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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的藝術1/藝術無價淪套利籌碼 文化部修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近日因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惹議,遭監察委員正式提出糾正。圖為部長史哲(中戴變色眼鏡者)參加嘉義縣政府舉辦的「草草藝術節」剪影,與本糾正案無關。(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文化部近日因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惹議,遭監察委員正式提出糾正。圖為部長史哲(中戴變色眼鏡者)參加嘉義縣政府舉辦的「草草藝術節」剪影,與本糾正案無關。(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文化部過去推動重大建設設置公共藝術,被監院發現得標均集中在少數代辦業者,涉及壟斷問題,且負責為文化部把關的外聘評審委員又缺乏空間性藝術創作專業,部份評委甚至「球員兼裁判」,違反競標公平性。文化部為此提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但其中擬放寬總額250萬元以下的公共藝術案,「得」改採辦理活動呈現,讓部份青年藝術創作者擔心是變相扼殺年輕藝術家的生機,各級政府未來「一次性活動」恐怕如雨後春筍般。

監察院調查發現,政府過去推動公共藝術25年花費近百億元經費,得標的總是少數兩三家代辦業者,國軍營區藝術品不少還來自大陸,負責評選把關的部份審評有些根本沒有相關的藝術創作經驗,還有評委本身就是代辦公司負責人。對此,監察院近日通過糾正文化部「核有嚴重違失」。

文化部坦承過去因為外聘評委的人力資料有限,未來將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計透過多方推薦及主動提納,大幅擴增現有委員數量。至於規模250萬元以下的公共藝術案放寬可以採取辦理活動方式呈現,則是新的爭議。

對於爭議部分,文化部表示,修正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採分級辦理,250萬元以下案件,可自行辦理包含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環境美感等軟體活動,且若僅辦理軟體活動,流程簡化僅須擬具基本計畫表送審議會核定即可。」

 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的公共藝術作品「國防巨輪」,以陸軍大戰輪為設計發想,卻被監察委員發現是從大陸製造進口,輿論譁然。(圖/報系資料照)
 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的公共藝術作品「國防巨輪」,以陸軍大戰輪為設計發想,卻被監察委員發現是從大陸製造進口,輿論譁然。(圖/報系資料照)

針對新規定的軟體活動,文化部長史哲表示:「所謂的軟體活動,並非只辦活動而不辦公共藝術,只是不要限縮成只有永久設置的硬體,未來裝置藝術也可以,反而透過規定限縮成硬體會衍生更多弊端。」

早年曾經參與多項公共藝術標案的「阿忠」(化名)表示,「藝術無價」的竅門無奇不有,當年他在朋友牽線下前往某處鄉鎮長辦公室,原以為該首長有經費要推展公共藝術,不料首長直接挑明說:「這裡有一個250萬的案子給你做,你利潤加經費抓50萬,其他200萬你不用管,驗收一定會過。」他當場傻眼,嚇得婉謝後逃之夭夭。

他說,年輕藝術家團隊和資本都有限,可以透過小額標案累積作品經驗與知名度,文化部為了因應監察院的糾正,直接「鬆綁」小額標案驗收標準,變相鼓勵各縣市府未來多舉辦「一次性活動」核銷經費,不必有具體的藝術作品,還免掉後續的維護經費。

就算是早年一定要有作品的年代,阿忠也苦笑舉例說,初出茅蘆的他曾與2位同學花了近半年完成代辦公司轉包的公共藝術標案,扣除物件成本後,3個人半年共「只拿到8萬元」,家人差點餓死,未來若修法正式上路,他擔心公共藝術市場將淪為代辦完全把持,目前代辦市場坑殺剝削藝術家的情況將雪上加箱。

本刊調查,文化部的相關預算通常是由拿到預算的各單位自行招標,因此招標單位五花八門,從學校、社區、到縣市政府甚至各部會都有。在這樣特殊的情況下,就衍生出了「公共藝術代辦業」。公共藝術代辦業是以文化藝術公司或公關公司型態呈現,因一般公務員對遴選公共藝術往往感到陌生,因而衍伸出民間代辦公司,協助政府機關辦理從計劃書、委員遴聘甚至成果冊等公共藝術徵選作業,「公務員只看有東西,就是驗收了」。

慕何藝術公司負責人蕭芷倩長期關注公共藝術,認為以代辦公司辦理公共藝術衍生剝削藝術家亂象,是公部門長期行政怠惰的沉痾。(圖/翻攝自蕭芷倩臉書)
慕何藝術公司負責人蕭芷倩長期關注公共藝術,認為以代辦公司辦理公共藝術衍生剝削藝術家亂象,是公部門長期行政怠惰的沉痾。(圖/翻攝自蕭芷倩臉書)

另名藝術家「小逸」(化名)指出,業界都知道只要標案有代辦業介入,代表標案成敗已經取得「默契」,行家就曉得不用白忙一場,但當然也有不少正派的主辦機關,例如台北健康護理大學有不少藝術標案,當外聘委員有不理性質疑時,主辦單位也願意站出來「提醒」委員聚焦討論重點。代辦狀況最氾濫的就是國防部。

小逸直指核銷作業則涉及剝削,代辦業可以出具不需藝術家簽收的領據辦理核銷,試想相對弱勢的藝術家「怎敢問老闆『加薪』問題」。

對於修法可能衍生的問題,長期從事公共藝術建設的慕何藝術負責人蕭芷倩指出,成熟的公共藝術必須靠經驗累積,而年輕藝術家本是靠接250萬以下的小型公共藝術案子當敲門磚。如果新法直接直接將「鼓勵250萬以下案件辦理軟體活動」寫入辦法,興辦單位大都會放棄設置流程較複雜的硬體公共藝術,辦活動就好,當年輕的公共藝術家失去做小案的機會,未來將無望發展完整成熟的大型公共藝術作品,「公共藝術不用搖籃了,直接溺死」。

蕭芷倩呼籲,如果文化部有意正視問題,必須要求所有投標廠商「出具藝術家合作意向書」,上面須清楚載明「藝術家將自本案拿到多少收入」,才能延續年輕藝術家創作的動力與生存。

對於藝術創作者的擔憂,文化部指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法草案,針對經費分級辦理規範,主要經由歷年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5%為250萬元以下案件,其中學校為興辦機關者逾60%,為使公共藝術能更具彈性辦理方式並簡化繁複程序,因此於徵詢各界專業人士後,以此做為調整區分公共藝術辦理類型之分水嶺。文化部強調,250萬元以下並非不辦理公共藝術,而是提供興辦機關因地制宜的彈性選擇,藉由開放公共藝術多元形態,不僅完全不會讓年輕藝術家失去機會,反而是擴大藝術家從事公共藝術機會,希望藉由雙軌並行,維護公共藝術執行品質、簡化流程,並可進一步深化公共藝術的發展內涵,提供多元參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