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國賠
」
警臨檢遭開車撞 情急下擊斃女乘客判免國賠
新北市警新莊分局潘姓警員,2021年執行臨檢時,林姓女駕駛開車載林姓女友人行經當地,因擔心車內毒品遭查獲竟開車衝撞員警,潘員情急下連開2槍制止,卻意外擊斃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刑事部分潘獲不起訴處分,死者家屬另提國家賠償訴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潘開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20日維持一審認定,判決新北市府、新北市警察局及新莊分局免賠。可上訴。林姓死者家屬提告主張,潘員當時趴在汽車引擎蓋上朝前方射擊,擊中副駕駛座的女兒,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法侵害其女兒生命權,請求新北市府給付精神慰撫金250萬元,且女兒有扶養義務,請求新北市警局及新莊分局連帶賠償扶養費損害163萬3447元及精神慰撫金25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敗訴後,死者家屬不服提出上訴,高院認為,潘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查知林所駕車輛的車主經發布通緝,因此命林停車受檢,林拒不停車,還前後衝撞試圖逃離,衝撞過程損及周遭車輛,並撞擊潘員受傷,致潘生命、身體遭受強暴,周遭警察人員及人車也有受危害之虞,潘可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潘在林駕車衝撞過程中,為阻止她離開及防止危害,在相隔1.08秒的短時間內,連續射擊2槍,且都是用俯角射中該車,經彈道模擬重建可認射擊目標為汽車引擎室,觀察潘開槍行為,目的在於停止逃逸車輛,沒有傷人致命意圖。高院認為,潘在生命、身體受有危害的急迫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在場人等的生命、身體安全,制止林駕車衝撞,連續擊發2槍,開槍行為沒有逾越必要程度,新北市政府等機關不必賠償。
二審逆轉!閃光黃燈遭控影響路權判斷? 北市交通工程處「獲免國賠」
2016年間林姓及陳姓民眾騎機車與魯姓民眾發生車禍,2人受傷,事後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閃光黃燈影響路權判斷, 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北市交工處須賠償34萬8203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改認定交工處沒有疏失,逆轉改判免賠確定。林姓民眾在2016年11月19日騎乘機車後載陳姓民眾,在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一處路口與魯姓民眾發生車禍,林、陳都受傷,2人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在巷弄裝設原本應設置在幹線道的閃光黃燈,影響林對優先路權的判斷,須負國賠責任。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北市交工處須賠償林、陳28萬7018元及6萬1185元,上訴後,高院二審改認定,北市交通工程處在支線道設置警示燈光,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應設置在幹線道的閃光黃燈,不管形狀、大小、外觀以及燈頭組件,都有明顯的不同,一般用路人不至於產生混淆。高院認為,魯姓民眾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的肇事責任鑑定機關,雖然認為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警示燈為閃光黃燈,因此混淆林的路權判斷,應該分擔肇事責任。但北市交通工程處並非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參與鑑定程序,鑑定機關未經參酌北市交通工程處的說明及資料,就作成鑑定意見,會有不周延的地方,不能採用為判決林及陳勝訴的依據,逆轉改判北市交工處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