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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請保釋案 港法院延後宣判「繼續還押」

香港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申請撤銷保釋上訴案,將擇期宣判,黎智英繼續還押。(圖/中新社)

香港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申請撤銷保釋上訴案,將擇期宣判,黎智英繼續還押。(圖/中新社)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香港終審法院昨天審理其申請保釋的案件。終院昨天傍晚宣布延後宣判,期間黎智英需要還押看管。

高院國安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批准收押20天的黎智英以嚴格條件保釋,包括不准離開住所,不可在網上或媒體發表任何訊息或訪問等,認為符合國安法第42條規定,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未料這個裁決引發港府不滿,香港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國安法第42條的含義,並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辯如何正確解釋國安法的保釋條文,案件昨天早上在終審法院開審。

黎智英昨天上午乘坐囚車抵達終審法院出席聆訊,他下車時支持者在現場高喊「加油」。終審法院外,不少人排隊等候進入法庭旁聽。

直至下午終院聽完陳詞,但5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黎智英需繼續還押。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次聆訊重點在於如何正確詮釋及應用國安法第42(2)條,法庭在詮釋法例時,必須考慮國安法的主要目的、以及特區政府的屬下機關(包括法庭)憲制責任,是有效保障國家安全,包括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國安法的人。

香港律政司指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重犯的可能性,因為根本無法確保一個被告人,未來會做或不會做某些行為。

不過,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強調,法庭可單單憑藉保釋條件構成「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他認為周天行指不應考慮保釋條件說法完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