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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石化假增資3億案 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獲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懷疑,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2017年因子公司「亞東石化」聯貸案被銀行團要求需降低負債比,指示旗下大中票券提供關係企業東富投資無擔保授信,由東富提供亞東石化增資案3.6億股款,讓亞東石化償債,涉及關係人交易,將徐旭東、亞東石化監察人鄭澄宇依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送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徐僅為大中票券名譽董事長,並無實質控制力,罪證不足,31日將徐、鄭2人不起訴。

金管會認為,亞東石化2017年因擴建新廠聯貸案,被銀行團要求須降低負債權益比,身為遠東集團負責人的徐旭東,為求以低成本取得資金,改善亞東石化財務,符合銀行團要求,明知旗下大中票券對亞東石化、東聯化學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卻指示亞東石化監察人鄭澄宇安排金流操作。

徐、鄭2人先安排亞東石化辦理現金增資案,再由關係企業東富投資向大中票券申請無擔保授信3億元,東富投資連同另筆6000多萬資金,存入亞東石化帳戶,作為東富參與亞東石化增資案股款,供亞東石化償還銀行借款。金管會將徐旭東、亞東石化監察人鄭澄宇依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向北檢告發偵辦。

檢方調查時,徐旭東辯稱,他只是掛名大中票券名譽董事長,大中票券亦證稱,大中票券因最大股東是遠東銀行,徐因是遠東銀行法人代表,因此讓徐掛名名譽董事長,檢方認為,無法從徐具有大中票券名譽董事長名銜,即認定他對大中票券經營具有控制力,認定徐、鄭2人罪證不足,今將2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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