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大除籍2/補件早已逾法律追溯期 律師:就是為大罷免添柴火
綠營支持者與民進黨黨工職持續推動大罷免,網紅八炯等人19日在凱達格蘭舉辦「拒絕統戰,守護台灣」大會,拉升罷免聲勢。(圖/黃威彬攝)
政府日前宣布陸配與其子女必須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遭撤銷戶籍。律師李震華指出,政府聲稱「依法行政」而要求補件,其實是為了大罷免而發動陸配除籍問題,而現在才要求補件,早已過了行政上的追溯時效,並不合法;因國籍問題遭內政部撤銷議員資格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說,民進黨不該選在此刻打壓特定族群,呼籲政府適可而止。
史雪燕與過世的台籍丈夫(於2019年罹癌逝世)在中國大陸結識相戀,1999年結婚後來台,當年陸配取得身分限制更嚴,她在2008才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在丈夫的鼓勵下參與公共事務,後來由國民黨提名參選南投縣議員選舉,2021年因前縣議員游宏達涉涉貪遭解職,遞補擔任議員。沒想到,等她任期都結束2年了,內政部才在去年以她「未放棄他國國籍」為由,「追溯」解除其議員資格。
史雪燕委託李震華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內政部長劉世芳、陸委會主委邱垂正等人連帶賠償100萬元,目前正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李震華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原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須設籍滿10年,才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職;大法官618號解釋也指出,因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台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因此規定須在台設戶籍滿10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但這次內政部卻因史雪燕的陸配身分解除她的議員職務,變成「可以選舉,但當選了卻不能任職」,根本扭曲法律。

李震華指出,我國《憲法》架構並未承認中國大陸是另一個國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稱對岸的人民為「大陸地區人民」而不是外國人,既然不承認對岸國籍,在法律上不存在的東西,何來放棄之說?就算史雪燕真的找中國大陸官方辦放棄國籍也辦不到,因為對岸認定台灣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他說,政府心知肚明,要求人民放棄中國國籍具「法律上之不能」與「事實上之不能」,根本是違法又違憲的假議題。
「獨派與台派的朋友,若真的想解決兩岸身分的問題,要修的應該是《憲法》,而不是修理陸配。」李震華說,賴政府除了以國籍問題解除史雪燕的議員身分外,近日為了替「大罷免」添加柴火,又挑起陸配與其子女的戶籍爭議。他說,因為罷免國民黨立委的理由是「通匪」、「中共代理人」,執政黨就藉著修理陸配與其子女,抓準民意的潮流,推升社會抗中氛圍,激起投罷免票的意願,反正陸配大部分票投國民黨或民眾黨,不怕得罪他們。
李震華指出,有不少陸配在2004年前來台申請戶籍,當時法律並未規定要繳交「喪失原籍證明」,政府也已核發身分證;2004年公布實施修訂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1與9-2條,才加入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否則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但李震華認為,這兩項新規定是規範台灣人到大陸地區設籍、而非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身分,移民署錯誤引用法條。

李震華說,退一萬步想,就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1、9-2的規定也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身分,要追究陸配及其子女的戶籍問題,也早就該行動,而不是在多年後要求補件,因為公法上行政機關行使權利的時效是5年,逾期不行使就消滅,政府超過20年後才要求人民補件,於法不合;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應該要依法行政,就算為了國安或其它理由非要陸配補交證明,也應該是由政府查出陸配有在中國大陸設籍的事實,再要求辦理註銷,而不是要國民自證清白。
「每一個陸配嫁到台灣來,後面都是一個家庭。」史雪燕說,2004年之前陸配來台取得身分,並未要求繳交喪失對岸原戶籍的證明,如果政府認為修法後依法需要補交,應該早點執行,不能等到20多年後才要求,把行政疏失造成的後果甩鍋到特定族群身上。
「其實就是因為兩岸關係複雜的情況下,針對特定群體,做非常不合理的要求。」史雪燕無奈地說,政府一面刁難,竟還一面擺出「施恩」的態度,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甚至說,政府是對想留在台灣的人「包容」,根本胡說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