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公司
」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法院重判前首相納吉!一馬醜聞再添15年刑期
馬來西亞法院於26日ㄒ宣判,因非法盜用國家基金「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簡稱「一馬公司」)數十億美元,而入獄的前首相納吉(Najib Razak)在全部25項指控中被判有罪,另加判15年徒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裁定,72歲的納吉在4項濫用職權與21項洗錢罪名中,均扮演了直接且關鍵的角色。判決指出,約23億令吉的資金透過其個人銀行帳戶流動,與其在執政期間濫用權力、掏空主權財富基金之間,存在清楚而可追溯的因果關係。審理本案並宣判的法官塞克拉(Collin Lawrence Sequerah)表示,量刑時已全面考量公共利益、嚇阻效果,以及被告的從政背景與公共服務年資。依判決內容,納吉在濫用職權部分,每項判處15年徒刑;洗錢部分,每項判處5年徒刑,所有刑期同時執行。此外,法院另對其處以114億令吉罰金,若無法繳清,將額外入獄10年,並命其歸還20.8億令吉洗錢所得,否則還可能再面臨最長2年的監禁。目前正在加影監獄(Kajang Prison)服刑的納吉,因另1宗涉及1MDB前子公司案件而獲減刑至6年,且已服刑過半。依法院裁定,新的刑期將在完成現有刑期後才開始計算。透過律師阿卜杜拉(Muhammad Shafee Abdullah),納吉已表明將提出上訴,並聲稱此舉並非逃避責任,而是捍衛法治與憲政秩序。在長達7年的審理過程中,辯方始終主張相關資金為來自沙烏地阿拉伯的合法政治捐款,並指納吉遭在逃金融人士劉特佐(Low Taek Jho,Jho Low)欺騙。然而,法院明確指出,證據顯示2人之間存在緊密而持續的合作關係,劉特佐實際上在1MDB的運作中,充當納吉的代理人或中介。法官更直言,納吉布試圖切割與劉特佐的說法,在大量證據面前顯得蒼白無力,其未舉報行為等同於默許。判決亦回顧納吉的政治生涯。他出身顯赫,為馬來西亞第2任首相敦拉薩克(Abdul Razak Hussein)之子,23歲即踏入國會,歷任副部長、州首長與國防部長,並於2009年成為首相。法院指出,正因其豐富的政治與行政經驗,更不可能對相關不法行為一無所知。1MDB醜聞自2015年爆發以來,已被美國調查人員估計涉及超過45億美元的資金遭挪用,部分款項流向紐約與洛杉磯的豪宅、超級遊艇與世界級藝術品,甚至被用來資助電影《華爾街之狼》(The Wolf of Wall Street)。在國際追查下,相關資產陸續被查扣或返還,馬來西亞政府也透過與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等金融機構和解,追回超過200億令吉。這起案件不僅終結了「國民陣線」(Barisan Nasional)長達60年的執政,也深刻改變馬來西亞的政治版圖。對許多民眾而言,1MDB不只是貪腐案件,更象徵在生活成本上升之際,權力菁英與一般人民之間日益擴大的落差。儘管納吉布去年曾公開為醜聞道歉,並否認直接責任,但隨著司法判決接連落定,這位馬來西亞史上首位入獄的前首相,已難再與1MDB醜聞切割。
大馬前首相最終上訴失敗「入獄12年」 納吉:去度假
深陷「一馬公司(1MDB)」貪污醜聞的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Najib Razak)在位期間濫用職權,非法盜用大筆資金,昨(23)日提出的終極上訴失敗,被聯邦法院判挪用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馬幣4200萬(新台幣約2.9億)資金罪名成立,即日入獄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罰款馬幣2億1000萬(新台幣約14億),則需要被監禁5年取代。納吉被判罪名成立中,3項刑事失信罪判刑監禁10年、濫權罪判刑監禁12年兼罰款馬幣2億1000萬、3項洗錢罪判刑監禁10年。然而此前高等法院准許納吉的監禁刑罰可同時執行,因此他只需服刑12年,甚至批准他能暫緩執行刑罰,以待上訴。聯邦法院為大馬最高的法院,也是最終能上訴的法院,2021年上訴法院駁回納吉的上訴,並促使他在聯邦法院行使此案最後的追索權。此次由5位法官組成的小組,一致認為納吉的上訴沒有任何依據,因此被控的7項罪名皆成立,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Maimun Tuan Ma)表示,「我們認為定罪和判刑是合理的。」納吉為大馬第6任首相,如今是大馬首位因刑事罪被判入獄的前首相,在位期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1MDB是國家基金,納吉將馬幣4200萬從1MDB的前子公司SRC轉移到他的個人銀行帳戶。納吉從首相職位下任後就一直處於保釋期間,直至如今被判罪名成立需要入獄,他仍將自己描述為政治迫害者,此次最終上訴失敗被判刑,納吉在法院依舊保持笑容,且表示「他要去度假了」,庭審開庭前他在家中準備一封信給家人,這封信在今(23)日被公開在納吉個人臉書帳號,信中寫道「我的歲月一直致力於人民,公共服務和政治,我選擇並作出犧牲,到目前為止,這就是我所能做的,在來世的法庭等待正義和判決」。
大馬前首相涉貪 七重罪均成立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Najib Razak)遭控濫權、刑事失信、洗錢等罪、共計七項罪名,稍早時間,吉隆坡高等法院裁定七項罪名均皆成立,而每項罪名可判監禁15至20年。根據國外媒體《美聯社》報導指出,67歲的納吉在2009年時,以拚經濟、投資與建設國家為由,創立了「一馬公司」與「SRC國際」(SRC International)兩公司,但他卻涉嫌於挪用、私吞資金4200萬令吉(折合新台幣約3億元)之外,他的帳戶從2011年至2014年間,有超過7億美金流入。但他自從2018年大選倒台後,也跟著面臨42項濫權、洗錢與失信的控訴。其中法院優先審理涉嫌挪用SRC公司4200萬令吉、3項貪污以及3項洗錢等罪狀,共計七項罪名,納吉也是馬來西亞第一位被起訴的領導人。納吉在2018年被帶上吉隆坡法庭面對七項控訴,今年4月3日正式在吉隆坡高等法院審理,歷經近兩個月的審訊過程中,共傳召了57名證人出庭,但納吉始終否認指控。後來吉隆坡法庭宣判,基於納吉無法提出合理解釋,1項濫權、3項貪汙與3項洗錢罪名均成立;每項罪名可判監禁15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