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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霸駕駛對向逼車拍不到車號就沒事?讀者投書盼警方接檢舉即主動偵辦

讀者投書本刊,指曾向警局投訴違規的危險駕駛,卻因為自己的車要閃避對方違規,而沒有拍到對方車輛的車號,而無法檢舉,因此建議警方研議,未來若接獲類似檢舉,應搭配調閱沿途監視器,避免違規駕駛有僥倖心理一犯再犯。(圖/讀者提供)

讀者投書本刊,指曾向警局投訴違規的危險駕駛,卻因為自己的車要閃避對方違規,而沒有拍到對方車輛的車號,而無法檢舉,因此建議警方研議,未來若接獲類似檢舉,應搭配調閱沿途監視器,避免違規駕駛有僥倖心理一犯再犯。(圖/讀者提供)

隨著指揮中心逐漸解封疫情管制措施,民眾開車上路兜風的比例也增加,但不知道是否悶在家太久、甫上路就忘記按照交通規則開車的重要,近期危險駕駛導致事故的案件也頻傳。

本刊就接獲讀者投書,指曾在5月22日當天開車到新北雙溪地區,卻在雙溪往福隆方向的快速道路上,遠遠看到對向來車又超速、又跨越雙黃線,從同車道對向快速駛近逼車,險象環生。

該讀者說,她事後向瑞芳分局投訴,卻發現當時因為要閃對向來車、行車記錄器因角度問題,未能拍到對方車輛的車號,瑞芳分局表示愛莫能助,這位讀者除將影片PO上爆料公社提醒其它人注意外,也投書本刊,呼籲瑞芳分局應主動偵辦類似的危險駕駛,不要讓違規車輛誤以為,沒被拍到車號就沒有事。

該讀者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到或其它不當方式,頗使他車讓道,可以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款,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該讀者說,警方雖客氣的向他表示「這是規定」,但該公路沿途都有監視器,警方是否也可能在接獲民眾檢舉後,檢視沿途監視器畫面,找出當日違規車輛依法處罰,提醒該違規駕駛日後不要再有類似的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