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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批整形「大腿做壞了」挨告 法官判她賠診所90萬

雞排妹公審醫美診所獲不起訴,法官判雞排妹損害商譽賠90萬元。(圖/本刊資料照)

雞排妹公審醫美診所獲不起訴,法官判雞排妹損害商譽賠90萬元。(圖/本刊資料照)

藝人鄭采勻(雞排妹)剛出道時替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代言,卻在8年後公審診所把她大腿「做壞了」,該診所被網友惡意刷負評,怒告雞排妹加重誹謗罪,但雄檢偵結後處分不起訴;診所另提民事求償300萬元,法官「翻完寫真集」後,找不到她被做壞的地方,且認定雞排妹轉貼他人指控前未查證,已侵害元和雅商譽判賠90萬元。

2020年12月23日,雞排妹在臉書分享一張僅穿內衣、內褲的露背照,並寫下「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某醫美診所做壞了,導致要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貼文一出,讓許多網友紛紛在底下留言表示,過去也曾在同家診所有過不愉快的消費經驗,事後這些內容也都被雞排妹轉貼在臉書粉專,還特別加註「苦主之一」。

該診所發現後,遂對雞排妹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並求償300萬元。經高雄地檢署偵查,認定雞排妹雖在網路上使用負面言語,但其所說的都是基於她個人經驗,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對於妨害名譽部分處以不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雞排妹於2012年3月21日與高雄元和雅診所簽訂「肖像權發表合約書」,並接受診所提供的整形大腿環抽手術,隨後又在同年8月出版個人寫真集「十八歲的禮物」,雞排妹當時還在寫真書中標註「感謝元和雅!!!好喜歡現在的自己啊!」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雞排妹稱元和雅做完醫美後,讓她「大腿有大面積肉眼可視凹凸不平」,但翻遍寫真集並沒有看出異樣,且雞排妹身為具有知名度的藝人,對社會有一定影響力,她轉貼他人指控前未加查證,已侵害元和雅商譽,因此判她應賠9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