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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噴嘴灌口腔致死案 法官:父親令小孩無法長大判1年10月

鄺姓男子遭控帶3歲女兒到左營區某加油站洗車,使用空氣噴槍清潔時,不慎害女兒遭高壓氣體灌入體內死亡。(圖/本報資料照片)

鄺姓男子遭控帶3歲女兒到左營區某加油站洗車,使用空氣噴槍清潔時,不慎害女兒遭高壓氣體灌入體內死亡。(圖/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初高雄市發生3歲鄧姓女童疑遭噴槍灌嘴離奇死亡命案,全案經橋頭地院1年半時間審理,法官依法醫鑑定報告,不採信女童自行將噴槍放入口中,認為生父鄺男疏於看顧造成憾事,24日依過失致死罪判他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全案橋頭地檢署認定,女童自己把噴槍放入口中噴氣,高壓氣體衝入肺部,造成「氣體栓塞」死亡,但父親卻沒阻止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鄺男。

橋頭地院審理調查,法官僅能認定鄧童有觸摸按壓噴槍,無法認定鄧童有持噴槍放入口中,認為應是女童把玩時誤觸噴槍,或鄺男使用噴槍時未注意避開噴到女童,對於女童母親指控鄺男涉嫌殺害女兒,則查無事證。

法官認定,鄺男將噴槍置於鄧童隨手可觸摸之處,任由鄧童擅自觸摸按壓噴槍,而未及時加以阻止,均有過失,自應對鄧童死亡負過失致死之責。

判決指出,鄺男應對3歲的鄧童負有保護義務,竟清理車輛內裝時,不慎將噴槍高壓氣體噴向鄧童臉部、頭部等導致傷害。又鄺男發現鄧童使用噴槍時未予以阻止,造成鄧童體內受傷而昏迷,經急救仍宣告死亡。

法官表示,被告鄺男因一時疏失行為,令年幼的鄧童無法長大成人,審酌被告犯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量處他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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