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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花3千請女網友吃飯看電影 臉書驚見對方穩交怒告詐欺

張男不甘花大錢請吃飯看電影,4天後竟遭封鎖且「男友是別人」,氣得向何女提告詐欺。(示意圖/pixabay)

張男不甘花大錢請吃飯看電影,4天後竟遭封鎖且「男友是別人」,氣得向何女提告詐欺。(示意圖/pixabay)

一名48歲張姓男子在臉書交友社團結識61歲何姓女子,為了追求何女,張男花了近3000元請對方吃高檔餐廳、看電影,還親送愛心早餐,沒想到4天後卻意外發現何女臉書上的感情狀態竟與其他男子「穩定交往中」,質問女方竟還遭封鎖,失望之餘認為何女蓄意欺瞞他,怒告對方詐欺。警方雖然認為何女並未以「詐術」欺騙張男,詐欺構成要件不足,仍將何女函辦,至於何女是否「真的有詐」,仍待檢察官與法官以具體事實來認定。

張男稱,8月在臉書交友社團結識何女,兩人相談甚歡,滿心期待要與何女見面,5日何女與姊姊和張男晚間約在市區一間高級簡餐店用餐,張男展現紳士風範,要何女與姊姊「盡量點、別客氣」,結帳時3人共計近1600元。當日凌晨,張男意猶未盡向2人提議,一起去百貨公司看電影,3張共1200元的電影票,張男也慷慨買單,之後更請何女與姊姊喝水果冰沙、親送早餐到何女的住處,積極獻殷勤。何女之後甚至以手頭緊為由,向他借款8000元繳房租遭拒。

張男控訴,他與何女約會4天後,上網逛臉書時忽然發現何的帳號感情狀態與另名男子呈現「穩定交往中」,他反問何女是否已名花有主,對方否認後就將他的臉書封鎖。由於張男都是透過臉書與何女互動,沒有其他聯絡方式,何女將他封鎖後宛如人間蒸發,讓他覺得何女有故意欺瞞之嫌,之前約會的錢都白花了,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詐欺罪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何女到案時告訴警方,她和姐姐與張男相約見面,確實吃簡餐、看電影都是由對方買單,但何女自稱「這些錢都是小錢」,一開始約會前雙方也都談好花費皆由張男買單,事後看電影更是應張男要求,自己也從未與張男表明要交往,當初也是張男主動邀約,不解為何會構成詐欺罪。

律師指出,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至於在何種情況下?用何種方法?才能被認定使用「詐術」,刑法並未明確規定,需靠檢察官與法官以具體事實來認定。何女在臉書上與張男結識,何女並未隱藏其真實姓名,且雙方在約會前就溝通好所有開銷由張男買單,應不算以「詐術」欺瞞張男,藉此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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