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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縣長都反瘦肉精 雲林縣將修自治條例「檢出就罰5至10萬元」

雲林縣內養豬頭數達156萬頭,是全台最大產地,明年元旦美國萊豬開放進口,雲林縣衛生局修正食安管理條例,縣內豬肉品及加工品只要檢出瘦肉精就罰。(圖/周麗蘭攝)

雲林縣內養豬頭數達156萬頭,是全台最大產地,明年元旦美國萊豬開放進口,雲林縣衛生局修正食安管理條例,縣內豬肉品及加工品只要檢出瘦肉精就罰。(圖/周麗蘭攝)

前雲林縣長蘇治芬8年前制定「雲林縣肉品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杜絕瘦肉精肉品毒害雲林人;前縣長李進勇4年前制定「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縣內販售之豬肉及肉製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明年一月一日美國萊豬將叩關,雲林縣衛生局將再修正食安管理條例,只要檢出瘦肉精就罰5至10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曾春美指出,考量縣民飲食習慣以豬肉及其內臟居多、瘦肉精殘留於豬隻內臟濃度、縣民暴露於瘦肉精的風險評估,為保護縣民食品安全,修正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19條,第12條修正産品範圍為豬「可食部位」;第19條則修正罰則。

曾春美說,若豬肉及加工品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使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仍處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超過安全容許量則依食安法送辦。

雲林縣8年來、3任縣長都制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杜絕瘦肉精肉品危害縣民健康,前縣長蘇治芬任內2012年5月制定「雲林縣肉品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她強調國人健康,絕不能妥協,縣府與鄉親站在同一陣線,堅決反對瘦肉精開放。

前縣長李進勇則任內於2016年6月制定「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雲林縣食品業者所使用或販售的豬肉品及相關產製品不得含瘦肉精。

張麗善日前宣示為台灣豬肉留下一塊淨土,縣府法規會日前9月通過修正上述食安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衛生局最近已送縣議會安排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