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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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藍領移工退休無保障 監察院促勞動部通盤檢討
監察院今(19)日指出,我國自民國94年起實施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是許多勞工的重要保障;但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民國95年(2006)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有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50萬名在臺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臺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18)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移工退休金案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原勞委會民國95年12月15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另就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勞動部應會同國發會研商,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及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在兼顧國家總體發展下,審慎通盤檢討。調查報告指出,原勞委會於民國95年發布的令釋,是當時考量藍領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年,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雇主無須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不過,這紙令釋發布已超過18年,目前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且經申請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更無工作年限限制,已有成就退休條件之可能。又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王美玉與王幼玲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際公約積極推動消除就業與職業上的歧視,保障每個人不因種族、性別、宗教等背景而受限於就業機會,強調應給予跨國移工平等待遇與免於歧視的權利,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與時俱進,且現今也納入攬才、留才及移民政策的考量;勞退新制涉及稅賦減免、國庫補助等多項政策,是我國整體人才政策的重要一環。因此,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與家務幫傭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認為勞動部允應會同國發會研商。研議時,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以及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並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國家整體發展,審慎全面檢討相關政策。
領陸定居證「台灣身分」遭陸委會廢止! 台籍教師張立齊嘆:大陸比台灣更民主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昨(5)日公布,在中國的台籍教師張立齊,因在2024年領用大陸定居證,已廢止他的「台灣身分」。對此,張立齊感嘆,他們全家都是出生在台灣的本省人,如今陸委會已成為壓迫人民的打手,「大陸比台灣更民主,至少不會看到大陸殘害自己人」。梁文傑昨日主持陸委會例行記者會,表示先前陸委會令釋指出,若台灣民眾申請持有中共定居證,違反兩岸條例規定,必須除去台灣的身分。而原台灣民眾張立齊,於民國113年(2024年)1月1日自廈門市公安局取得「定居證」,經過確認,已廢止其「台灣身分」,包括台灣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均遭註銷,未來他若要來台灣,必須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入境許可,經過同意才可入境。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在台戶籍;國人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都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陸委會也在4月16日的令釋中解釋,「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若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據悉,張立齊在福建華僑大學從事研究工作,並參與創辦「兩岸同舟」微信公眾浩,他在2022年落戶廈門,與友人合作成立2家公司,最後在2024年1月1日自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取得「定居證」。對此,張立齊在《今日頭條》上傳影片回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明確規定指出,持有大陸定居證應除去台灣戶籍,稱「這是民進黨為了一己之私的綠色恐怖獨裁行徑,不顧在陸同胞發展的權利,用以恐嚇包括他在內的台胞,試圖破壞兩岸關係割裂兩岸人民」。張立齊直言,陸委會非法濫權,行政部門隨便解釋法令,根本不必經過民意機構修法,隨便就宣布一群人觸法,更取消了台灣人民合法台灣身分,「民進黨良心被狗吃掉了?」張立齊強調,他們全家都是出生在台灣的本省人,奉勸台灣行政部門應該遵守法律,不該欺凌台灣善良老百姓,「陸委會已經成為壓迫人民的打手……大陸比台灣更民主,至少不會看到大陸殘害自己人」。
「在陸設籍」將喪失台灣身分 陸委會令釋:含持有中國身分證、定居證
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根據兩岸條例規範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倘若民眾在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而所謂「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陸委會16日發出令釋,核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令釋中提到,考量中共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因此,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一辭,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令釋中也強調,此舉是為了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
5月報稅季來了! 扶養成年子女「3情況」可報扶養節稅
5月報稅季將至,請注意民法已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避免申報錯誤,而家有子女應選擇自行申報綜所稅或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財政部國稅局建議,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國稅局說明,子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選擇自行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民眾可先後依「年齡」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步驟判斷就不會報錯,而且即便子女滿18歲,只要符合3大條件,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選擇單獨所得稅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合併申報。18歲申報綜合所得稅認定原則。(圖/財政部)該局表示,有關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民眾常把待業中、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成「無謀生能力」態樣,容有補充說明必要。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釋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銀行入列 「大到不能倒」銀行添第6家
「大到不能倒」的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名單新增一家第一銀行。金管會24日宣布第二波系統性重要銀行,2019年第一波系統性銀行名單有五家,包括:中信銀、國泰世華、台北富邦、兆豐及合庫,今日宣布新增指定一銀為第六家系統性重要銀行。金管會指出,為確保銀行體系健全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並強化我國具系統重要性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以降低其如發生經營風險對金融體系之衝擊,金管會前已邀請中央銀行、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組成工作小組,完成D-SIBs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於2019年12月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訂定「系統性重要銀行篩選標準及實施要求」之令。金管會指出,依上開管理辦法及令釋規定,經指定為D-SIBs者,應自被指定之日次年起,分4年平均提列2%額外法定資本要求及2%內部管理資本要求,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及每年辦理並通過2年期之壓力測試。其中有關提列2%內部管理資本要求及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等2項強化措施,因應疫情發展及參考國際作法,金管會於2020年7月2日發布補充規定予以延後1年實施。金管會表示,D-SIBs在金融市場係具有領導性地位之銀行,期待5家D-SIBs及本次新增之第一商業銀行能為金融穩定承擔更多責任與使命,在業務面、行為面、公司治理面能全面帶動提升金融業經營之穩定及健全。金管會秉持我國資本適足性規範持續與國際接軌並因應我國實務發展之原則下,在提升我國D-SIBs之損失吸收能力後,對於強化我國金融穩定應有相當之助益。
報稅確定可延到6月底!財政部今天公告受疫情影響各類申報展延期限
財政部今(5)日公告受到疫情影響,延長109年3~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下為符合者條件及各類展延期。由於4月即將徵牌照稅、5月綜所稅、營收稅以及房屋稅等,受影響企業或遭到、減薪及無薪假的民眾,可申請分期繳納不計息、緩繳方式。若是因居家隔離、隔離治療、集中檢疫無法完成繳納的部分,可以附上隔離證明,最長可延期1個月繳稅。適用對象(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各類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應檢附證明文件為公告適用對象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財政部表示,地方稅部分將於今年3月9日發布令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各該稅款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6月1日及6月30日,應檢附證明文件與國稅相同。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對於上開公告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案件及核定補徵案件,納稅義務人仍有可能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民眾可點入「財政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網站,提供即時資訊,並設有專人洽詢窗口,供各界參考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科長胡仕賢02-2322-8118綜合所得稅:科長王俊龍02-2322-8122營業稅:科長劉品妏02-2322-8133使用牌照稅:科長謝富琪02-2322-8148房屋稅:科長江雅玲02-2322-8259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科長蔡孟洙02-2322-8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