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生會館暗藏春色!台中老鴇開8年「爽賺1655萬」 遭法院全部沒收
台中一名唐姓女子經營養生會館,竟私下媒介性交易牟利,最終被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逾1655萬元。圖僅示意,非當事人。(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中一名唐姓女子開設養生會館,表面上提供養生、美容服務,私下卻涉嫌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並與員工吳男共同從中牟利。唐女遭查獲後坦承,會館每月營業額約40萬至50萬元,收入由她與美容師「46分」。法院審理後,判處唐女5月徒刑,另因其營業8年多,依最低月營業額計算後,法院認定唐女犯罪所得達1655萬5200元,扣除已查扣的7800元,仍須追徵1654萬7400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唐女供稱,養生會館每月營業額約40萬至50萬元,其中美容師可分得6成,她則收4成。法院依最低月營業額40萬元計算,再依犯罪期間103.47個月計算,算得唐女不法所得至少1655萬5200元。
至於員工吳男則供稱,自己受僱於唐女,每月領取4萬元薪資,從入職到遭查獲共工作18個月,換算薪資所得共72萬元。不過,法院考量他的參與程度及相關情節,認為若將全部薪資都認定為犯罪所得並沒收,處分過重,因此最後宣告沒收其中一半,也就是36萬元。
法院審理時,認為唐女與吳男沒有循正當途徑換取生活所需,反而透過容留、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牟利,不僅涉及不法利益,也會助長賣淫歪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已共同涉犯圖利容留猥褻罪。
法院審理後,考量兩人犯後態度、坦承犯行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最終判處唐女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另由於警方當時已查扣7800元現金,法院扣除這筆已查扣的犯罪所得後,宣告沒收唐女犯罪所得1654萬7400元,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此外,法院判處員工吳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3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