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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責錢櫃3】6人枉死 朝野政黨應正視《消防設備人員法》

洪孟楷等立委認為現行罰則對業者毫無嚇阻效果,因此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圖/報系資料照)

洪孟楷等立委認為現行罰則對業者毫無嚇阻效果,因此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林森錢櫃KTV日前一把大火,造成6死多人受傷,人為疏失所致的慘痛教訓,讓立法院國民黨團上周迅速提出修法;目前的修法方向主要聚焦《消防法》,若要強化第一線的安檢,法制上必須更完備、廣泛,儘速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是朝野黨團應嚴肅面對的議題。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萬美玲和洪孟楷等人認為現行罰則對業者毫無嚇阻效果,因此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消防設備嚴重違規者得逕行開罰;最高罰鍰從3萬元提高到50萬元,致人於死的最低刑責則也從1年提高到3年。

萬美玲檢視《消防法》相關規定後發現,現行的法規讓業者在被稽查到消防安全設備有違規情形時,不論情節重大與否,主管機關皆必須先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無法立即開罰,這恐怕是錢櫃業者敢長期關閉消防警報器的主因之一,且現行相關罰則,最高僅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根本無嚇阻之效。

為此萬美玲提案修正《消防法》,將罰鍰提高至50萬元,並明定業者如有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時,主管機關除得要求限期改善外,亦可直接處以罰鍰,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的停業之處分,希望藉此修法讓業者不敢再有僥倖的心態,讓憾事可以不再重演。

洪孟楷則是針對業者未依規定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主張提高《消防法》刑責,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上7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毀損消防安全設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