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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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客骨折申請理賠遭拒 許淑華驚見免賠條款怒批北市府保意外險白搭
台北市議員許淑華今(12)日表示,北市光2025年至今就有5起市屬游泳池意外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細看原來是「免責條款」惹的禍,這樣根本難稱有保障,呼籲北市府與保險公司重新議定契約。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圖)認為市府原先與保險公司就公共意外議約的少部分理賠條件太誇張,根本難以施行。(圖/CTWant攝影組)台北市政府體育局為了保障民眾在使用體育場館的安全,在2025年2月起陸續在79處體育局管轄的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若在市屬場館內發生意外,又符合相關要件者能獲得理賠,比方台北田徑場、台北體育館、河濱公園、運動公園、多處橋下運動場等,也包含了4座游泳池,前3座是新生公園、木柵公園、碧湖公園各自附設的游泳池,第4座則是七虎游泳池。有「紅館」之稱的台北體育場也在市府體育局投保的公共保險範疇。(圖/報系資料照)但意外事故理賠門檻不低,必須與場館的經營行為、建築物或其附屬設施有關,若是使用者自己心臟病突發等意外問題也不理賠。而細看理賠規模,以「意外事故」來講,每人最高可領到新台幣3,000萬元;另以「財物損失」來講,則是每人最高300萬元理賠。許淑華對此指出,從2月投保至今,目前共發生了7件申請理賠案,其中5件發生在游泳池,但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有一位7月6日在游泳池內因步道高低落差而滑倒骨折的苦主就悲鳴,直指醫療費用夯不啷噹超過11.1萬元,至今沒有音訊,痛批保險保障「看得到、用不到」是徒留具文。許淑華接獲陳情,細看市府與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文後直搖頭,因為游泳池竟有「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第12點中講到「所有、使用或管理游泳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居然被排除,也就是「游泳池場館保單不管游泳池池子內發生的意外問題」,她批評台北市府簽約簽了個「冤大頭」,根本白搭。台北市政府體育局長游竹萍對此坦言保單有問題,目前已經取消爭議條款,合約也重新簽訂,然而過去發生的意外理賠部分該如何認定與賠付,正在與保險公司積極協商中。
泰山與街口爭議尚未確定 已成為一堂鮮活的公司治理教材
老牌食品廠泰山公司,近年在家族內鬥與外部收購的激戰中,掀起市場震撼。前董事長被指控未經合法董事會決議,擅自以 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街口金科)。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成空?從泰山食品案例看公司治理與法律風險。(註:以下依公開判決撰寫;案件仍可上訴,最終結果以確定裁判為準。)新經營團隊上任後,認為該投資案程序違法,包括:審計委員會僅一人出席、會議不具合議性;未依規定提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臨時追加議程,資訊揭露不全。以上述理由,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全案未確定): 董事會決議程序違法、交易無效。更令人錯愕的是:法院向台新銀行調查資金流向時發現:五個帳戶餘額幾乎歸零。龐大投資金流的下落,牽出背信、掏空與洗錢疑慮,成為一堂公司治理警示課。爭點一覽:投資案決議皆被認為無效本案發生於泰山公司經營權未明之際,董事會先後通過三項重大投資案:處分全家公司持股約 80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6號);投資街口金融科技股權 36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0號);增建包裝水廠 9.27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0號)。法院認定:程序瑕疵重大,相關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決議均屬無效(可上訴)。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三大警訊程序治理失靈: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流於形式,要謹慎對待法院指出,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召開程序未符合法定形式。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未於7日前通知董事與監察人,即T–7送達會議通知與完整資料予董事與監察人;以續行會議名義臨時召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辭職後,未重新推選主席即行開會,且僅一名獨董出席,不具備會議形式,自不能召開會議作成決議。這並不只是公司內部行政流程(SOP)疏漏,恰恰反映公司內部治理文化的鬆散、遵法意識薄弱。程序正義是公司決策正當性的根基,缺程序即缺合規,缺合規即無正當性。法院也因此認為決議未合法成立,自不得作為交易依據。資訊治理不透明:在全家股權出售案中,法院認為時任董事長明知已有高意願買家與交易條件,卻於會中刻意淡化事實、營造交易困難的印象,使其他董事在不充分資訊下進行表決。實質導致公司治理遭侵害、進而失能之情形。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其核心職能在於判斷與監督;然而當資訊被單一高層壟斷、延遲或過濾時,董事將無法履行其注意義務,決策過程形同被操控。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2、3項之規定,董事應有知情權與注意義務,惟若資訊封閉、議程突襲、資料不透明,會造成決策「形式合法、實質失真」,破壞公司治理的核心價值。資訊透明度,正是公司治理的命脈。若董事無法掌握完整、即時、對等的資訊,監督機制將名存實亡,最終導致決策偏差與信任崩壞。公司內部權責治理之劃分不明:代表權不等於決策權依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董事長雖得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契約,但其行為仍須以董事會授權與決議程序為前提。若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或逾越授權範圍,即屬越權行為,交易可能因此無效或構成無權代理。商務實務中,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執行特定事項,目的是在兼顧彈性與治理原則,允許即時決策,但前提是授權要「具體、明確、有時效」。常見授權通常會具備三項特徵:(1)授權有明確範圍(Scope):董事會授權範圍不得籠統或空泛,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相關事宜」即屬不當。(2)授權有具體目的(Purpose):須為執行公司特定政策或特定決議之需要,如確定發行新股、減資、併購的基準日,或簽署已決議交易的執行文件。(3)授權有時效限制(Duration):董事會授權應於一定期間內有效,並應在期限屆滿後重新確認或報告執行情形。綜上,董事會透過授權制度應兼顧效率與監督,董事長雖可執行授權業務,但董事會仍保有最終責任。代表權不等於決策權,授權不是放權,而是制度化的責任分工。本案顯示,泰山公司內部授權制度形同虛設,董事長在權力鬆散的架構中,以「代表公司」之名簽署巨額投資案,卻無正式決議依據,造成治理失衡與法律風險並存。泰山案件啟示泰山與街口爭議尚未確定,但它已成為一堂鮮活的公司治理教材。這提醒所有公司企業與董事會:為達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並非以權力集中換取決策效率,而是以透明、制衡與授權明確來確保決策正當性。董事會應建立清晰的授權矩陣,清楚界定:哪些事項須經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哪些事項可授權董事長執行;授權範圍、目的、條件與報告機制為何。唯有如此,董事長的執行行為方能立基於合法決策基礎,確保公司行為符合法令與治理原則。反之,對於交易相對人的警示:交易相對人(如街口金科)是否完全無辜,尚待討論,但在金額龐大的投資案中,似乎應確認對方之董事會決議文件與授權層級是否合法,以免陷入程序爭議。應取得對方董事會決議及授權文件,避免捲入程序瑕疵之爭議。在創投與私募投資的實務中,律師通常建議:要求對方提供正式董事會決議影本與會議紀錄;確認簽署人具授權地位並留存證據;建立交易決策鏈文件清單,以備爭議時舉證。善意不是免責條款。企業合規與內部控制審查,是風險管理的基本功,而非形式程序。公司治理不是口號,而是企業資產與聲譽的防火牆。當程序鬆散、資訊不透明、權責不清,36億元的故事就可能重演。
嘉義校園霸凌4打1!道歉和解「未拋棄民事求償」 家長依法須連帶賠10萬
嘉義一所國中1名男學生指控遭4名男同學掐脖子、踹肚子、取貶抑綽號、揮擊生殖器涉性騷擾等霸凌行為,經學校調解道歉獲得原諒,但受害方提訴侵權損害賠償,法院學生及家長連帶賠償共約10萬元。法院表示,雙方調和協議書並未拋棄民事求償,受害方仍可提訴求償。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受害學生指控在2024年9月至今年2月間,在學校分別遭4名同學掐脖子、踹肚子、取綽號言語汙辱、撞生殖器涉性騷擾等霸凌行為,以致失眠、到精神科求醫、轉學,提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4名同學及家長連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等共約30萬元。法官審理,家長們表示,小孩子一起玩會打鬧,該名學生也會推來推去,同學互叫綽號,該名學生當下也沒不高興,且學校有調解過,有道歉,對方也說願意原諒,不解為何又提告賠償,要求賠償金額也過高。法官審理,4名男學生的霸凌行為已由少年法庭裁定均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顯示4名學生對受害學生確有傷害行為,雖然雙方由學校調解並道歉,但調解紀錄並無「放棄民事請求」或「免責條款」的內容,僅屬教育性輔導與道歉,不影響被害人後續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法官對掐頸、踹腹造成身體傷害等暴力行為的加害學生,判賠1萬2000元;用貶抑綽號稱呼導致心理創傷,判賠3萬4680元;違反身體自主造成身心傷害,判賠5萬610元;總計9萬7290元,家長依法須連帶賠償。全案可上訴。
劇毒「化骨水」奪命案!女子踩到氫氟酸猝死 背後真相更駭人
大陸浙江杭州發生一起罕見的化學品意外。一名52歲的涂姓女子,9月9日在餘杭區閒林街道一處拆遷後的空地散步時,不慎接觸到被遺棄的氫氟酸,送醫急救多日仍宣告不治,於9月14日凌晨身亡。事件曝光後,地方政府迅速通報,表示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生態環境部門完成現場無害化處置,街道也正全力推動善後工作。根據《紅星新聞》與《澎湃新聞》報導,涂女當時踩破裝有氫氟酸的容器,隨即感到不適,送醫時已出現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與電解質紊亂。主管醫師回憶,她到院時情況極差,幾乎失去搶救機會。院方強調,氫氟酸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化工原料,若接觸未能即刻處理,死亡率極高。氫氟酸俗稱「化骨水」,是氟化氫氣體的水溶液,無色透明、有刺激性氣味,腐蝕性極強,可侵蝕金屬、玻璃與含矽物質。專家指出,其氟離子能深入皮膚與肌肉組織,造成液化性壞死,並可能引發心律失常、抽搐、呼吸衰竭,嚴重時導致心臟驟停或多器官衰竭。估計僅攝入1.5克就可能立即致命。警方與環保部門第一時間介入,並在現場再次挖出兩瓶氫氟酸,已完成無害化處置。初步確認事發地為拆遷後閒置地塊,並非私人土地,平時居民會進入散步或種菜。目前,氫氟酸的來源仍在調查。然而人命無法挽回,這起悲劇進一步凸顯了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漏洞,至少引發三大疑問。一、氫氟酸為何會出現在公共區域?根據官方說法,女子是在餘杭區閒林街道的一處拆遷空地誤觸廢棄氫氟酸而中毒。氫氟酸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屬於急性毒性最高級別的化學品,理應有嚴格的存儲和無害化處置流程。然而,這類高危化學品卻能長期遺留在居民日常可進出的空地,令人質疑相關單位是否存在管理疏失。二、危險化學品為何能在網路平台直接販售?氫氟酸在工業領域用途廣泛,例如玻璃清洗、金屬酸洗、陶瓷處理與刻蝕加工等。記者調查發現,在多個電商平台輸入「氫氟酸溶液」等關鍵字,即可直接跳轉至販售頁面,部分商品銷量甚至超過4000筆,價格低至數十元人民幣。這顯示出線上交易缺乏有效監管,與法規要求的「嚴格管理」存在明顯落差。三、商家是否應審核買家資質?免責聲明是否有效?在部分商品頁面,商家僅提醒買家「戴手套」「避免皮膚接觸」,卻未要求配備專業防護措施,也未說明剩餘試劑的安全處理方式。更有賣家以「拍下默認具備化學常識」作為免責條款,形同推卸責任。缺乏買家資質審核,加上法律效力存疑的免責聲明,讓這些化學品的銷售與使用風險大幅增加。這起意外再次凸顯,危險化學品若管理不善,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專家呼籲,加強拆遷閒置區域巡查與封閉管理,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專家提醒,氫氟酸具有極強腐蝕性,接觸後可侵蝕皮膚與骨骼,嚴重時導致多重器官衰竭。(圖/翻攝自微博, 新京報)
5歲男童患「1型糖尿病」須終身服藥!保險公司竟拒賠 法院判了
大陸湖北省武漢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蔡晶晶近日收到一封當事人手寫的感謝信,不禁濕了眼眶。2023年,年僅5歲的小傑(化名)被確診為「1型糖尿病(胰島素依賴型)」,需終身依靠外源胰島素長期補充及額外藥物治療。「小傑滿月時,我們給他買了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父親準備好資料申請理賠,誰知保險公司認為小傑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重疾賠付標準,因此拒賠,雙方對簿公堂。《九派新聞》報導,法院經審理後發現,保險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包含了嚴重1型糖尿病,但合同對理賠條件明確要求需至少出現列出併發症的一個。小傑家人認為,該合同對賠付需滿足的附加條件條款的設定不合理。法庭請來的專家表示,從醫學上來說,合同附加的條款中併發症多見於糖尿病中老年患者,小傑尚年幼,部分症狀在該年齡段不一定有直接明顯的體現。從長遠來看,患者如積極治療,併發症出現的階段會延遲至數十年後,且可能不會出現嚴重併發症。法官表示,保險公司此舉屬於減輕或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而保險公司卻未對該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因此,該免責條款對小傑不發生效力。經過兩審終審,武漢中院認定,該理賠條款條件無效,判決保險公司向小傑支付保險金。
新北3水域遊憩業者違反消保法 勸導後已改善
新北市法制局保障消費者權益,在7月至8月暑假期間會同相關單位一起到貢寮龍洞灣、新店碧潭東岸等處安全性抽查宣導,發現「水世界潛水」、「52龍洞潛水中心」、「Ofucos潛水中心」等3家業者不符規範,經勸導後改善。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從事開放水域活動時,務必注意自身安全,並注意店家是否為合格店家。消保官於暑假期間,會同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觀旅局、消防局、經發局等單位,針對新北10家開放水域遊憩業者聯合稽查,以業者「是否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投保責任及傷害保險」、「免責條款」、「救生設備」及「收退費規定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等項目重點查核,查核結果大致符合。但消保官發現,「水世界潛水」、「52龍洞潛水中心」、「Ofucos潛水中心」等3家業者自行設定「免責條款」,聲稱若發生意外,因消費者已了解所有狀況需自行負責,但消保官認為這類免責聲明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無效,業者經過輔導後已改善。消保官也向業者要求,民眾進行開放水域活動時,應讓民眾全程穿著救生衣,以維護安全;另就「收退費規定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消費者預約潛水課程時業者多半會收取定金,經調查範圍約為500元至3000元,若因消費者個人原因取消時業者會沒收定金,為此消保官也與業者溝通,經協調後部分業者將沒收轉為下次消費金額。消保官提醒,民眾從事開放水域活動時,務必注意安全、全程穿著救生衣,若因患有疾病或有服用藥物、酒精時,請勿進行水上活動,並注意業者是否為合格店家。
「幼兒園狼師案」媒體可報導的標準 藍委:下會期訂尺度
北市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之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兒童,整起事件引發社會關注。一開始,北市府與媒體並未公布幼兒園名稱和加害者姓名,直到日前監察院發出新聞稿才知道。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表示,媒體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無法揭露相關資訊,導致仍有不知情的家長持續將自己的孩子送入幼兒,後面陸續再有多名兒童受害,為了把報導的標準訂清楚,將由立法院在下會期啟動修法。 羅廷瑋指出,依照現行《兒少權法》第69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也就是說所有你看得到的宣傳管道,都有義務保護這些資訊,四大類型兒童及少年的個人資訊」,其中包括遭受虐待、施用毒品、涉及親權事件及刑事案件等,唯一的例外是依法公佈的行政和司法文件。羅廷瑋表示,該條的立法意旨,是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例規定,強化對於少年保護個案之保密工作,避免造成兒童及少年之二度傷害,使受保護的兒少能夠在事件後順利地重返正常生活。羅廷瑋表示,現在衛福部出來說「法條沒有禁止報導幼兒園名稱及加害人資訊」,不太懂講這句話的意義在哪裡,因為「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要如何認定?衛福部沒說清楚,且雖然有免責條款,由機關召開外部審議委員會,審查該報導是否具「公益性」,但什麼是「公益性」?也沒有明確定義,就他目前所知,應該是很少有違反第69條之報導因具公益性而免除罰則的情況,那麼應該如何解決?這些衛福部通通沒交代到。羅廷瑋強調,衛福部說沒有禁止,但NCC抓很兇,已經顯見在法規的解釋與執行面上,除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各有詮釋空間之外,連中央都標準不一,「下會期啟動修法吧,標準訂清楚,這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打詐四法」等同監控人民?民團籲國會審慎立法
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開放文化基金會、全國律師聯合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4日聯合舉行「監控開大門,國會同意嗎?」記者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表示,立法院近日將開始排審「打詐四法」,針對台灣目前嚴重的詐騙問題,行政院提出相應的法律方案,但他質疑,政府打著「打詐」的名義,人民的資料可以被任意調取,卻沒有求償的管道,只能乖乖被監控,這對人權的侵害非常嚴重。行政院版的「打詐四法」分別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法》。林俊宏指出,詐騙集團多透過網絡進行詐騙,行政院因此修了《通保法》,變成允許司法警察在無需檢察官批准的情況下,就能調取個人資料,也就是說,只要他認為有必要,他想調取個資就能調取。林俊宏進一步解釋,《通保法》還擴大對網路流量記錄的調取範圍,這些記錄可顯示一個人上網的詳細行為,包含訪問的網站、上網地點和使用時長等,這代表司法機關可以任意調取和監控個人的網路活動,而該法並未設置任何門檻或限制,完全的開放司法警察可以任意調取個資,「但立法理由卻只簡單地告訴人民,修法對隱私權的侵害很輕微」,他質疑,這樣的侵害是輕微的嗎?其實一點都不輕微。林俊宏強調,「打詐四法」中有提到「封網」機制,只要政府打著「打詐」的名號,認為有緊急狀況的情況下,就可以任意封鎖任何網站或平台,而這一機制同樣沒有任何門檻要件,也缺乏救濟途徑,更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對人民權利的侵害非常嚴重。林俊宏說,更令人擔憂的是,因為行政機關怕業者不願意配合,所以修法還對業者有很多的免責條款,這代表只要業者配合政府調取資料或封網,就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會讓政府只要「以打詐為名」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監控人民,任意調取人民的個資,且無人需要為此負責。林俊宏呼籲,立法院應認真審查「打詐四法」,若過度強調打擊犯罪,而忽視人權保障,尤其對人權侵害的保障機制卻完全沒有涉及,他們認為這樣的立法是完全有問題的,希望立法院審慎立法,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能夠受到保障。
蔡衍明被稱「國台辦狗腿」竟屬「善意言論」 資深律師:一般人早就被判公然侮辱
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不滿主持人陳凝觀在節目中指他為「國台辦狗腿」,遂向壹電視、陳凝觀等提告,日前最高法院判決蔡衍明敗訴確定,判決書內容更指陳凝觀發言「屬於善意發表言論」,引發譁然。對此,前立委蔡正元就嘲諷指出,那他也可以「善意評論」陳凝觀的老闆、年代董事長練台生「是民進黨的走狗」,直言法官寫的理由相當可笑荒謬。資深律師李貴敏更直言,這種事情若發生在市井小民身上,早就算是公然侮辱罪了!前立委蔡正元今天(3日)在政論節目《頭條開講》嘲諷,台灣現況就是綠的就可以無法無天,如果是藍的「連家裡鳥都被抓光」,而年代電視台老闆練台生傳聞是可以隨時跟蔡英文吃飯,甚至能夠決定NCC主委的人,法官當然不會判有罪,至於判決書上講的「善意評論」,真的是令他聽不下去,若按照法官邏輯,那他也可以「善意」的說「練台生是民進黨的走狗」,而且不論言詞如何負面尖銳,練都不能有意見,真的是相當荒謬可笑。資深律師李貴敏則直言,這種事情若發生在市井小民身上,早就算是公然侮辱罪,今天就算毀謗罪裡面的確有免責條款,有「可受公評之事」,但陳凝觀在節目中稱蔡衍明「國台辦狗腿」、「紅色滲透」,是更嚴重的指控,甚至根本就應該採取《反滲透法》來就辦蔡衍明,但至今沒有列為被告也沒有調查,顯然就是無稽之談。李貴敏分析指出,這份判決書明明也承認陳凝觀的言詞「尖酸刻薄」、「負面」,最後結論卻是「善意評論」,真的是轉得很硬,也更令民眾清楚看到司法的沉淪、變成打壓異己的手段,直言難怪最近有很多司法官不要終身職要申請退休,就是因為太多政治的壓力。據悉,蔡衍明不滿資深媒體人陳凝觀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主持「年代向錢看」節目時,稱他為「國台辦狗腿」,損害他的名譽權,因此提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練台生、《年代向錢看》主持人陳凝觀、製作人盧諭慶侵害名譽權,請求連帶賠償非財產損失300萬元,並應於《中國時報》等報頭版、《年代向錢看》節目刊登及播出澄清啟事以回復名譽。陳凝觀、壹電視主張,他們在節目上只是引述郭台銘指稱蔡衍明為「國台辦狗腿」,而非直接批評蔡衍明,一審的台北地院也認為,陳凝觀是在節目上針對媒體報導旺旺集團接受中國政府補助金等事件進行討論,「非單純以負面用語抽象謾罵上訴人,難認為偏激,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可認係善意發表言論」,基於討論公共事務而發言,當應放寬審查標準,以免阻礙公共議題討論,判決蔡衍明敗訴。
電動車「電池瘟疫」釀自摔 交通部令4業者提召回計畫
Gogoro「電池瘟疫」連連,去年11月至今,超過500多名車主回報行駛途中突然斷電,導致追撞或自摔,車主卻只能在有問題的電池做記號,互助提醒。交通部表示,要求睿能、宏佳騰、山葉、台鈴4家業者,在19日前提出召回改正計畫。立委邱顯智、交通零死亡召集人林柏勛8日舉行「Gogoro斷電釀事故 車主權益誰來顧」記者會。林柏勛指出,不少車主反映電動機車電池品質不穩定,有斷電或耗電速度異常,甚至在行駛途中突斷電,以致遭追撞或自摔。去年11月至今,由車主自救逐一回報累積已達522筆。邱顯智表示,Gogoro睿能公司的電池服務合約有免責條款,規定「除非法律不允許,否則不負品質保證的責任」,電池發生問題,業者可以完全不負責任,換電池就像賭博要看運氣。行政院消保副處長陳星宏回應,依《消保法》規定,若涉及安全性的瑕疵,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損害,企業經營者不論有無過失,都應負賠償責任,且該業者的電池服務契約條款已抵觸《消保法》,應視為無效。交通部運輸監理司專委趙晉緯表示,全台電動機車約70萬輛,其中使用Gogoro體系設計,包括睿能、宏佳騰、山葉、台鈴等共4家,占比達9成,亦即約60多萬輛電動車。業者回報,約8萬顆電池有問題,因此要求上述4家業者,檢視車輛設計是否有瑕疵,19日前提出召回改正計畫。Gogoro表示,已向全體用戶說明處理方式與補償措施,也已規畫更完善的解決方案,並正在跟主管機關密切聯繫,帶來更好的品質與服務。立委邱顯智(左)、交通零死亡召集人林柏勛8日舉行「Gogoro斷電釀事故 車主權益誰來顧」記者會。(圖/中國時報劉宗龍攝)
詐進校園2/大學生「乾淨好審核」!無卡分期騙術再起 破解方法曝光
去年一名男大生洗腦同學無卡分期買哀鳳手機,再交由他變賣,誆稱每支最高可賺5千元,當時登上新聞版面引發熱議,近來無卡分期詐騙又出現還大舉入侵校園。受害學生A男(化名)指控詐欺前科犯林男勾結手機行設局,以投資哀鳳手機和電腦誘騙學生簽下無卡分期契約,結果非但沒拿到手機和電腦還背了一身債,除了逢甲還有嶺東、靜宜等學校也傳出有學生受害,目前警方已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中。逢甲大學生出面控訴,詐騙主嫌林男勾結特定手機行,將黑手伸進逢甲大學進行「無卡分期」老鼠會詐騙,以「簽約立刻拿5千佣金、不用支付分期款,賣掉手機電腦後還有分潤」為話術騙學生,之後林男再丟出「揪下線」誘餌,介紹費1人3000元,從去年10月至今已有近600個學生「入坑」遭騙。其實,無卡分期詐騙去年曾一度鬧得沸沸揚揚,一名翁姓男大生以「一起賺錢」話術洗腦同學,申辦無卡分期買iPhone手機,再將手機交由他轉售,誆稱每支最高可賺5000元佣金,他聲稱會幫忙繳分期款,但只繳兩三期就搞消失,被害人被資融公司催繳方知受騙,該起無卡分期詐騙案受害人數約80人,財損近600萬元。受害學生們已通報學校且組自救會串聯,但願意站出來的只有少數,警方已組專案小組偵辦中。(圖/本刊攝影組)本刊調查,銀行發放信用卡通常以「還款能力」及「其他銀行授信額度」做為評等關鍵,像是學生、主婦、自由接案者等有穩定還款能力的族群,卻常因沒有穩定收入證明無法申辦信用卡,因此「無卡分期」應運而生。無卡分期概念類似過去的「賒銷」,買方先把貨物帶走,並按照買賣雙方的同意,定期支付分期的款項。 無卡分期非現金借貸也非信用卡分期,在還款結束前,商品的所有權仍在賣家手上,若消費者未能及時還款並存在消費糾紛,業者可能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利息並收取一定比率的違約金。另外,無卡分期所融資的對象是第三方融資公司,不受金管會管轄與保障,若有糾紛只能求助警方或是消保會。至於該如何破解不肖業者話術?只要看到以下說法,就是詐騙無誤,例如「會幫忙代繳每月分期款」,實則藉名購買商品;「未滿20歲不會通知家長」,但依法規定未滿20歲非成年者,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簽免責條款,不需繳納無卡分期費用」,但其實此舉不具法律效力,民眾簽訂契約仍須注意內容。被學生指控是詐騙主嫌的林男低調回應表示,一切都在司法程序中,至於他與手機行的關係等問題則不願加以說明。
AM廠求生戰1/帝寶挾市場之勢拼勝訴 許敘銘:不排除出走台灣
德國戴姆勒賓士集團(DaimlerAG)5年前跨海提告台灣車頭燈大廠帝寶工業(6605)侵權,14日二審判決賓士勝訴,帝寶須賠償1,812萬元,挑起台灣汽車零件AM(After Market,售後市場)產業敏感神經。「車廠只要花3千元申請專利就可以提告,就可以讓2,200億元的產業受到極大的威脅。」帝寶法務李宛諭向CTWANT記者說。對於賓士跨海告帝寶一事,消基會19日也跳出來替消費者伸張,強調專利權是法律而定的專有權利,只享有一定權限範圍,不能造成專制而形成霸王條款妨礙公共利益。台灣的汽車零組件市場產值約2,500億元,其中AM市場年產值達到2,200億元,全球市占8成,車燈佔其中7成,而在較容易損壞的汽車更換零件中,又以車頭燈的價格最高,因此多數車主在更換時,都會選擇價格相較於原廠僅4分之1至5分之1的副廠件。有別於東陽(1319)、提維西(1522)等以塑膠件、風扇馬達為主的AM零件廠,帝寶專營AM、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專業代工)的車用頭尾燈,就2021年營收161.3億元,AM產品與OEM比例約為8比2,AM市場可說是成軍45年的帝寶主力戰場。在AM市場順利坐大的帝寶,直到2017年遭戴姆勒集團突如其來登台提告,直指2014年法蘭克福汽車展上,發現帝寶產品目錄中有侵害專利的E系列W212車型的頭燈產品,要求帝寶連帶賠償新台幣6千萬元,銷毀成品、模具以及登報道歉。德國賓士與帝寶系爭的專利為E系列W212車型的頭燈,專利將在明年到期。(圖/李宗明攝、賓士提供)2020年一審判賠3千萬元,帝寶當時提出支付權利金要求和解,但戴姆勒完全不回應;帝寶提出上訴,二審在7月14日出爐,仍須賠1,812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還特別發布新聞,但帝寶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會和律師討論上訴。18日舉行的帝寶工業記者會上,68歲許敘銘一臉沉重的走進會議室,開頭的第一句話就提到「對二審判決感到非常、非常地遺憾,台灣的法規根本沒辦法保護我們的產業」。關鍵原因就在台灣沒有「維修免責條款」,許敘銘解釋,美國商會發布的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台灣在2022年排名第21名,而前10名的國家就有6個通過維修免責條款,即使是汽車製造大國德國也有,主要是他們也發現,原廠件的價格真的太高,雖然美國目前還沒有,但2黨已經在積極推動,「很多立委都支持維修免責條款,可是政府機關不點頭,根本沒辦法立法」他說。智財界人士猜測,應該是怕如果通過了,會影響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的排名,因此即使在2020年4月,邱議瑩等27位立委提案修正「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草案」增加維修免責條款,也遭遇困難。帝寶解讀二審法院的判決,認為法院就是讓德國賓士藉著專利權獨佔汽車維修零件市場,間接影響到全球AM市場的公平交易以及永續發展。帝寶在台灣含營運總部共7處廠房,但許敘銘表示,如果三審敗訴不排除離開台灣設廠。(圖/CTWANT資料照)「目前台灣AM產業鏈有3,400間公司,其中52家是上市櫃公司,外國車廠只要付出一點專利費用,就可以輕鬆打擊台灣累積超過40年的供應鏈,絕對是AM產業的重擊」許敘銘沈重地說。而帝寶先前已經在彰化鹿港購入新土地準備擴廠,但一、二審皆敗訴,因此決定暫緩擴廠,許敘銘也撂下狠話,「這是創業40多年來最大的挑戰,台灣法規保護不了,我也會考慮出走,有維修免責規定的大陸或者馬來西亞都是選擇之一」。消基會也呼籲政府應該要限制車廠的專利權,留給副廠業者生存空間,同時將「維修免責條款」入法,如果因諸多考量無法實行,也建議在《消費者保護法》下增訂「維修免責」相關條款。
AM廠求生戰2/帝寶提3大聲明呼籲政府重視 最擔心成指標判例
賓士提吿帝寶的二審判決一出,AM(售後)汽車零件產業中的三千多間大大小小台廠都相當擔憂,唯恐該案成為指標案例,引來更多國際大廠登台提告,「即使台廠目前沒有生產可能侵權的產品,怕的是15年內未過專利的產品會被溯及既往。」一間AM廠高階主管坦言。CTWANT記者調查,在賓士跨海提告後,2019年福特、雷諾、寶獅雪鐵龍、BMW、VLOVO皆向智財局大量申請專利,其中又以福特申請178件最多,統計2020年至2022年中,多數車廠申請量銳減,僅福特在1年半內申請293件最多。從帝寶對賓士的專利權訴訟的三點不滿聲明,暴露台廠在專利官司上的不利與弱勢。帝寶工業法務李宛諭指出,第一個聲明就是此案在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太主觀,有相當的爭議性,主要是德國賓士在2008年4月23日同天取得外觀相似的D128047、D128048設計專利,已經違反專利法上重複授予專利禁止的規定;但二審法院認為2者外觀不相似,判斷極為主觀。加上賓士在2008年申請的專利,僅向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圖面,並非明文規定的「6面視圖」,只是提供6張照片,已經違反專利申請程序的要件;再者帝寶認為賓士設計的車燈造型已經裝在車上並行駛於公開道路,已經是先前技藝,專利並不具新穎性、創作性,認為賓士的專利有許多爭議點。全球的AM市場中有約8成零件都來自台灣,每年都有超過2,000億的產值。(圖/報系資料照)第二點聲明認為賓士主張的專利權漫無邊際,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帝寶認為台灣的《專利法》立法目的就是「鼓勵、保護、利用創作」以及「處近產業發展」,尤其像賓士這樣有「獨佔市場地位」的專利人,在公平交易法限制下,應該適度調和專利權範圍。不過二審法院認為,賓士的市佔率僅6至8%並沒有獨佔、支配地位,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帝寶執行長許敘銘解讀,每個AM零件應該視為單一市場,他舉例「每個車燈都有對應車型,總不能把TOYOTA的車燈裝在賓士上,E-Class跟C-Class的外觀件也沒辦法通用,同款車燈只能用在單一車型,應視為個別市場」。第三點聲明則是,目前全球已經有多個國家推動「維修免責條款」,國際趨勢已經開始朝向保障消費者權益,希望台灣政府也能與國際接軌,如果一旦判決銷毀模具,那台灣消費者未來只能選擇價格好幾倍的原廠零件或者拆下的殺肉件,權益恐怕會受到侵害。由於原廠件、OEM件以及AM件的價差最高達19倍,多數消費者在修車時幾乎都會選擇AM件。(圖/報系資料照)對於德國賓士與帝寶的專利權訴訟案,CTWANT記者致電同樣是車燈大廠的提維西(1522),但至截稿前都未獲回應;而福特在台灣申請專利量暴增的情形,台灣福特表示專利申請都是原廠自己來台申請的,不清楚其中原因是什麼。至於帝寶在訴訟過程中是否有提出和解條件?以及賓士總部未來會不會再針對類似的專利權案件興訟,德國賓士原廠則表示,訴訟案件仍未結案,不便回應說明。
車燈龍頭帝寶力戰賓士「勝敗各半」 許叙銘:政府快通過「維修免責條款」救AM產業
我國車燈大廠帝寶面對賓士跨海來台控訴侵權一案,由於近期法院二審判決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讓執行長兼總經理許叙銘感到焦急又無奈,不惜以「出走」做最壞打算,呼籲政府儘快立法通過「維修免責條款」,維護台灣AM產業的永續發展。德商賓士集團2017年對帝寶(6605)提起告訴一舉,震撼國內車業,汽車零組件業者擔心若國外車商官司勝訴,未來恐會對更多台廠透過法律訴訟給予事業重創;如今,吃下一審敗訴、二審也非全都有利帝寶判決結果來看,也難怪許叙銘在7月18日召開記者會,憂心透露著說「若三審再敗,帝寶恐怕很難以根留台灣,被迫出走!屆時帝寶多也只能選擇外移到大陸、東南亞等地。帝寶與德國賓士集團專利案纏訟迄今逾四年,2017年間,賓士戴姆勒以帝寶侵犯賓士E系列所用的W212型頭燈的智慧財產權予以提起告訴,一審帝寶敗訴判賠3000萬元,且須銷毀模具、成品及半成品等,帝寶一度欲談和解讓此案落幕,但未獲戴姆勒接受而提起上訴。依據帝寶7月14日公告的重訊,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宣判,就德商賓士集團對帝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帝寶產品侵害其台灣設計專利第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7月14日作成二審判決帝寶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帝寶表達遺憾並說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擬依法提起相關救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當日也對此案發布新聞稿公布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1812萬3279元本息部分,及上開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其餘之上訴駁回;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給付部分,於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605萬元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以新臺幣1812萬3279元為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長賜輪脫困後首次法說會 長榮海運總座首度出面說明怎賠
長賜輪事件落幕,長榮海運今天首度出面說明,長榮總經理謝惠全強調,長賜輪剛開始卡在蘇伊士運河時,有人說長榮這次賠死了,但因為長賜輪為長榮的租船,基於海事法17項免責條款,運送人免責,就算貨物也會有保險,對長榮影響微乎其微。長榮海運今日召開法說會,受長賜輪事件影響,現場座無虛席,創下長榮海運召開法說會以來的紀錄,謝惠全一開場就自嘲,「好險長賜輪已經脫困了,不然人會更多」,他還說「過去這一週,全世界都認識evergreen了」,讓現場法人笑成一團。謝惠全說明,長賜輪雖然船身上有大大的EVERGREEN,但這艘是長榮的租船,長榮主要是運送人的角色,並不保證貨物送達時間,根據海事法17項免責條款,運送人可免責,船東(日本正榮汽船)才是後續賠償主要負責人。至於船上貨品方面,謝惠全指出,除在運送時與貨主的合約上,有運送人不保證送達時間的說明外,海事法也還有17項的免責條款,延遲的部分基本上免責,整體來說長賜輪的曝險非常低,就算需賠償,也是有保險能處理。不過長賜輪這一堵,長榮其他船隻也受到影響。根據長榮統計,長榮共12艘船舶(含長賜輪)受到影響,有3艘繞道航行好望角,8艘在原地等待,約有5~8天延誤。至於長賜輪導致亞洲線壅塞狀況,謝惠全認為,歐洲線將持續見到塞港問題,缺櫃的問題短期內也很難解決,遠東線回程空櫃可能不足,但影響時間應該不會太久,所幸長賜輪已於3月29日台北時間晚間9點左右重新浮起,蘇伊士運河恢復正常通行了。
眼紅2千億副廠大餅 國際車商攻台搶食權利金
「國際車商要來收保護費了!」賓士原廠德商戴姆勒之前跨海來台,狀告車燈龍頭「帝寶工業」侵權,一審帝寶工業判賠3千萬元,並須銷毀模具,惹得國內生產「副廠件」的汽車零件大廠,幾乎全都皮皮剉。本刊調查,國內的汽車「副廠件」一年商機高達2千億元,在國際車商成本提高、獲利降低的現況下,過去一年來,福特、雷諾、寶獅雪鐵龍、BMW及VOLVO等「集體」襲台,申請專利項目暴增,一名國際車商高層透露,「聽說有一個國際法律集團向國際車商釋出訊息,表示可協助來台訴訟,目的很可能是要逼台灣的汽車零件大廠開始支付權利金,這就像鯊魚嗅到鮮血般蜂擁而至。」戴姆勒(Daimler AG)為了賓士E系列車款所用的W212型頭燈,跨海控告台灣車燈龍頭「帝寶工業」(帝寶)侵害智慧財產權,去年一審判決出爐,帝寶遭判賠三千萬元,並須銷毀模具等成品和半成品。據悉,帝寶隨即下架及停止生產該型頭燈,並選擇上訴,明年初二審判決即將出爐;外傳帝寶一度提出「支付權利金」的和解條件,不過可能因為「價碼沒談攏」而未被對方接受。本刊記者致電戴姆勒法務部門詢問此事,對方僅表示︰「侵害智慧財產權不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提告是為了維護公司權利。」並強調未來面對類似侵權事件「不排除這種(提告)可能。」也就是說,戴姆勒在台尚有專利時效的百餘款設計,都可能是提告目標。汽車零件產業為台灣經濟命脈之一,馬英九在位時曾前往參觀相關車廠。(圖/報系資料照)委託代工 默許售零件除了遭戴姆勒控告侵權,法國燈具大廠Valeo也在去年提告帝寶,稱帝寶侵害該公司新式專利,一審帝寶被判須賠四百四十多萬元,目前二審中;韓國現代汽車日前則在美國控告帝寶美國子公司侵權,帝寶今年五月初公告表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一位熟悉汽車零件運作的車商退休高層直白地說:「除了頭尾燈組,其他諸如前後保險桿等鈑件、後視鏡等俗稱『副廠件』的外觀零配件,都有相同的問題,這個(帝寶被控侵權)影響到的是國內好幾家上市公司。」難怪帝寶判賠的消息一出,國內生產「副廠件」的汽車零件大廠幾乎全都哀哀叫、皮皮剉。「所謂『副廠件』就是山寨品,坊間『副廠件』是否違法的差別,就在於有沒有經過原廠『默許』。」該退休車商高層進一步指出,國際車商在開發新車的時候,為了避開各種「反托拉斯法案」(防止商業壟斷行為),一定會開出所需零件規格,並找來幾家汽車零件大廠代工生產(OEM)。「通常國際車商都會默許或直接白紙黑字載明,例如在新車上市滿三或五年後,這些OEM廠商可以對外銷售該款頭燈,但不得打上原廠的商標;有的則會規定販售年限,有的是會限制數量,數量到了,OEM廠商就必須自行銷毀模具或繳回原廠。不過,不管是哪一種規定,國際車商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太會追究,這就是所謂的『灰色地帶』。」該退休車商高層透露。一名汽車零件業者表示,早期帝寶就曾經幫賓士代工過幾個車型的頭燈,但不包括W212型頭燈在內,「因此,帝寶生產的『副廠頭燈』就談不上所謂的原廠默許,在原廠眼中是完全的山寨品,加上帝寶在副廠頭燈界的占有率極高,市場又以歐美為大宗,自然引來原廠的注意。」法國燈具大廠Valeo去年也來台提告帝寶侵權,一審帝寶判賠400多萬元。(圖/翻攝自Valeo)銷毀模具 恐成為判例 根據台灣車輛工業公會統計,台灣近年汽車零件外銷總額皆超過二千億元,其中的佼佼者就是帝寶;此外,堤維西和東陽等車燈、塑件大廠,也是大咖之一。替國際車商OEM的同時,這些汽車零件大廠也會鎖定國內外的熱門車種,生產「副廠件」,提供經銷商採購。從事維修德系進口車的汽車達人楊欣儒表示:「副廠件的流通與否,會直接影響到車子銷量。」擅長專利權的証揚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江明軒分析,戴姆勒提告帝寶侵權一案中,帝寶必須賠償三千萬元,其實並不多,「銷毀模具的部分才是重點,目的就是要讓其成為指標性判決。」他認為,只要此例一開,其中的危機不僅僅在汽車零件,包含手機零件、配件等產業都能適用。「戴姆勒告帝寶一審勝訴後,國內汽車零件大廠陸續都聽到『已有國際法律集團向國際車商釋出訊息,表示帝寶一案將成為指標性判決,未來可以協助來台訴訟』的風聲!」一名國際車商高層透露,「近來國際車商不約而同來台申請專利,很可能是要逼台灣的汽車零件大廠開始支付權利金,這就像鯊魚嗅到鮮血般蜂擁而至。」獲利降低 開告闢財源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統計,二○一九年外國人來台申請專利件數高達四千五百九十六件,較前一年增加二○%,外國人申請專利件數首度超過本國人。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廖承威指出,從前十大外國專利申請案來看,有超過一半是來自美國、歐洲、日本的大車廠,其中福特、雷諾、寶獅雪鐵龍和BMW的申請案多達百件以上。瑞典車商VOLVO雖然僅有六十八件,但比起二○一八年的十四件,卻是「暴增」四倍。 本刊記者查詢發現,這些國際車商新增的申請案,都是頭燈、尾燈、保險桿和後照鏡等外觀可以明顯判別的「設計類專利」,對於國內汽車零件大廠,很可能都是「侵權未爆彈」。對此,廖承威表示,車輛照明設備的申請數不升反降,因此還沒辦法看到戴姆勒控告帝寶一案是否已經開始發酵,「如果涉及汽車外觀的頭燈、尾燈、保險桿、鈑金件,因爲修護目的是要復原外觀,因此幾乎沒有設計的自由度。」為何在台行之有年「副廠件」,國際車商直到近年才如雄獅初醒般,爭相來台爭取權利?一家專營德國車零件的業者打趣說︰「應該是原廠要來收『保護費』啦!」另一家業者更露骨地說︰「賣這麼久才來告,就是要等你賣出一定的量,談判時才有籌碼。」「近十年來,消費者愈來愈刁鑽,車商不得不投入更多資金,開發更多車型,例如雙B和AUDI等車商,每個品牌旗下各有二、 三十種車款搶市;在銷量下滑、成本提高、獲利降低的情況之下,車商自然要另闢財源。」一名資深汽車產業人士進一步分析。該人士點出,「國際車商陸續投資數百億美元研發電動車,在頻頻大額支出的情況下,看到這些『山寨零件廠』爽吃肉卻連湯都不願回饋,當然會採取收割的行動,想向汽車零件大廠收取高額『保護費』。」產值高達二千億元的台灣「副廠件」,自然成了「待宰肥羊」,恐影響零件廠獲利及股價,波及數萬投資人,而以後消費者購買零件,也可能要「多付一點」。面對國際車商集體來台申請專利,國內汽車零件大廠陷入恐慌的傳聞,在專利領域浸淫多年的廖承威正面解讀表示,國外企業選擇來台進行專利布局,正是因為台灣企業的研發能力相當強,台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環境也十分健全。專家建議 談判打群戰「如果國內企業在沒辦法取得專利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整合產業一條龍來增加談判籌碼,像頭燈部分可整合燈座、發光元件、光學元件等廠商,以打群體戰方式提升品質進而取得專利授權。」廖承威大膽倡議,「再者,新貿易戰打的就是智財戰爭,因此最好提撥預算成立『IP部門』,控管專利申請品質及處理專利紛爭,協助專利相關問題。」江明軒也建議,汽車零件大廠未來除了真的需要成立IP部門,最好也能推動「維修免責條款」。今年四月,包括邱議瑩在內的二十七位立委,提案修正「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草案」,增加「維修免責條款」,讓消費者和台灣汽車零組件產業能在不違法專利法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使用未經原廠的授權的副廠零件,讓汽車能夠維持既有功能及恢復外觀,這也給了「副廠件」大廠一線生機。
副廠件恐滅絕5/台灣智財保護太健全 立委推維修免責條款解套
面對國際車商集體來台申請專利,國內汽車零件大廠陷入恐慌的傳聞,在專利領域浸淫多年的智財局副局長廖承威正面解讀表示,國外企業選擇來台進行專利布局,正是因為台灣企業的研發能力相當強,台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環境也十分健全。「如果國內企業在沒辦法取得專利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整合產業一條龍來增加談判籌碼,像頭燈部分可整合燈座、發光元件、光學元件等廠商,以打群體戰方式提升品質進而取得專利授權。」廖承威大膽倡議,「再者,新貿易戰打的就是智財戰爭,因此最好提撥預算成立『IP部門』,控管專利申請品質及處理專利紛爭,協助專利相關問題。」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廖承威建議,汽車零件廠提撥預算成立IP部門,以協助專利相關問題。(圖/馬景平攝)証揚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江明軒也建議,汽車零件大廠未來除了真的需要成立IP部門,最好也能推動「維修免責條款」。今年四月,包括邱議瑩在內的二十七位立委,提案修正「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草案」,增加「維修免責條款」,讓消費者和台灣汽車零組件產業能在不違法專利法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使用未經原廠的授權的副廠零件,讓汽車能夠維持既有功能及恢復外觀,這也給了「副廠件」大廠一線生機。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等二十七名立委,提案修正《專利法》,希望能納入維修免責條款,給台廠留生機。(圖/報系資料照)
殺警察判無罪 劉承武:豈不是天下大亂
鐵路警察局員警李承翰被發生補票糾紛的鄭姓男子刺死,嘉義地方法院依鄭某罹患精神疾病宣判無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對這樣的判決結果表示「完全不能同意」,法條要修正,精神分裂患者要多次鑑定才行,否則受害家屬情何以堪,如果大家有樣學樣,那豈不是天下大亂?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多年的劉承武表示,《刑法》第 19 條雖然規定,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罰。但是第三項也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法官忘了引用第三項規定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責條款,因為至少有過失甚至故意不吃藥。劉承武強調,依據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有精神障礙的人犯罪,不能判死刑而已,但是依據《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精神障礙的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吃藥因而自行招致疾病始從事犯罪行為者,還是應該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