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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項法律解散6私校 校方齊轟教育部有行政瑕疵「不能知法玩法」

華濟永安高中董事郭怜蘭(左至右)、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益新工商執行長黃揆元質疑教育部。(圖/中國時報記者廖素慧攝)

華濟永安高中董事郭怜蘭(左至右)、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益新工商執行長黃揆元質疑教育部。(圖/中國時報記者廖素慧攝)

大同商職等3私校偕同律師開記者會摃教育部。(圖/中國時報記者廖素慧攝)
大同商職等3私校偕同律師開記者會摃教育部。(圖/中國時報記者廖素慧攝)

嘉義大同商職、雲林縣益新工商、臺南市華濟永安高級中學等3校,30日齊轟教育部解散6所私校有行政瑕疵,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表示,教育部不能知法玩法,6月依《私校法》解散6校,本月18日改用《退場條例》,原本打算賸餘財產近6000萬元現金及校產將捐贈他校,被臨時喊卡。

教育部日前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後,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散嘉義大同商職、花蓮國光商工、屏東志成商工、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以及高雄高美醫專等6所私校,大同商職、益新工商、華濟永安高中等3校高層偕同律師楊英杰開記者會。

楊英杰表示,教育部今年6月8日以《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勒令嘉義大同商職等6校解散,但12月18日又匆匆改依《退場條例》第21條勒令6校解散,行政程序充滿瑕疵以及不合理,6校將提起行政救濟。

朱欽姈說,教育部6月8日用《私校法》命令6校解散,本月18日改用《退場條例》,用2項法律來朝令夕改,是有何依據?

朱欽姈還說,大同商職依《私校法》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大同商職清算程序也走到最後階段,董事會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6000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教育部卻臨時喊卡,要這筆財產一定捐給退場基金,非常不公平。

楊英杰說,教育部18日召開審議會的過程非常粗糙,會後立即改依《退場條例》解散6校,則賸餘財產要捐給退場基金或公立學校、政府,不動產捐給政府,大同商職原本依私校法可捐給其他私校,教育部卻臨時變更改用退場條例,作法充滿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