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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水泥事故影響雙鐵 橋檢漏夜偵訊諭知4人交保

橋頭地檢署偵辦李姓被告等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諭知被告4人交保。(圖/本報資料照片)

橋頭地檢署偵辦李姓被告等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諭知被告4人交保。(圖/本報資料照片)

東南水泥廠承包商李姓、林姓、翁姓與葉姓等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更改工法導致水泥塔倒塌,影響雙鐵運輸。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諭知被告4人以30至100萬元交保。李姓與翁姓被告各以100萬元交保。

橋檢表示,東南水泥廠於4月1日由承包商炯德營造公司座廠房拆除工程時,疑似違背建築術成規,造成建築物(水泥高塔)倒塌,致生公共危險,並撞擊拉扯高壓電纜,致使台電高壓電塔傾倒,導致高鐵、台鐵運輸中斷。

檢方與高雄市楠梓警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會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在不影響現場修復工作下,盡速了解事故發生之原因。經專案小組會同工務局調查後,於4月2日上午通知現場工作人員被告王姓炯德公司現場工安負責人、林姓炯德公司工地現場負責人、曾姓吊車司機及曾姓東南水泥廠工安負責人等人,以及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翁姓經理及葉姓工程行負責人到案說明。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炯德公司承包此案東南水泥廠拆除工程,再發包給工程行施作。李姓、林姓、翁姓與葉姓被告疑似未依照原先從上到下分三層拆除的計畫,以及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且未經評估即貿然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的工法做一次性拆除作業,進而造成水泥高塔倒往非預期之方向,致生公共危險,進而拉扯高壓電纜導致高壓電塔倒塌。

檢方漏夜偵訊後,認為四名被告涉犯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雖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李姓被告以新台幣100萬元、林姓被告以30萬元,翁姓被告以100萬元、葉姓被告以6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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