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葉靜美」記者的文章列表
彰化有機肥廠飄惡臭 無法改善將要求遷廠
彰化北斗鎮一家有機肥料廠遭附近居民指控常有臭味飄出,影響居民日常生活及健康,大道里里長許明圓形容其味道如「動物死亡後的屍臭味」,若在飯點傳出,實在令居民吃不下飯,更有居民痛批惡臭讓居民「連呼吸的權利都沒有」,縣府已開出4張罰單,並限期改善,超過40位居民13日赴該廠與業者進行協商,要求還給居民乾淨的空氣,業者承諾會在15天內改善,許明圓表示,若業者屆時無法改善將要求遷廠。許明圓指出,該廠收取廚餘、製造有機肥料,工廠鄰近民居,去年底搬來此處後即有臭味飄出,今年過年後味道更形嚴重,他在9月已收集相關事證向鄉公所及環保局反應,他也形容有機肥廠所產生的味道就像「動物死亡後的屍臭味」異常難聞,臭味通常一天會飄出約2小時,時間點不一定,這期間若碰到吃飯時間,根本吃不下飯。有居民指控,業者賺錢、不能讓居民受苦,希望業者要有同理心,許明圓也強調,該工廠雖是合法設立,但不能製造空汙、影響居民的身體健康,當天有超過40位附近居民到場,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業者表示,已有設置相關除臭設施,若味道是因存放物料引起,會負起責任,希望居民能給點時間,會在最快時間內消除味道,將事情做到最完美經與居民協調後,業者承諾會再增加除臭設備,居民不滿要求有明確時間表,業者最終表示,會在15天內改善;許明圓指出,若屆時不能改善,將號召更多居民到場抗議,要求業者遷廠。環保局表示,9月9日接獲民眾通報後有異味飄出,立即派員前往該廠下風處稽查,但因檢測結果異味未超過法定標準值,無法開罰,只能請業者加強空汙防治措施,9月19日環保局再派員前往工廠,另針對其儲存設施未符合規範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6000元,10月7日再依儲存設施洩漏、處理流程不符規定及申報內容不符三項,共開出3張各6000元罰單,環保局強調,開罰並不是最終目的,也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毒駕逆向衝撞康橋學生車隊 檢方求處駕駛10年、藥頭12年重刑
蕭姓男子4月22日吸毒後駕車,行經彰化縣埤頭鄉彰水路三段時,逆向衝撞康橋國際學校學生自行車環島車隊,造成7名學生輕重傷,蕭男被逮後驗出體內有高濃度嗎啡等5種毒品反應,檢方除聲押禁見獲准,持續偵辦查獲涉嫌販毒給蕭的陳姓藥頭。彰化地檢署7日分依毒駕致重傷、販毒等罪嫌起訴蕭、陳2人,並求處10年、12年重刑,蕭、陳移審後均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41歲蕭男在撞上康橋學生前,被拍到車子「飄移鬼切」,遭疑毒駕,檢警除在他的車內發現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並查出他在案發前夜10時許,混合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案發當天上午8時許,又以加熱電子菸方式施用喪屍菸彈,9時許蕭男駕車外出,因體內毒品作用而釀禍。彰檢表示,蕭男尿液及血液送驗結果分別呈現高濃度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及其代謝物等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彰檢指出,蕭男自2003年起就因吸毒而多次入監,但出獄後仍持續吸毒,又在吸毒後開車逆向衝撞學生車隊,致多名學生及家屬受有身體、精神重大痛苦,屬累犯,無從寬貸,依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過失傷害等罪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0年;蕭男施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檢警溯源發現陳姓男子為上游販毒者,並於2日在員林市某出租套房將他查緝到案,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12年。
彰化1國中生遭同學圍毆拒上學 家長怒提告求償80萬
彰化1名國中生去年在校時遭到4名同學毆打,導致其左胸、左上肢及下背等挫傷,嚇到晚上睡不著、白天也不敢回學校上課,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家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彰化地院審結,4名學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該名學生醫療費用105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判決書指出,該名國中學生在2024年1月間在學校與同學發生糾紛,對方吆喝說要跟他打架,2人因此走到學校廁所,另3名同學見狀也一同前往,1人先拉扯他的手臂、其他3人則分別勒住他的脖子、毆打其頭部、打他肚子或用腳踹他,導致他左胸、左上肢及下背挫傷,頸部前方抓傷。被害學生指控,他隔天早上全身劇痛無法起床,更害怕到不敢去上學,晚上睡不著,且時常覺得有人想傷害他,一有聲響,就認為是有人要來毆打他,經醫院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他因身體挫傷持續就診,家長因此提告求償醫療費用共計1050元及精神慰撫金80萬元。施暴學生的父母對該事件無意見,但認為該名同學後來有回學校上課,也有跟動手的4名同學講話,認為他的情況沒有醫院所診斷的那麼嚴重,另也有想跟該名同學和解,但因賠償金額過高而談不成。法院審酌,4名施暴同學共同傷害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並致原告受傷,縱使原告後來有回校上課或有與被告等人交談,但其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事實,且屬情節重大,4人應連帶賠償,再查4人施暴時未滿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1050元醫療費用屬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求償有據而予准許;精神慰撫金80萬元部分,考量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其他65萬精神慰撫金屬無據,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