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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放完鞭炮閃人出「這事」 男子要賠3300萬

男子放鞭炮起火挨告。(示意圖/Pexels)

男子放鞭炮起火挨告。(示意圖/Pexels)

台中市一名李姓男子在去年公司開工時放鞭炮,但放完後他把鞭炮屑放塑膠袋閃人,不料起火燃燒,還波及到鄰近廠房,而挨告遭求償億元。最後法院判賠3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2月6日早上9時在公司前燃放鞭炮後,未注意以水將鞭炮之炮屑充分澆濕,以避免發生悶燒,直接將燃燒過後之鞭炮炮屑裝入塑膠袋內,放在柱子附近離去,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該塑膠袋內之炮屑因蓄熱而開始燃燒引燃火勢,燒到3棟建築,而其中兩間是縫紉機廠房,設備跟物品等都燒毀,所以業者向李求償1億5836萬8277元。

李男辯稱,該廠房消防安全設備違規,和火災損害之發生與擴大明顯有關,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應該減輕他的賠償責任。且業者的報告書均未提出購買憑證或支出價金證明,其購入成本是否如報告書所載,仍應由他舉證。

法官認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李男對於引發系爭火災既有過失,使建物遭延燒,並受有設備及貨物等損害,自應依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官表示,李男對火災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而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所以不可採,判他要賠償3342萬5371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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