需要經過同意,但至少也應該讓生父母知悉,畢竟名下多了一個兒子或女兒,對個人的生活是一項非常大的改變,況且很多父母當初在出養小孩時,都有不得已的原因,一旦小孩又變成自己的,必須讓當事人有所準備與反應。

「冒出了一個繼承人,自己卻不知道,這說不過去。」立委邱顯智指出,《民法》的相關規定確實有問題,過去的立法時沒考慮到會衍生出與本生父母間的繼承問題,也因此立法上要用這樣的機會去填補問題,除了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同意外,也應該讓本生父母知道,讓人家能預做安排,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財產上利益很大的影響。

立委邱顯智認為,現行法律對於成年人終止收養後回復與本生父母關係,在權利義務上規範並不夠嚴謹。
立委邱顯智認為,現行法律對於成年人終止收養後回復與本生父母關係,在權利義務上規範並不夠嚴謹。

邱顯智說,《民法》這項規定雖然很小,但對人民的影響很大,立法委員不僅要關注「國家大事」,更應該注意這種民眾切身的法律,而從前的觀念是「法不入家門」,所以相關法規沒有那麼細,親屬篇的規定本來就與時俱進,隨時代而調整,未來或許可研議,先從戶政機關的法規著手,課以公家單位通知利害關係人的義務。他認為,原生父母的其他子女,因為涉及自己的繼承權可能出現競爭者,有《憲法》保障「知的權利」,也應該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