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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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求別縱容!18歲男潛入國小女廁「偷拍2女童」 獲判緩刑3年
一名18歲吳姓男子2024年間潛入台南市一所國小女廁,持手機從隔板下方偷拍2名10歲女童如廁,其中一名女童發現後立即告知老師,校方隨即報警。近日法院審理後,依2項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處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3年,期間須接受12次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2024年11月24日下午4時許,進入台南市新市區一所國小,隨後前往學務處旁的女廁,手持具有錄影功能的手機,從廁所隔板下方伸向馬桶方向,偷拍2名正在如廁的10歲女童身體隱私部位。其中一名女童察覺異狀後,立即向老師求助,老師前往廁所查看時發現吳男,校方隨即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後,調閱廁所外及周遭路段的監視器畫面,並查扣吳男手機,確認有2名女童的偷拍影像。吳男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承認犯行,也表示願意與被害人調解,但女童及家屬沒有調解意願。其中一名女童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表示,吳男有多次偷拍情形,希望法院不要縱容。法院認為,吳男利用進入國小的機會偷拍兒童,不僅侵害隱私,也可能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因此依2個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過,法院考量吳男沒有前科,案發時剛滿18歲,且案發後已多次接受心理諮商及藥物治療,也知道透過重量訓練及運動轉移慾望,認定他經過這次事件後已有警惕,無再犯之虞。最終,法院宣告緩刑3年,並命吳男在判決確定後2年內,前往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評估,完成12次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處遇計畫,扣案的2支手機則依法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4歲童尿急家長竟讓他尿杯裡放桌上 業者PO網反挨告
台中1名家長去年9月帶著4歲兒子與林姓友人到餐廳用餐,因店內無廁所,竟當眾用免洗杯讓孩子如廁,蔡姓業者不滿,調出監視器截圖PO網挨告,再查出林姓友人也因不滿男童尿在車上錄下如廁影片,蔡、林均遭法院依散布、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處6月,緩刑3年,可上訴。檢警查出,1名家長去年9月15日13時40分許,帶著4歲兒子和林姓友人到餐廳用餐,孩子用餐期間尿急,店內卻無設置廁所,該家長竟當眾以自備的免洗杯承接孩子排放的尿液,還將裝尿的免洗杯留置於餐廳桌上;由於4歲男童同年9月14日也尿在林姓友人的車上,林也拍下影片男童在餐廳如廁的影片,質疑男童是否故意尿在車上。蔡姓業者經同事告知此事並調閱監視器發現此事,因不滿家長行為,將男童裸露排尿的畫面截圖PO上網路,家長發現後報警。檢警訊問時,蔡姓業者坦承以Instagram、Threads、Facebook 散布此案性影像,但否認散布兒童性影像的犯意犯行。蔡的辯護人則稱,有將男童臉部打馬賽克,認為散布還是要有引起性慾或羞恥,蔡是餐廳經營者,看到尿尿行為及杯子放在桌上會有情緒,主觀上無犯意。林姓友人則否認犯行辯稱,他只是因為小孩前1天尿在車上不開心,才錄影跟家長說,「我拍完就刪掉了等語」。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蔡和林坦認犯行,且與男童家長達成和解。法官考量,蔡、林2人均為成年人,分別散布、拍攝男童性影像,所為應受一定程度的譴責,但與家長達成和解、調解,顯見有悔意;2人思慮未周,但相較於變態或荒誕方式,主觀惡性屬輕重有別。法院綜核各項情狀,認為堪予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依散布兒童性影像罪和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各判蔡姓業者、林姓友人均6月,緩刑3年。