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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有條件通過合併案「須繳回超額頻寬」 台灣大:深表遺憾

NCC有條件通過合併案,兩家公司超額頻寬將須繳回。(圖/劉耿豪攝)

NCC有條件通過合併案,兩家公司超額頻寬將須繳回。(圖/劉耿豪攝)

對於NCC今(18)日決定對於台台併及遠亞併分別附加附款予以核准,其中關於超額頻寬部分,則要求廠商自主交回或是予以轉讓,台灣大回應,深表遺憾,且實務上窒礙難行,將由董事會決議如何因應。

台灣大指出,過去一年來已努力向NCC溝通,網路整併先後將包含轉移台灣之星用戶語音服務至VoLTE、將台灣之星近一萬個基站設備及天線逐站拆遷整合至公司基站、整併關閉台灣之星的核心網路、優化台灣之星用戶的使用品質以降低900頻段縮頻的衝擊、且需置換大量僅支援900頻段之台灣之星用戶終端等。

台灣大表示,這些工作非一年半載得以完成,可惜未獲NCC支持,也因此將無法完成保全台灣之星用戶權益之責,此結果也突顯現有法規無法直接處理電信業合併以後之新局。

NCC表示,經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