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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想當投票人氣王 噁PO「她的」性愛片催票下場慘曝

王姓男大生在臉書社團PO他人性愛影片,事後遭被害女子提告,依法判刑6月 ,併科罰金8萬元,拒給緩刑機會。(圖/報系資料照片)

王姓男大生在臉書社團PO他人性愛影片,事後遭被害女子提告,依法判刑6月 ,併科罰金8萬元,拒給緩刑機會。(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23歲王姓男大生今年3月參加校內籃球聯盟明星賽人氣王的投票活動,為了吸引網友支持,竟在臉書社團張貼女子性愛影片,直到被害女子發現後才氣得報警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王男依《散布猥褻影像罪》被判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拒給緩刑機會,可上訴。

據了解,王男因參加籃球隊人氣投票活動,為了衝高投票人氣便動歪腦筋,在今年3月31日凌晨0時許,在臉書社團「假裝自己是輛車車的社團3.0」PO出女子的性愛影片、照片,更在貼文中寫下「按讚分享(下面照片點進去)」,鼓勵網友轉貼。

事後,有網友看不下去將王男的作為在Dcard上發文公審,引發網友熱議討論,紛紛痛批王男的可惡行徑,「利用別人的痛苦去獲得利益真的很垃圾」、「不是愚蠢,是惡意」、「除了韓國N號房,台灣也屢見不鮮,數位性暴力是個憑藉網路而壯大的惡,在網路平台上蔓延」。

而被害女子從朋友口中得知此事,這才驚覺自己的性愛影片被外流,在心中造成暨大傷害,憤而提告,王男因此被取消投票資格並革除聯盟工作人員一職,同時還得吃上官司。

台北地院認為,王男明知網路具有快速散播、易於重製、難以遏止損害擴大的特性,卻為貪圖個人私利,在臉書張貼他人性愛影像,還鼓勵網友轉傳,已嚴重貶損他人聲譽、人格,行徑極為可惡,應應予嚴懲。

經台北地院考量,王男雖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但手段確實低劣,造成被害女子永久性的傷害,事後也未曾向被害女子道歉或和解,認為不宜給予緩刑,依《散布猥褻影像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8萬元,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或易服勞役18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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