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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處分不動產導致強凌弱 監委籲修《土地法》

監察院通過監委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圖/黃耀徵攝)

監察院通過監委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圖/黃耀徵攝)

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辦理鬧區一棟大樓的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時,原本所有權人之間仍有訴訟,不得變更,但所方竟未調查清楚就輕信其中一方的說法,造成其他當事人權益受損。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今(21)日公布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與太平地政事務所,並指出地政機關辦理「多數決」登記案件時,經常引發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的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呼籲行政院積極研議修改《土地法》。

監委調查,台中市太平遊樂大棟的多名所有權人仍在訴訟中,依規定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太平地政事務所在審查申請案件時,未善盡職權調查與通知義務,只憑申請人口頭說「其他共有人已撤回訴訟」,並出示另外一起案件的撤回抗告狀,就讓他辦理登記。監察院20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內政部與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監委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調查後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立法設計,是透過特許透過「多數決」方式排除《民法》的「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規定,促進共有不動產之有效利用。然而在實務辦理過程中,常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等爭議,先行通知、對價給付與優先購買等規定執行不力,甚至只要求當事人寫切結書承諾會照做就了事,導致相關糾紛頻傳,認為該法條有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建議行政院應督飭所屬積極研議改進,以維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宗旨。

監委並指出,這件爭議中的買賣登記案,申請登記的代理人以不同案件之「撤回起訴狀」向地政事務所證明其他的產權共有人已向法院撤回該大樓的「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所方人員辦理過程疑未落實《土地法》的法定程序,也請內政部要求台中市政府釐清,有無違反地政士應盡義務及《地政士法》、「地政士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