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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幫哥哥打官司移送檢審會 調查結果:「法律沒規定不行」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擔任親哥哥民事訴訟代理人被移送法務部檢審會,但因無相關禁止規定,檢審會表決不予處分。(報系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擔任親哥哥民事訴訟代理人被移送法務部檢審會,但因無相關禁止規定,檢審會表決不予處分。(報系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替親哥哥打民事官司,被桃園地方法院以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移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由於相關法律並未對此行為規範,檢審會認為檢察官擔任訴訟代理人並不違反規定,而且廖為哥哥打官司過程也十分低調,並未違反「謹言慎行」規定,檢審會今(16)日投票表決通過不予處分。

根據了解,嘉檢檢察官廖俊豪替哥哥處理一件桃園地院審理的民事訴訟,過程中並未聲張自己是檢察官,桃園地院法官也不知道廖的身分,後因訴訟對造發現而向審理法官陳報後,由法官指示書記官打電話告訴廖「不要再出庭」,但卻沒有說明理由,於是廖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再次到庭,而被桃園地院通報嘉檢。

案經嘉檢討論建議命令「促其注意」,移送台灣高檢署複審後,再移付檢審會議處,但檢審會審查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並沒有規定檢察官不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即使公告中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增列第28條之1有相關規定,卻尚未完成修法,對當事人處罰應該秉持法律規定的明確性,意即法律沒有規定就不應處罰,經投票表決通過對廖俊豪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