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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草案允未成年可捐贈細胞惹議 學者憂心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臨床教授鄭乃禎上月受訪時,暢談細胞治療現況,以及未來發展前景。圖為台大醫院細胞治療中心凍存室內的冷凍櫃。(圖/報系資料照)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臨床教授鄭乃禎上月受訪時,暢談細胞治療現況,以及未來發展前景。圖為台大醫院細胞治療中心凍存室內的冷凍櫃。(圖/報系資料照)

爭議頗多的《再生醫療法》,由於草案允許非成年人經家長同意後捐贈組織、細胞,且未明確規範只能捐給自己,學者擔憂未來將淪為細胞販賣,或為治療特定家庭成員,讓未成年人不斷成為細胞提供者。另外,草案未全面禁止繁衍研究用胚胎、製造雜交體,衛福部雖掛保證說禁止卻未確實入法,亦面臨倫理爭議。

根據《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6條,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條文允許胎兒經母親的書面同意、無行為能力者經監護人書面同意後,成為捐贈者。不具名學者擔憂,此舉恐讓《姐姐的守護者》劇情重演,家長可能為了治療老大,不斷讓老二成為捐贈人,若細胞具有相當價值,亦可能導致細胞買賣。

這名學者指出,衛福部雖說捐贈的細胞只允許自用,卻未將這樣的限制入法。以器官捐贈為例,即使是活體肝臟,《器官移植條例》也限制捐贈對象必須鎖定成年人,但為何到了再生醫療,就放寬到家長同意胎兒捐贈,還未限制自用的程度?

而《再生醫療法》另一倫理問題在於,包含製造雜交體、繁衍研究用胚胎等高度爭議的研究,在第19條中未全面禁止,卻授權主管機關核准後開放,而主管機關的標準也未說清楚。

面對新技術的發展,制訂法律時,不能看到有例外就全部開放,基本的原則仍應該守住,學者表示,衛福部擔憂立法不及,恐限制產業的發展,但再生雙法不一定要同步通過,既然《再生醫療法》的爭議較多,不如就先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讓產業收益,另一法則多凝聚社會共識,把倫理爭議處理好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