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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產條例」修法三讀 張智倫挺庶民賽事:健全運動發展

張智倫 運產條例 營業稅 所得稅法 立法院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認為三讀修正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更能促進地方發展庶民體育活動。(圖/劉耿豪攝)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認為三讀修正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更能促進地方發展庶民體育活動。(圖/劉耿豪攝)

立法委員張智倫8日表示,當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將引進國發基金投入運動產業,也透過增加企業抵稅幅度,鼓勵民間資金投資職業與業餘運動產業,希望公私部門合作,健全民間運動發展。

立法院8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修正條文,規定若企業辦理的賽事,被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能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都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營利事業「費用」,比照捐贈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和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行為,都沒有天花板金額限制。此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正條文也載明,無論是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行為,營利事業抵稅幅度都可調高至175%,比起現行150%高了六分之一,施行期間也由5年延長至10年,施行至2031年12月23日止。

台灣運動風氣盛行,近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便讓企業針對業餘等中小規模的體育賽事捐贈抵稅更方便。圖為中華職棒富邦悍將棒球選手董子恩。(示意圖/楊澍攝)
台灣運動風氣盛行,近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便讓企業針對業餘等中小規模的體育賽事捐贈抵稅更方便。圖為中華職棒富邦悍將棒球選手董子恩。(示意圖/楊澍攝)

張智倫坦言,舊法偏重在吸引觀眾眼球的高強度競技運動,比方捐給國家代表隊、體育團體,或是硬體更新蓋運動場館等,才能享有稅賦優惠。然而,走入地方,其實許多企業、社區甚至村里辦公處,都有能力舉行比賽,也都是街坊鄰居聯絡感情的好機會,反倒因舊法限制,結果不能認列費用抵營業稅,因此具體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第26條之2修正,希望提供足夠誘因,讓民間更有意願投入資金,長期支持運動產業與賽事。

張智倫說,三讀條文也把「運動科技」納入,未來得採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結合AI(人工智慧)等科技應用,讓運動更時尚與聰明,同時帶動產業發展。他也呼籲,運動是國力的展現,這次修法對運動產業是一劑強心針,期待透過稅賦優惠,進一步健全國內整體運動環境,讓更多體育人才有發揮的空間,也帶動全民運動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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