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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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得安心」與「買得起」同樣重要 市場罕見!「圓富ONE」價金返還 付款0風險
隨購屋門檻持續攀升,消費者對「買得安心」的需求,早已與「買得起」同樣重要,尤其預售屋雖有付款相較成屋輕鬆的優勢,卻也相對考驗建商自身品牌實力與資金調度能力的展現。其中,座落三重忠孝橋畔的【圓富 ONE】選擇以市場上最具保障的價金返還機制作為履約保證,為購屋族築起一道「付款 0 風險」的防線。「價金返還」機制被視為預售屋五大履保中的「頂規防護罩」,圓富 ONE 的準屋主在簽約付款時,購屋款項將存入第三方金融機構專戶,而建商必須在建案完工並完成產權移轉後,才能領取這筆款項。換句話說,萬一建商未能如期完工,甚至出現財務危機,消費者依然可以全額取回已支付的金額,完全不必擔心血汗錢付諸流水。忠孝特區。(圖片提供/圓富建設)“早鳥價格 晚鳥保障” 圓富建設:財務穩健才敢承諾「這等於建商得先掏出數億自有資金!」業界人士直指,「價金返還」之所以罕見,關鍵在於建商需完全承擔興建期間的資金壓力─從開工到領取使用執照的數年間,建商無法動用消費者支付的購屋款,必須以自有資金或融貸支應所有營建成本。圓富建設強調,在高房價時代,購屋族的每一分積蓄都是多年努力累積的成果:「因此我們選擇給出最安全的承諾。」(圖片提供/圓富建設)【圓富 ONE】以「價金返還」機制創造獨特優勢:消費者以「預售屋輕鬆付款模式」購屋,卻享有「等同先建後售」的資金保障。輕門檻、低風險,入主三重「忠孝橋特區」,同時也預約「台北雙星」兌現在即的增值潛力。圓富ONE透視。(圖片提供/圓富建設)「忠孝橋特區.圓富 ONE」21-34 坪 盛大公開【貴賓專線】02-2970-5988【接待會館】三重區大同南路 168 號【了解更多】https://wowpan.com.tw/yfone/【線上諮詢】https://lin.ee/Pshm8VK【行銷企劃】華磐地產
借名登記「因非法定名義人無須繳稅?」 法界提醒多留心免遭國稅局罰款
根據律師執業個人觀察,許多客戶偏好使用借名登記規劃資產,所以借名登記相關的權益及稅負問題越發重要,借名登記依照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可能會涉及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問題。首先,依照國稅局認定,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兄與乙弟各出資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在乙弟(出名人)名下,嗣後甲兄與乙弟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借名人)獲取售地款。針對這筆售地款,國稅局認為,甲兄(借名人)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註1】或許有人會問:個人出售土地不是免稅嗎?但是須注意,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只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而借名人(甲兄)不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依照現行多數實務上看法,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因此,借名人(甲兄)僅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出名人,乙弟)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換言之,當出名人(乙弟)出售土地取得價金,屬於債權買賣行為,當出名人(乙弟)將價金返還給借名人(甲兄)時,借名人(甲兄)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更進一步說明,可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 ,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而不動產借名行為是因為出售土地移轉登記移轉所有權的行為,故屬出售債權而非出售土地,所以沒有免課所得稅的適用。其次,借名登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借名登記原因關係終止後,而請求移轉借名土地給實際所有權人時,應向請求登記移轉之土地實際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當借名人 (甲兄)終止借名關係時,出名人(乙弟)即負有返還所有權之義務,此時,甲兄要取回「借名登記」的土地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借名登記也可能涉及遺產稅的問題,假設借名人 (甲兄)過世,因甲兄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出名人(乙弟)名下,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該土地屬於甲兄財產,甲兄的繼承人必須把該筆借名登記的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註2】因此,借名登記因為不是法定名義人不用繳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或者千萬不要用投機方法,藉由借名登記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若有需要仍應找專業律師討論才是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方法。【註1】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註2】須特別注意的是,此時甲兄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人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圍堵爛尾樓3/低自備款建商周轉風險高 常見信託「這情況」錢領光光
行庫圍堵爛尾樓祭出5大禁令,被建商吐嘈都是「現在進行式」,然而,為何看似都有管制,現在建商盤售、跑路仍時有耳聞?CTWANT找到建商帶大家了解建案的金流控管,「其實,消費者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火牆,還是端看契約怎麼簽及履保是哪一種。」鑫建築執行長許峻豪以工程總額為10億元的預售建案為例,假設建融可貸6億元,建商要準備4億元資金及支付動用建融的利息。如果預售熱銷,預收款達10億元,興建過程中,建商完全不動用到自有資金,靠預收款就能支付營建費用;如果銷售預收款達4億元,建商只剩下建融利息的部分要準備;如果預售狀況不好或是採低自備款,預收款只有2億元,代表建商要準備2億元自有資金加上建融利息費用,過程中若碰到營建成本增加或超過預算,建商還要再自掏腰包,一旦自有資金沒有掌控到位,就可能周轉不靈。目前常見「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的請款流程,購屋人將工程款匯到信託帳戶,銀行人員、建經公司會至工地現場拍照確認是否已達本期付款的工程進度,工程確實做到哪,錢就請到哪,但請款也是銀行直接撥款給營造廠,建商不會經手,「建商要拿到錢已經是等客戶對保完成後的事,那時候才是真正有收益,這就是信託機制的安全性。」許峻豪說。不少專家學者都提出警訊,除了地方政府嚴格稽查銷售狀況、合約內容之外,中央也應該針對「預售履保」制度盡速修改。(圖/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提供)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雖然專款專用避免建商將資金挪用到其他地方,但可能因前期支出都可由專戶中支出,像是砸重金蓋豪華接待中心以及宣傳廣告費,掌控不當即可能造成後期工程款不足,建商跑路後,除了會面臨專戶資金短少的困境,還有債權人順位的問題,不一定能拿回付出款項。除了上述2種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外,還有「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及「價金返還信託」,預售案從上述5項中擇一辦理即可。東龍不動產董事長王棟隆解釋,「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沒有信託和履約專戶,款項是直接匯到建商帳戶,建商若倒閉,則由連帶保證的同業或公會扛起後續續建責任;「價金返還信託」則是將所有消費者繳款都存進專戶,直到完工交屋,建商才能請款,萬一建商倒閉,款項100%可退還消費者。「目前僅價金返還信託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建商而言,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業界幾乎無人採用。」王棟隆說,因為這等同建商須自籌更多營建成本,尤其目前銀行收緊銀根,幾乎不可能有建商會採取對自我營運不利的模式進行信託。不動產開發信託可用在「建案的貸款」、「開發支出」等雜項,可請款的名目較多,仍有可能讓建商使用各種名目將資金掏空。示意圖。(圖/業者提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建商以營利為導向,並無不法,重點在於有能力制定政策的政府,如何完善制度。政大地政系主任孫振義向政府提出5點改善建議:1.根據建商資本額與資歷設定預售門檻或比例。2.履保制度改善、同業保證加嚴。3.以先建後售為原則,預售為例外,例如只有都市更新案,及政府主導的開發案才可以預售。4.政府視市場風險可斟酌一定期限內放寬預售比例。5.政府應提供相對應的救濟措施。孫振義認為,現行預售、履約制度仍有漏洞,尤其這幾年不少因小規模開發案臨時組成的小(新)建設開發團隊,面對市場變數仍有不足以因應的疑慮,在現今市場變動風險下,政府應對預售屋交易安全加速檢討腳步,提出更完整的履約保障機制,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