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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條文 大陸抽砂船入侵盜砂「皆可沒收」

海巡署緝拿入侵我海域的陸籍抽砂船,並派出精銳的海巡特勤隊強靠登檢。(圖/海巡署提供)

海巡署緝拿入侵我海域的陸籍抽砂船,並派出精銳的海巡特勤隊強靠登檢。(圖/海巡署提供)

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立法院會今(18日)三讀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可沒收。

海巡署在去年4月底查獲中國大陸籍「華益9號」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卻因無法證明船主為共犯,高雄高分院認定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須屬犯罪行為人的要件,因此於今年8月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而後高雄高檢署提出上訴。

雖然立法院在2021年初,通過《土石採取法》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法,提高非法抽砂的刑責,並明訂金馬和澎湖周邊海域的執法範圍。然而台灣海巡隊在面對中國盜砂船時,卻仍以驅離為主要的執法手段,真正查扣、移送法辦的比例極少,導致嚇阻效力明顯不足。

對此,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三讀條文新增規定,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土石採取法》三讀修正條文今同樣新增規定,指出違法抽砂行為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者,沒收之,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以此規避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