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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外遇…她拿協議書討尪「現有與未來財產」 遭法官4原因打臉

女子拿協議書索討前夫財產敗訴。(示意圖/Unsplash)

女子拿協議書索討前夫財產敗訴。(示意圖/Unsplash)

一名陳姓人夫因對自己外遇、家暴感到愧疚,與呂姓妻子簽立將現有財產、未到期定存全數匯入女方帳戶的協議書,卻遲遲沒依約履行,遭妻子提告求償282萬餘元。然而,由於協議書沒記載「賠償」、「外遇」、「家暴」等字眼,以及另外4原因,法官裁定駁回呂女告訴。

呂女主張,陳男應按協議書「願將其存放於銀行全部存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移轉予呂女,並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帳戶;其中定期存款若尚未到期,應於到期後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帳戶。如有違反約定,除仍應依約如數清償外,更應給付協議書簽訂之日(2021年1月7日)存放於銀行的全部存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與活期存款)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交付款項,卻屢次藉口拖延。

呂女強調,自己是因為對方屢次拖延,才決定提告要求陳男給付282萬5254元;至於協議書中未記載賠償、外遇、家暴字眼,是因當時雙方才修補關係而避免尖銳言詞,並強調兩人已在今年7月由法院判決離婚。陳男則主張,該份基於雙方配偶權而訂立的協議書,離婚後已無效而不用履行,且協議書內容無異要把他現在及未來變得「一無所有」,違反公序善良。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呂女主張權利時依法應負舉證責任,第一,協議書未提及陳男給付現有財產及日後繼承時可能取得的財產,是因他有婚外情且對呂女家暴的賠償;第二,負責草擬協議書的律師庭證不認識陳男、呂女,也不清楚兩人底細,並稱有印象聽說呂女指控陳男家暴、外遇,但兩人事前沒完整說明和要辦哪些事項,因此沒在協議書提及類似「因家暴、外遇等事件,乙方願賠償甲方」等字句。

第三,協議書開頭載明「現為配偶關係,今就財產分配等事達成協議,並依照甲乙雙方自由意志簽署協議條款如下」,可見陳男當時是為維繫或挽留婚姻,才會簽署財產歸屬對自己完全不利的協議書;第四,協議書簽立時間為2021年1月7日,但呂女直到判決離婚才提告,與一般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儘快履行之常情不同。

法官指出,協議書內容無法看出損害賠償之合意,草擬律師之證詞無法確定男方給付財產是為賠償,故不採信原告說詞,認定協議書為贈與契約,且由於陳男已表明撤銷贈與,呂女不得再以協議書要求陳男履行,駁回呂女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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