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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經濟部礦務局 監委要求檢討《礦業法》

監察院4日宣布通過對經濟部礦務局的糾正案,並要求礦務局應審慎檢討《礦業法》。(圖/黃耀徵攝)

監察院4日宣布通過對經濟部礦務局的糾正案,並要求礦務局應審慎檢討《礦業法》。(圖/黃耀徵攝)

監委田秋堇、林盛豐及蔡崇義調查,擁有宜蘭縣員山鄉礦權的永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未從事採礦,經濟部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權,監察院今(4)日宣布通過對經濟部礦務局的糾正案,並要求礦務局應審慎檢討《礦業法》,並滾動檢討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的收費基準。

監委調查指出,永侒實業2019年11月4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申請展延宜蘭縣員山鄉的礦權,但該公司自2003年5月至2005年12月的員工人數都不到5人,且未從事開採作業;但經濟部礦務局卻未依《礦業法》規定審查並廢止其礦業權,監委認為有違失,提案糾正經濟部礦務局。

調查報告另外發現,永侒實業在2019年11月4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雖然尚在審理中,但三位監委表示,依據交通部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太近,並不符《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准,將持續關注礦務局是否依法審查。

三位監委指出,《礦業法》於民國19年制定,當年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百廢待舉、急於開採,但今日政府所轄國土大不相同,台灣如今面臨過度開發之壓力,相關認定實應隨社會整體變遷適時檢討修正,同時顧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持續滾動檢討。

監委表示,礦產乃不可再生性之資源,礦產之開挖不慎,將破壞水土保持,甚至對國土保安造成干擾,因此需依「規費法」徵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但此項規費自2005年訂定後即未調整,指出礦務局應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持續滾動檢討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之收費基準並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