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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柏誼」記者的文章列表

共發表 488 篇文章
南投縣信義鄉東埔警光山莊爆帳目不清疑雲,南投地院將一名莊姓警員聲押獲准。(圖/網路翻攝)

東埔警光山莊帳目不清 南投警暗槓加床費遭收押

南投縣警局所轄的信義鄉東埔警光山莊,每逢假日就吸引不少遊客入住,不過該山莊卻傳出帳目不清疑雲,房間的額外加床費用並未依法申報,日前遭南投地檢署搜索、調查,其中負責管理山莊的莊姓員警被檢方認為涉案情節重大,訊後依貪瀆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檢警調查,東埔警光山莊住宿房型共有4種,價格從800元至1600元不等,並特別規定只提供各級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眷屬以及與警察工作有關單位人員才可以使用。由於每晚1千6百元的「通舖房型」,有提供加床加人服務,每增1人加收200元費用,但南投檢調單位查出額外加收的費用都沒入公帳,而且還被挪為他用,目前正由檢調人員深入追查。此案在南投警界引起譁然,大家也籠罩在一股低氣壓之中,對於案情多半以不知道回應,不過南投縣警局則火速依規定核予莊員停職處分,並查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局長陳木樹表示,對執法員警品操紀律均以最高標準要求,秉持「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決心,配合地檢署偵查,從嚴究辦違法員警及追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並召開專案檢討會議。

雙方人馬昨夜在北港鎮一家釣蝦場外頭大打群架,至少3人送醫急救。(圖/讀者提供)

爭搶釣蝦熱點 北港派VS台西人互尬亂鬥

雲林縣北港鎮某釣蝦場25日凌晨12點30分許,有兩派人馬疑似為了釣蝦喬位子的問題發生打群架事件,共20多人從釣蝦場裡面打到大馬路上,叫囂的混亂吵雜聲響,驚醒附近住戶,其中一派人馬甚至亮刀威脅,打架事件造成至少3人受傷送醫。警方調查,25日凌晨12點多,北港鎮大同路上的釣蝦場外頭,突然聚集多輛轎車跟大批人馬,據目擊者指出,兩方人馬一方為北港人,一方為台西人,兩方人馬互不相識,其中一方為了喬釣蝦「熱點」的位子,過程擦槍走火爆發口角才引起衝突。據了解,打架的過程大約10多分鐘,直到店家報警後警方趕到場,大批警員驅離外圍人馬,把可能引發衝突的地方層層包圍,讓路口本來聚集許多前來助勢的友人不敢靠近,才因此沒有造成更大衝突,僅有3人送醫急救。

砂石車下坡失速自撞分隔島,霎時車頭、車身斷兩段,幸好駕駛跟乘客只受輕傷,但雙向車流因此回堵好幾公里。(圖/報系資料照)

砂石車打滑橫躺路中央 車身斷兩節猶如「折甘蔗」

今天上午8點許,一輛砂石車行經八卦山區彰化東外環銜接台74中彰快速道路時,在下坡路段快速因剎車不及,打滑撞上分隔島,車頭跟車身猶如「折甘蔗」般斷成兩截,造成雙向車道全封,造成車道全線回堵近兩個小時,動員吊車才協助排除,幸好駕駛跟乘客只受輕傷。警方調查,這場意外事故發生後,砂石車車身與車頭分成兩截,橫躺在路面,連路樹也都被撞倒,現場一片狼藉,雙向車道都封住,後方的車流都動彈不得,而車禍發生當時又是上班時間,警消趕緊隔出一個車道以便車輛通行。警方初步調查,事故發生在彰化東外環銜接台74中彰快速道路的下坡路段,初判研判應該是雨勢太大,車子下坡打滑,失速自撞,肇事原因還要進一步調查,也呼籲用路人要注意輪胎保養跟雨刷維護,才能減少車禍發生。

原本擔任彰化縣刑大副大隊長的林世明,任內多次破獲重大刑案,受到長官肯定,這次將調陞彰化縣警局交通隊長。(圖/翻攝自彰化縣警局官網)

彰化縣警局中階警官調動 柔道高手林世明調陞交通隊隊長

彰化縣警察局為了因應業務需要,經過局長及各業務主管共同開會討論,將在本月25日對8名中高階警官進行職務調整,包括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調陞交通隊長等,即將升官的林世明多次破獲重大刑案,表現優異,受到長官嘉許跟肯定。彰化縣刑大副大隊長林世明,這次調陞為交通隊隊長,他是警界的拚命三郎,也是彰師大碩士,被她抓過的壞人不在少數,而他也曾經徒手抓過槍擊要犯,他同時是柔道高手,拿過界盃柔道錦標賽第5名,還曾遠赴東京參加泛太平洋柔道錦標賽獲得亞軍等殊榮。除了林世明調昇,其他包括交通隊長魏顯驊調任保安隊隊長、彰化分局副分局長徐方谷調任秘書科局員、北斗分局副分局長許順發調任彰化分局副分局長、鹿港分局副分局長陳桂彬調任北斗分局副分局長、芳苑分局副分局長洪威麟調任鹿港分局副分局長、督察科局員王次郎調任芳苑分局副分局長。彰化縣警局表示,經與會人員依職期、地區、經歷等遷調原則及相關人員之品德操守、學識能力,通盤檢討適任人員,進行職務調整後於5月25日到任。

黑色保時捷與白色自小客碰撞後,過沒多久又有一輛自小客從後方追撞,造成駕駛許男受困車內被燒成焦屍。(圖/翻攝自台中市消防局)

天雨打滑3車撞一團起火 1駕駛受困車內成焦屍

台74線快速道路昨深夜10點發生追撞死亡車禍,有兩輛自小客因天雨打滑發生碰撞,另輛自小客又從後方高速追撞,因撞擊力道過大,導致直接推擠到一旁護欄隨即起火,車上駕駛也因此被燒成焦屍,場面怵目驚心。警方調查,昨天全台各地都下起豪大雨,45歲董姓男子駕駛白色自小客行駛台74線快速道路上,結果因天雨打滑,不慎碰撞52歲林男駕駛的保時捷黑色休旅車,警察獲報後也趕到現場處理。但沒想到,就在警察到場前一刻,另一輛由許姓男子駕駛的紅色自小客又追撞保時捷,2次的追撞不僅讓原本的車禍現場破壞殆盡,火勢雖經迅速控制撲滅,但是許男則因受困車內,根本無法逃生被燒成焦屍,而白色自小客及保時捷的車尾、車身及車頭也都嚴重受損,車牌散落一地。警方表示,確切肇事責任將由警方現場依規定拍照、測繪並根據相關人訪談筆錄,將全案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研判,才能進一步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台中市中華夜市今天凌晨遭人縱火,警方已經抓到一名可疑男子正在偵訊中。(圖/翻攝自台中市消防局)

台中中華路商家火燒連環 金髮男子自稱心情不好才縱火

台中市中區中華路夜市今清晨驚傳遭人縱火,整排17間店面全部陷入火海,火勢從深夜延燒到清晨,警消獲報後出動大批人力到現場灌救,同時也逮捕一名疑似縱火的嫌疑人金髮林男,據了解疑似精神不佳,才會開瓦斯縱火,目前交由警方擴大偵辦中。警方調查,縱火案發生後,附近商家看到涉嫌縱火的林姓男子,在周遭附近遊蕩覺得相當可疑,所以趕緊向警方報案,警方找到林男之後,林男初步並未否認,只說自己心情不好,而現場損失的財物仍無法估計,正在進行清點當中。附近商家說,清晨3點多就聽到有火花四射的聲音,向窗外探頭發現是對街的商家起火,然後看到火場附近的商家站在窗戶內求救,情況一度危急,連一旁的機車也幾乎快陷入火海,幸好警消破門而入才把人救出。警方指出,當時夜市正在收攤,攤商發現一名男子走來走去行跡可疑,於是打119報警,沒想到警消趕到時,他已經拿打火機開瓦斯縱火,火燒4個多小時才撲滅,初步認定是男子精神異常所為。

立委黃秀芳今天清晨6點搭乘廂型車外出,不幸發生車禍,對方駕駛傷勢較為嚴重,已送往醫院急救中。(圖/翻攝自立法院官網)

快訊/彰化立委黃秀芳車禍 對方駕駛傷勢嚴重送醫急救

彰化縣八卦山上139號縣道今天清晨約6點驚傳轎車與廂型車對撞事故,廂型車上的乘客是民進黨籍立委黃秀芳,另外包括2車駕駛共3人都受傷送醫,目前肇事原因由警方調查中,目前黃秀芳及黃的司機在醫院觀察,尚無生命危險,但對方轎車駕駛則傷勢較重,已送到醫院急救開刀中。

議員陳文政在議會上質詢殯葬改革一事,質疑使用率最大的崇德館並不在改革之列,完全是本末倒置,建議市府能重新評估了解。(圖/台中市議會提供)

台中殯葬改革工程獨缺崇德館 議員批本末倒置

台中市政府今年啟動殯葬改革,經費高達4150萬元,主要項目為增加納骨塔骨灰櫃,以及東海殯儀館火化爐空污防治工程等,但唯獨缺少讓使用率最高的崇德館進行設備更換,市議員陳文政批評根本是本末倒置,也建議市府應該設立殯葬基金,把規費收入用在硬體改善較為妥當。陳文政質疑,既然使用「改革」二字,為何改善工程沒有包括使用率最高的崇德館?他認為殯葬改革的內容僅是日常的例行工作,應重視崇德館設備老舊的問題;且殯葬規費收入一年高達4億多,卻僅有1億3千萬投入硬體設施改善,應該重新評估才對。陳文政指出改革的內容,僅是增加納骨塔位與火化爐空污防治工程,這些作為在一般民眾的認知中,僅僅是「例行作業」,以「改革」二字為號召實在是言過其實。根據官方資料,崇德館一年冰存超過6000具大體,每年承辦上萬場的告別式,等同一年有近百萬人在此進出,殯葬產業更養活了上萬個家庭,崇德館可以說是殯葬產業的熱點,才應該是改革的重心。陳文政也建議市府可以向台南市學習,推動設立殯葬基金條例,把基金的盈餘投入設施的改善,讓經費能夠充裕運用。台中市府表示,將會積極來研擬相關法案,而對於崇德館的汰舊更新,也會請業務單位多方了解,盼能更貼近民意。

葉男利用健身當藉口竟然調戲女學員,還用舌頭舔女生脖子,實在有夠下流,台中地院今審理終結判葉男一年有期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謊稱雕塑身材當藉口 用12星座性愛圖片傳授房中術

現年82歲的台中前健美協會理事長葉男,3年多前在自己經營的健身中心內,當著跟他關係密切的女學生小綠(化名)面前,用手機內的圖片「12星座男女性交姿勢圖片」,跟她暢談性愛姿勢,並以雕塑身材理由,要小綠全身脫光並趁機揩油,台中法院今判葉男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判決書指出,23歲的小綠經由男友介紹去健身中心運動,並且找案發時79歲的葉姓負責人當教練,雙方還以爺孫相稱,沒想到在2017年底某天,葉男竟然以「12星座男女性交姿勢圖片」跟她聊起房中術,「這個姿勢會讓女生很快高潮喔」等語,讓小綠嚇的花容失色。判決書說,小綠還被葉男要求以雕塑身材的藉口,要小綠脫下衣服,接著葉男開始用舌頭舔小綠的脖子,讓小綠氣的回家向男友告狀,事後也經常到精神科吃藥,還差點輕生。葉男辯稱,事發他聽到小綠在健身中心裏頭呼叫,走過去才見到對方竟全身全裸,趕緊要小綠穿上衣物,也強調絕沒有舔吻小綠一事。台中地方法院勘驗2人說法及相關事證後,採信小綠的說詞,且透過錄音譯文可知,葉男曾說,「妳跟男朋友那個的時候,是不是跟妳很舒服」、「我很喜歡妳」等語,不斷詢問小綠跟男友的性愛狀況,明顯是出於滿足自身性慾。法院判葉男應賠償小綠10萬元,並依《強制猥褻》罪判葉男有期徒刑一年,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都遭到駁回,全案確定。

台體大校長林華韋今午在校內召開師生說明會,同時開放線上直播,並表示會透過法律來證明自己清白。(圖/翻攝自台體大官網)

台體大校長林華韋涉弊檢調追查 召開師生說明澄清絕無不法

本刊日前報導,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校長林華韋及員工林宇呈,疑涉入校內多起工程弊案,台中檢調單位已立案調查,林華韋沉寂一周後,19日12點30分在學校召開師生說明會並提出聲明澄清絕無涉及不法,希望師生能繼續維護校譽。林華韋在台體大的長啟樓5樓會議廳內,對校內150名師生、校友舉行談話,同時開放線上直播,主要是針對日前本刊報導他涉入學校多起工程弊案一事,提出說明來替自己澄清並無不法。林華韋表示強調,目前並無檢調單位向他詢問此事,之所以要選擇召開說明會,就是希望可以讓消息停止散播,維護學校名譽、個人清譽、讓學校同仁安心教學,維護學生受教權。以下為台體大的澄清聲明全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屬公立學校,自校長以下所有人員,秉持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政、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均依法執行公務,戮力謀求校務發展,頃獲周刊王自稱宋記者致電本校校長稱接獲投訴,校長雖於電話中簡略說明,惟因校務分層負責之故,部分細節校長於電話中請該記者再致電本校約詢,惟該記者並未再行就本案進行了解,逕於 5 月 11 日上午發布聳動標題之所謂調查報導,本校殊感遺憾。為釐清事實並避免有心人士混淆視聽藉機操弄,影響本校聲譽,特發布本聲明稿,以正視聽。以下就投訴內容說明如下:一、 疑似校內人員利用挖礦程式牟利:本校設有運動賽會中心情蒐資料組,受棒協及職棒等單位委託進行相關情蒐作業,需有大量影音資料上傳、下載作業,TACERT(臺灣學術網路危機處理中心)通報發現本校電腦疑似安裝挖礦程式,經本校於 108 年 10 月 17 日「108 年 ISMS(資通安全)管理審查會議」決議請本校資訊單位協助處理,認定原因為「系統疑似重複感染病毒」,並實施採購新版防毒軟體並協助掃毒,且於防火牆設定阻擋作業,另依情蒐業務需求另申請中華電信網路專線供情蒐使用,以免影響校園網路在案。二、 指陳校門改建工程因驗收數量不足,校長除請校友捐贈樹木,並要求其提供發票供承攬廠商驗收核銷,驗收完畢歸還樹木:本校為改善原校門與育才街間之動線,規劃 106 年 2 月 15 日上網公告「校門警衛室興建、校門改建及周邊環境整理工程」招標,因建照取得延誤,亦無法於校慶前完工,為避免校慶時體育館、體操館前因施工封閉影響校慶時人員進出、停車及美觀,爰簽奉核可於 106 年 2 月 23 日先行撤銷公告招標,俟取得建築執照後再行公告招標。於 106 年 7 月 3 日辦理「校門警衛室興建、校門改建及周邊環境整理工程」第二次招標作業。本案於 106 年 7 月 18 日上午 10 時開標時,僅有悅峻營造有限公司投標,因未達三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復於 106 年 7 月 20 日續行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本案於 106 年 7 月 27 日上午 10 時開標時,因無廠商投標,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再於 106 年 8 月 3 日續行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本次開標為第 3 次開標作業,依規定不足三家亦可開標。本案於 106 年 8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計有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等 2 家廠商投標,本工程採購金額為11,216,452 元,其中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標價為新臺幣 11,150,000 元為最低,惟高於本校所訂底價,案經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優先減價為 11,050,000 元,仍高於底價,經請 2 家廠商 2 次比減價結果,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減價 10,580,000 元為最低,且低於本校所訂底價新臺幣 10,660,000 元,開標主持人宣佈決標予該廠商承攬。因校友知悉本校進行校門改建工程,認為校門景觀為母校門面,故提出捐贈植栽及景觀石之建議,因與原規劃有異(即原圖說規劃之 7 棵蘭花楹應減列以騰出捐贈物之空間),故辦理變更設計原設計花圃新植 7 棵蘭花楹契約金額 23,772 元減項扣除,並無重複列支或報導所言「借樹借石撈差價」。關於校友捐贈 7 棵樹木及造景塊石等,本校均未支付相關樹種及造景塊石費用予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僅於工程項目變更設計議價追加 245,000 元,做為捐贈 7 棵樹木及造景塊石等至彰化苗圃移植、載運、吊工、機具、開挖、種植、固定用品、鋼索及養護等施工費用,目前所捐贈樹種及造景塊石均在校門口花圃內,並未有以捐贈樹種代替驗收及驗收後遷移之情事。三、 指陳校長透過林姓專業助理在外設立 3 家公司,該公司藉此多次承攬本校工程:本校林姓員工自民國 93 年 5 月 19 日即進入本校服務,林校長係自民國 102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校長,報導所言校長安插該員顯非事實。另報導檢調已初步掌握證據云云,本校迄今未接獲檢調就報導相關案件進行調卷、約談甚或搜索,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認為採購有不當限制競爭,得提出異議或申訴,惟報導所言工程,本校並未接獲廠商陳訴。依規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校長在電訪中即向記者說明投訴內容非事實,應請投訴者提供具體證據始達平衡報導之責,單憑臆測之詞,有違新聞自律。林華韋校長表示:校長就職宣誓時即有「恪遵國家法令、不營私舞弊,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故擔任校長期間均兢兢業業,謹守法令,絕無指陳之事實,且每年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坦蕩可資檢驗。四、 指陳碩士在職專班面試考生未報到,試務人員緊急通知並允許逾時應試,校長最終允許該考生列為備取:本校辦理 109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其中運動事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依招生簡章招生名額 11 名,甄試項目包括資料審查(占 40%)及口試(占60%),其中書面審查資料應於報名繳費期限前一併繳交,計有 17 名考生經資料審查計分後進入口試,並於 3 月 25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招生專區,依簡章規定考生應依口試報到時間應試,逾時不得參加口試。口試當日 2 位考生逾時未報到,招生學系基於提升招生率考量緊急通知考生到考,該 2 考生雖完成口試但已違反簡章規定,故於本校 4 月 8 日召開之 109 學年度第 7 次招生委員會中,決議其口試成績0 分。惟因該 2 考生仍有資料審查成績,加計後總分排名應試者第 14、15 名,故列為備取第 3、4 名,並未違反招生簡章規定。五、 指陳校長介入教師甄選作業,將原本屬意人選資格審查結果由不符批示改列為錄取並進入面試:本校技擊運動學系 106 年角力教師甄選計有 2 人報名,該系之教師甄選審查結果其中一人為「資料條件優良惟缺 5 年內相關著作影本」而認定審查不通過,因該審查結果簽呈並未附具報名資料,校長無法進行實質審查,經該系補送後校長發現 5 年內是否有相關著作並非甄選公告中資格條件之必要條件,如未檢附應不致構成資格審查不通過,校長為避免後續爭議,於 12 月 11 日批示「請辦理重新公告」。校長於 12 月 12 日中午邀集該系系主任及 2 位資格審查委員就本案進行討論,系主任表示不希望辦理重新公告,校長表示但審查結果與公告未合,若系主任建議繼續進行面試程序,2 位應徵者應同時進入面試程序,以符規定。該系主任及 2 位審查委員當場未表示異議,校長乃塗改原批示為「二位皆符合甄選資格條件,進入面試階段」。本案民眾亦曾於 106 年 12 月 20 日致函教育部部長信箱投訴,經本校於 107 年 1 月 8 日函陳教育部說明在案。六、 指陳為特定籃球教練開缺,卻於錄取當天同意借調:本校為體育專業學校,獲教育部核定增聘9名專任運動教練,分為男女足、擊劍、女排、男籃、羽球、角力、橄欖球及桌球,由本校體育室擬具甄選簡章並由人事室公告進行甄選,其中田姓教練經本校通知錄取後,其原服務學校於109年1月10日來函,稱該校籃球隊108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已晉級8強。8強之賽事在即,考量訓練參賽的一致性請本校同意借調教練繼續訓練該校甲級籃球隊,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借調期間其薪資由該校支應。經本校體育室及人事室會核認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稱同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規定辦理借調,服務學校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再查同法第4條第4項,前開借調以借調至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職務者為限。且該隊進入高中聯賽8強,基於教練日後肩負延攬本校優秀選手,於該賽事亦可協助發掘潛力選手,校長於適法及校務發展前提下,批示核可在案。七、 指陳教師申請擔任中央訪視委員公文經批核同意,請假單副校長也決行,後來校長否決並遭記曠職處分:投訴人擔任訪查委員時,本校副校長於 108 年 8 月 14 日曾批示「若訪視時程與校內重要活動重複,仍應以校內活動優先」;又 108 年 8 月 19 日,投訴人即送出臺中市年度基訓站訪視公假申請單,校長於 108 年 8 月 28 日即批示「9/4 為學校重要集會,以出席學校活動為優先,其他日期同意公假」,故投訴人於擔任訪查委員時即理應知悉,擔任訪查委員仍應以學校重要活動為優先,且最慢於 108 年 8 月 28 日亦應知悉,108 年 9 月 4 日為學校重要集會,理應參加,校方立場並不准許當日另外進行訪查活動。然投訴人仍執意於 108 年 9 月 4 日進行訪查活動,本校休閒運動學系另於 108 年 8 月 26 日簽文請示教師擬於 108 年 9 月 4 日公假前往明德高中擔任教育部體育署「108 學年度學校體育統計訪查委員」進行訪查工作,本校校長於 108 年 9月 3 日批示「不同意」。投訴人原擬於 108 年 9 月 4 日請公假已兩次被拒,且亦應知悉是因當日為學校重要活動之故,而非擔任訪查委員不宜請公假,惟投訴人仍執意請假,故於 108 年9 月 3 日提出事假請假單,系所主管於 108 年 9 月 6 日簽核後,於 108 年 9 月 9 日送達人事室並呈送校長核示,校長於 108 年 9 月 9 日不予同意,公文流程時間上並無延遲。且雖為請假日後批示,然此係因投訴人於請假前一日知悉公假不准後仍執意改以事假請假,又「請假」並非僅「假單投擲」單一步驟,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由此可見「請假」步驟包含申請、簽送各相關單位批示意見、學校核准等步驟,投訴人於時間緊迫下仍僅「擲送假單」至系所主管,無親持、追蹤後續步驟,與普通件公文書呈送方式無異,無法掌握時效係陳訴人怠忽自我權益,而非可歸責於本校。此部分程序並無違背教師請假規則或其他規定之處。另投訴人主張事假請假單經代理人副校長核示同意後即應生效,然實因副校長原批准後認為不妥故未發佈,而塗銷原批示改請校長批示,在校長批示之前,請假程序尚未完成,應依校長最後批示為準。投訴人所謂「會議當天有與投訴人情況雷同之同事北上擔任體育署會議卻獲校長同意公假者…」,經查當日,本校有教師參與教育部體育署「研商本署補助體育團體辦理國際賽事是否可結合 MOESPORTS 轉播事宜」會議,然此與投訴人擔任訪視委員進行訪視,有極大差別。蓋前揭教育部體育署會議,係由主辦單位邀請多位與會者開會,時間上非與會者可得決定,難以調整;然投訴人擔任訪查委員,因其為單一委員,被訪查對象一般均配合訪查委員時間,尚無難以調整時間之情狀,如與投訴人相同擔任「108 年基層訓練站及各級棒球隊」訪視委員之教師即調整訪視日期以配合本校活動。故兩者並無雷同之處,請假事由亦不相同,本校之處理,當無違反平等原則之處。另當日亦有老師曾以事假請假,亦因校長不予同意,而配合到會。投訴人就本案已分別向本校提起申訴及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本校已於 109 年4 月 13 日以臺體人字第 1090002732 號通知教師,將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依規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答辯書在案。就以上說明可知,無論投訴者或採訪者,就關鍵核心問題或張冠李戴,或未盡詳細查證之責,即為爆料或報導,在電訪過程校長亦請求媒體應審慎求證再行報導(均有錄音可證),且刊登內容多有校內行政文書,就其爆料及報導損害本校權益部分,本校將與法律顧問諮詢,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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