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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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25年未槍決!黃春棋、陳憶隆獲非常上訴「暫時免死」
犯下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擄人勒贖撕票案,而被判死的黃春棋與陳憶隆,是目前關押時間最久的死囚。2人因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而獲得轉機。該判決認定他們當年所涉的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因此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已依據判決意旨,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依規定,案件進入非常上訴程序後,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使得2人等同取得「暫時免死」的保護。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法律界人士指出,檢察總長基於憲法法庭判決而提起非常上訴,並不意味著黃、陳2人將免於再次被判處死刑。憲法法庭已明確說明,死刑仍可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因此若案件重新審理後,法院認定2人所犯屬於最嚴重罪行,依然可能再度判處死刑。然而,依照法務部最近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槍下留人」的條件變得更嚴格。規定顯示,若死囚案件已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法務部即不得執行死刑。也因此,黃春棋與陳憶隆目前得以暫時躲過執行。本案源於民國84年。檢方指控,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後於泰國死亡)與徐自強,共同擄走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並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後棄屍,還向受害者家屬勒索7000萬元。黃春棋被捕後指稱徐自強與陳憶隆是共犯,3人因此遭起訴並求處死刑。最高法院於89年4月27日將徐自強、黃春棋與陳憶隆3人判處死刑定讞。其後,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5度提起非常上訴,並於2015年9月1日的更九審中判決無罪,最終最高法院在3年前維持更九審判決,認定黃春棋與陳憶隆指控徐的供詞前後矛盾、違反常理,依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確定。至於陳憶隆與黃春棋,則在確定死刑後長達25年間始終未被執行,成為關押最久的死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死刑本身在特定條件下合憲,但88年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將「意圖勒贖而擄人並故意殺害被害人」限定為唯一死刑,不符憲法的罪責相當原則與生命權保障,因此屬違憲。依此,死刑須限制於「最嚴重的罪行」,且須具備嚴格的憲法程序保障。基於此一判決,黃春棋與陳憶隆得以向最高檢請求非常上訴。最高檢在多次研議法律意見後,檢察總長邢泰釗已正式替2人提出非常上訴。事實上,自徐自強獲改判無罪後,黃、陳2人多年來透過廢死團體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希望能翻案逃過死刑,但高院認為2人的主張不符再審所需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並指出他們應改採非常上訴途徑,因此多次駁回聲請。2人之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也均遭駁回確定。
「關最久」死刑犯聲請再審 求傳「逝世法醫」釐清又遭駁回
因擄人勒贖且共同殺人遭判死定讞的陳憶隆,2000年遭判死刑定讞後,至今未槍決,他多次聲請再審被駁回後,去年又向法官聲請再審,請求傳喚當年鑑定的楊日松法醫,釐清死者屍體是遭火焚燒或硫酸所造成,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非新事實與新證據,裁定駁回再審。可抗告。檢方指控,1995年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在泰國死亡),擄走黃春樹後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獲報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3天後警方宣布破案,黃和陳一審被判死刑,隔年徐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後,也被判處死刑。2000年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死刑判決,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不過,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提起5次非常上訴,2016年更九審認為,黃、陳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檢方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52歲的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原判決認定黃春棋與他對死者屍身潑灑硫酸,這是採用楊日松法醫出具之鑑定書為證據,但當時的刑事警察局函文內容記載死者「死者並無強酸(如鹽酸、硫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原判決所認犯罪事實與原判決所採鑑定不相適合已至為明確,亦已影響本案事實之認定。高院認定,陳男聲請再審並非新事實及新證據,聲請傳訊原判決業已審酌驗斷書之出具法醫楊日松也無必要,他的再審聲請理由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纏訟逾25年 職訓局前國會聯絡人涉收賄25萬 更九審判無罪
男子梁鴻達在1995年擔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受外勞仲介業者25萬5000元賄款,讓案件能經勞委會職訓局儘速辦理,案經最高法院9次撤銷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認為罪證不足,將梁男改判無罪。此外,檢方起訴梁鴻達的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關於圖利未遂犯,但該法2000年11月9日已經刪除,此部分免訴。檢不服可上訴。本案高院更八審認定,梁鴻達擔任國會聯絡人依行政慣例,其得以民意代表關於申請外勞案件請託儘快處理事務的名義,向職訓局承辦人員了解進度,並要求相關承辦人員依例趕辦,而相關之承辦人均會配合,依將梁男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